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辦發〔2014〕48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上海市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9月22日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上海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規定,設立上海市環境保護局,為市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將入海排污口位置選擇的審批納入環評管理,不單獨審批。
2.將向大氣排放轉爐氣、電石氣、電爐法黃磷尾氣、有機烴類尾氣的審批納入環評管理,不單獨審批。
(二)下放的職責
轉讓放射性同位素的許可,其中的Ⅳ類、Ⅴ類放射源輻射安全許可證由區縣環保部門負責發放的,其放射源轉讓的審批、備案由區縣環保部門負責。
(三)增加的職責
1.增加協調長三角區域大氣環境保護,推進長三角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協同解決區域突出大氣環境問題的職責。
2.增加加工利用國家限制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廢電機等企業認定職責。
3.對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核發(含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危險化學品專業處理單位的認定),審批內容增加“年焚燒1萬噸以上危險廢物,處置含多氯聯苯、汞等對環境和人體健康威脅極大的危險廢物,利用列入國家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的綜合性集中處置設施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許可的審批。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環保宏觀調控和綜合協調職責。
2.加強空氣污染防治與監管職責。
3.加強環境事故應急處置職責。
4.加強環保執法監管和污染源管理職責。
5.加強環境監測與公共服務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結合本市實際,研究起草有關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并組織實施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擬訂本市環境保護工作的發展戰略;編制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規劃、區(縣)域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產業發展規劃的制定;參與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的制定;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編制本市環境保護整治規劃;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承擔落實本市減排目標的責任;落實國家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組織制定全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和削減計劃;督查、督辦、核查本市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實施總量減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
(四)提出本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的建議,參與提出環保項目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配合市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排污費使用的管理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政府委托,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審批重大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排污收費、環境影響評價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組織實施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審核;負責對各類污染物排放實施監督管理。
(七)負責大氣、水體(含地表水及地下水)、土壤、重金屬、噪聲、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會同市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配合市有關部門推進能源結構的調整;負責防治陸源污染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八)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協調、監督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監督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示范區和生態農業建設。
(九)負責輻射安全(核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本市有關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十)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編報本市環境質量報告;負責統一發布本市環境信息。
(十一)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本市環境質量標準、基準和技術規范,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環境保護科技攻關、科學研究和技術示范工程;參與指導和推進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十二)負責本市環境保護國際及地區間的合作交流;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國際公約在本市的履約工作;參與協調環境保護對外經濟合作和利用的外資項目;受市政府委托,受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本市的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落實國家環境保護宣傳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四)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協調區域間環境污染糾紛及轄區外的環境污染糾紛;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負責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本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
(十五)負責協調長三角區域大氣環境保護,研究涉及大氣環境保護有關重大問題;研究推進長三角區域大氣污染防治聯防聯控工作,通報交流區域工作進展和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協同解決區域突出大氣環境問題;推進長三角區域在減排、污染排放、產業準入和淘汰等方面標準的逐步對接統一。
(十六)負責有關行政復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上海市環境保護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處、應急辦公室)
(二)組織人事處
(三)政策法規處
(四)綜合規劃處(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調處)
(五)科技標準處
(六)環境影響評價處
(七)污染防治處
(八)水環境和自然生態保護處
(九)總量控制處(環境監測處)
(十)輻射安全管理處
(十一)國際合作處
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紀檢監察機構和機關黨委。
四、人員編制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1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總工程師1名,正副處級領導職數30名。非領導職數按照《公務員法》有關規定核定。
五、其他事項
(一)與上海市水務局的有關職責分工。上海市環境保護局依法加強對水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強化對本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水量和直排地表水體單位的監督檢查職責;上海市水務局依法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和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情況的監督管理。由上海市環境保護局牽頭,會同上海市水務局研究探索對同時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一類、二類水污染物單位的聯合監管執法。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上海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上海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