滬府辦發〔2012〕7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制訂的《上海市重點技術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12月27日
上海市重點技術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促進企業技術改造的規定和財政資金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技術改造是指企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對現有設施、工藝條件及生產服務等進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產能,實現內涵式發展的投資活動。
上海市重點技術改造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為落實國家鼓勵通過技術改造走內涵式發展道路的政策、支持本市產業發展而設立的政府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條(資金渠道)
“十二五”期間,專項資金由市級財政在年度預算中安排。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協調本市重點技術改造項目推進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制定技術改造的相關配套政策,確定專項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
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有關部門對申報的本市重點技術改造項目進行審核,并行使本市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管理職能。
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撥付,并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監督制度)
專項資金的安排、撥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和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管理,并接受人大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章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第六條(支持對象)
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為本市依法設立、無不良信用記錄的企業。
第七條(支持范圍)
本辦法對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符合要求的本市重點技術改造項目予以支持。
本市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的選擇,應當符合國家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以及《上海市重點技術改造支持目錄》,有利于鼓勵企業自主創新,引進技術消化吸收,提高工藝裝備水平。為盡快取得成效,應當選擇有市場、有競爭力、有效益的在建項目和具備開工條件的擬建項目。
專項資金的支持范圍為:
(一)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對獲得中央財政支持并列入上海市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及資金計劃的項目,由市級專項資金按照不高于1∶1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
(二)地方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對列入年度市級重點技術改造項目計劃的項目,給予貸款貼息或無償資助。
市經濟信息化委每年制定上海市技術改造指南,明確專項資金支持的具體范圍。
第八條(除外規定)
對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得市財政性資金支持的項目,原則上不再安排專項資金。
第三章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及標準
第九條(支持方式及標準)
專項資金采取貸款貼息或無償資助方式安排使用。
(一)貸款貼息。以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為主的技術改造項目,一般采取貸款貼息的支持方式。貼息率一般不超過當期銀行中長期(一般按照兩年計)貸款利率。貼息資金總額根據投資項目符合貼息條件的銀行貸款總額、當年貼息率和貼息年限計算確定。
(二)無償資助。以自有資金投資的技術改造項目,一般采取無償資助的支持方式。資助額度最高不超過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金額的10%。
(三)單個項目貼息額度或資助額度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對個別超出上述資助標準的重大項目,需報市政府批準后,再確定貼息額度或資助額度。
第十條(區縣配套)
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對市屬企業,項目資助資金由市級財政全額負擔;對區縣企業,項目資助資金由市、區縣兩級財政分別負擔40%和60%。
第十一條(撥付方式)
專項資金采取一次核定資助金額、分次撥付的辦法。項目審核通過后,根據項目資金計劃,撥付資助金額的70%。項目驗收合格后,再撥付30%余款。
第四章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條件和材料
第十二條(國家項目的申報材料)
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配套資金的申報材料包括:
(一)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二)國家有關部門下達的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計劃;
(三)其他相關文件。
第十三條(地方項目的申報條件)
地方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的申報條件包括:
(一)符合國家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以及《上海市重點技術改造支持目錄》;
(二)固定資產投資在500萬元以上,在建項目完成工作量不大于50%;
(三)基本具備項目建設條件,立項、資金、規劃、土地、環保等方面的手續基本落實,并于當年內開工建設;
(四)其他應當符合的條件。
第十四條(地方項目的申報材料)
地方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的申報材料包括:
(一)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二)上海市重點技術改造專項資金項目情況表;
(三)企業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復印件;
(四)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或核準文件;
(五)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許可文件和項目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六)環保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
(七)銀行息單或項目單位與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合同(或承諾函);
(八)企業自有資金證明文件;
(九)銀行信用等級證明或信用評估證明;
(十)其他相關文件。
不涉及規劃和土地內容的單純購置設備項目,無須提供上述第(五)項所列材料;資金全部自籌的項目,無須提供上述第(七)項所列材料,但須提供銀行存款證明。
第五章項目申報程序和審核
第十五條(通知)
市經濟信息化委每年兩次對外公告項目申報信息,并在網上發布項目申報通知。
第十六條(申報及初審)
市屬企業直接向市經濟信息化委進行項目申報,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等進行初審。
區縣企業向區縣經委(商務委)進行項目申報,由區縣經委(商務委)初審,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報送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
第十七條(審核)
市經濟信息化委委托相關專家在網上進行項目評審,并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部門對通過專家評審的項目進行審核。
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財政局下達上海市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及資金計劃。
第六章專項資金預算申報、審批及調整
第十八條(預算申報)
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下一年度國家和地方重點技術改造的需求以及當年財力情況,提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按照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程序報送市財政局。
第十九條(預算批準及調整)
專項資金預算經批準后,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專項資金預算總額的,按照市級財政專項資金預算調整的要求和程序報批。
第七章專項資金的撥付和監管
第二十條(資金撥付)
對經批準的貸款貼息、無償資助項目,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年度預算,在批準的資助額度內向市財政局申請撥款。經市財政局按照規定審核后,對項目單位為市屬企業的,由市財政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將項目資助資金直接撥付至項目單位;對項目單位為區縣企業的,由市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將市級負擔部分的資金下達至區縣財政,由區縣財政按照國庫直接支付的有關規定,將項目資助資金全額撥付至項目單位。
第二十一條(財務管理要求)
專項資金應當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到??顚S?、單獨設賬,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作相應的會計核算。
第二十二條(監督檢查)
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財政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項目完成情況、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效果、資金管理情況等實行監督管理。
第八章項目管理
第二十三條(審計制度)
專項資金應當實施注冊會計師審計,相關審計費用在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情況報告)
項目單位應當每季度將項目執行情況報市經濟信息化委。
第二十五條(檢查及驗收)
市經濟信息化委應當對項目建設推進情況進行檢查。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在6個月內報送項目竣工相關資料,由市經濟信息化委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項目驗收。必要時,市經濟信息化委可委托中介機構進行項目后評估。
第二十六條(調整與撤銷)
專項資金項目發生重大事項變更,不能按照計劃完成既定建設目標的,應當由項目單位說明變更事項和理由,提出調整申請,報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審核。專項資金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撤銷:
(一)實際完成的投資指標與批復有明顯差距的;
(二)項目實施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階段性任務不能完成的;
(四)其他應當予以撤銷的情形。
除不可抗力外,專項資金項目因故撤銷的,項目單位應當進行項目審計,并將已經撥付的資金按照原渠道,上繳市、區縣財政局。
第九章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項目公開與檢查查處)
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專項資金項目,均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對項目進行監督檢查,接受單位和個人對項目申報、評審、審核、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查處結果作為不良信用記錄,納入本市企業信用聯合征信系統。
第二十八條(法律責任)
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在專項資金申報、使用、管理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違紀違法行為的,除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回專項資金、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外,還可視情況取消有關單位繼續申報項目的資格。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應用解釋)
本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12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2009年9月24日市政府辦公廳轉發的市經濟信息化委等三部門制訂的《上海市重點技術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府辦發〔2009〕35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201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