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辦發〔2014〕56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0月10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上海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規定,設立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為市政府直屬機構。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新建住宅市政、公建配套項目概算調整審批(優化明確配套項目資金管理要求,對超概算額度10%項目,需重新報批初步設計)。
2.新建住宅市政、公建配套項目概算調整專項評審。
3.房屋拆遷單位資質審批。
4.房屋拆遷許可審批(停止許可證審批,保留許可證延期審批)。
(二)增加的職責
負責本市住宅物業保修金的監督管理。
(三)加強的職責
1.強化對全市面上住宅小區綜合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
2.加強本市住宅產業現代化、節能省地型住宅建設的計劃制訂、組織協調和推進落實。
3.加強居住類房屋修繕工程的監督管理。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住房保障、住房建設、住房制度改革、房地產市場監管以及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研究起草住房保障、住房建設、住房制度改革、房地產市場監管以及房屋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并組織實施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研究制定住房保障和住房產業發展專業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推進國家住宅產業政策法規、技術標準和行業規范的實施,綜合協調、推進本市住宅產業現代化及節能省地型住宅產業發展;組織研究制定住宅產業科技進步規劃及產業政策;參與住宅基地詳細規劃方案的審核、擴初設計的審批以及土地招標、拍賣、掛牌文件中相關建設指標的確定。
(四)負責編制住房保障、住房建設、住房竣工及配套設施等發展規劃,會同市有關部門對本市住宅設計標準以及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標準進行編制和調整,按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體系,制定住房分配制度改革政策和公有住房出售、出租等政策,編制各類保障性住房工作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六)負責本市住宅質量和性能管理;負責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許可審批;對區縣住宅建設管理部門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審核發證工作實施監督檢查,會同或協同市有關部門對住宅開發企業、工程監理機構的資質進行審核或備案。
(七)制定本市各類房屋測繪、房屋權屬登記、房屋權屬管理等制度并監督執行;負責房屋測繪、房屋權屬登記發證、房屋權屬檔案等管理工作;建立統一的房屋權屬信息系統并實施管理。
(八)組織開展房地產市場的監測分析,建立健全并組織實施本市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預警預報體系;組織擬訂穩定房地產市場的政策、措施并監督執行;按照權限負責房地產業相關的開發經營行為、交易行為、交易資金監管和房屋租賃管理,以及房地產開發、估價、經紀相關的行政管理。
(九)負責物業管理的行業管理;指導、監督業主委員會的運作以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
(十)負責居住類房屋的修繕、改造和安全鑒定的行政管理;推進舊區改造項目;負責優秀歷史建筑的保護管理;受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委托,負責直管公房資產的監督和管理;負責落實私房政策和私房歷史遺留問題及宗教房產代經管理;會同市有關部門推進建成住宅的功能完善。
(十一)制定本市房屋征收(拆遷)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對區縣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建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化系統;協調推進國有土地上企事業單位征收補償工作;組織協調房屋征收(拆遷)違規行為的查處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協調并監督住房建設、房地產市場、物業管理的行政執法工作;依法對各種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依法處理各種房產權屬糾紛。
(十三)負責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方面的科技、教育工作;組織協調本系統信息化建設。負責房地產市場、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方面的統計和分析,及時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報送、提供發展動態和信息。
(十四)參與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有關資金的管理;參與公有房屋租金調整;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并按照批準的年度計劃使用和管理。
(十五)負責有關行政復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設1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二)政策法規處
(三)組織人事處
(四)計劃財務處(審計處)
(五)科技教育處
(六)住房發展處
(七)執法監督處
(八)住房保障管理處(市廉租住房管理辦公室)
(九)住房建設監管處
(十)住房配套管理處
(十一)房產權籍管理處
(十二)房地產市場監管處
(十三)房屋征收監督管理處(房屋拆遷管理處)
(十四)房屋修繕和改造管理處(歷史建筑保護處)
(十五)物業管理處
(十六)落實私房政策處
(十七)信訪辦公室
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紀檢監察機構和機關黨委。
四、人員編制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6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處級領導職數45名。非領導職數按照《公務員法》有關規定核定。
五、其他事項
(一)與上海市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
1.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牽頭負責非居住房屋管理,負責非居住房屋的房地產交易管理、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以及國有土地上非居住房屋的征收和補償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非居住房屋的房地產登記管理工作,以及安全檢測、修繕維護的監督管理工作。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加強對非居住房屋及其他公共建筑空間管理重大問題和有關舉措的研究。
2.上海市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牽頭負責保障性住房質量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充分發揮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區建設推進辦公室作用,完善協調推進機制,推動保障性住房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建立等工作,并加強相應的管理。上海市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進一步加強保障房配套建設管理的工作協調,切實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的有關工作。
(二)與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負責集體土地征地房屋補償工作;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負責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會同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按照職責分工,解決好2011年前房屋拆遷問題。
(三)與上海市文物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上海市文物保護單位與上海市優秀歷史建筑重疊的,由上海市文物局牽頭負責保護管理;區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登記不可移動文物和文物保護點與上海市優秀歷史建筑重疊的,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負責牽頭保護管理。上海市文物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加強工作銜接,形成管理合力。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上海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上海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