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辦發〔2014〕69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上海市民政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上海市民政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2月31日
上海市民政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上海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規定,設立上海市民政局,為市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下放的職責
福利機構公用事業收費優惠,下放區縣審批。
(二)增加的職責
1.增加社區防災減災組織、協調和指導職責。
2.增加募捐活動相關服務與監督管理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民政業務領域規劃和政策制度研究,創新民政領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體制機制,提升民政領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
2.加強機構養老服務和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監督管理,推進本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完善本市養老基本公共服務平臺,改進和創新養老服務提供方式。
3.創新社區建設和服務體系,推動社區治理體制創新,深化基層群眾自治,促進社區各方力量參與社區公共事務管理,全面提升社區建設科學化水平。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本市有關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劃、政策。
(二)負責本市社會救助工作。牽頭擬訂社會救助政策、標準和實施辦法;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生活救助、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社區綜合幫扶和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負責本市救助管理站的指導和監督。
(三)負責本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研究分析居民經濟狀況;擬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的項目、標準和實施辦法;管理居民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指導核對工作機構建設。
(四)負責本市救災救助的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核查、上報、發布災情;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接收、管理、分配和監督使用救災款物;承擔本市社區防災減災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
(五)負責協調推進本市老齡工作。擬訂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推動老年人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實施;指導、協調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六)負責本市社會福利工作。擬訂扶持社會福利事業發展的規劃、政策、標準和實施辦法;負責孤兒救助工作,指導孤兒權益保障工作;指導各類社會福利設施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推進本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加強對機構養老和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監督管理。
(七)負責本市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擬訂殘疾人就業的扶持保護政策;負責社會福利企業的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負責城鎮重殘人員納入基本醫療保障的復核;負責假肢矯形器生產裝配企業的資格認定;負責殘疾人進口用品免稅的審核。
(八)負責本市慈善事業促進工作。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指導開展慈善募捐活動,會同有關部門引導、扶持和規范慈善組織的發展;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募捐活動相關的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
(九)負責本市福利彩票管理工作。規劃并批準建立本市福利彩票銷售網絡,監督福利彩票代銷者的代銷行為和彩票開獎活動;負責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
(十)負責本市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建設工作。擬訂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建設的意見、建議和政策;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基層群眾自治建設,組織區縣開展居(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負責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區服務政策,促進城鄉社區服務統籌發展,牽頭落實本市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標準化建設。
(十一)負責本市職業社會工作者相關工作和志愿者服務促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職業社會工作者及其專業組織管理工作;擬訂社會工作職業化的制度、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協調各領域開展社會工作;擬訂促進志愿者服務的政策,協同有關部門對志愿者組織和志愿者進行表彰。
(十二)負責本市退役士兵、復員干部、軍隊離退休干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擬訂接收安置政策、計劃和實施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退役士兵的職業教育、技能培訓和服務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干部服務管理機構和軍供單位的建設、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本市優待撫恤工作。擬訂優待撫恤政策、標準和實施辦法;負責烈士的審核報批和褒揚;負責民政部門管理的傷殘人員的殘疾等級評定等審批事項;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設施的管理工作;負責擁軍優屬工作。
(十四)負責本市行政區劃和政區地名工作。擬訂本市行政區劃規劃和相關管理政策;負責鄉鎮、街道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負責本市政區名稱的審核報批;指導本市居(村)委會的設立、撤銷、更名、命名。
(十五)負責本市婚姻登記和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指導本市居民的婚姻登記和收養登記;負責涉外和涉港、澳、臺居民、華僑的婚姻登記和收養登記;負責婚姻介紹機構的管理;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六)負責本市殯葬管理工作。擬訂本市殯葬事業發展規劃、殯葬管理政策和標準;負責殯葬設施建設和管理事項的審批和監督管理;推進殯葬改革。
(十七)負責本市民政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承擔有關行政監督、行政處罰、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上海市民政局設1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二)政策法規處
(三)組織人事處(老干部處)
(四)計劃財務處
(五)宣傳和信息化處
(六)信訪辦公室
(七)救濟救災處(收入核對工作處)
(八)老齡工作處
(九)社會福利處
(十)慈善事業促進處
(十一)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十二)職業社會工作和志愿服務處
(十三)“雙退”安置辦公室
(十四)優撫處
(十五)區劃地名處
(十六)婚姻管理處(收養登記處)
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紀檢監察機構和機關黨委。
四、人員編制
上海市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2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6名,正副處級領導職數43名。非領導職數按照《公務員法》有關規定核定。
五、其他事項
(一)與上海市糧食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由上海市民政局牽頭,會同上海市糧食局等部門推動本市副食品價格補貼發放工作納入社區事務受理中心集中受理。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糧食局等部門結合本市各類補貼整合優化工作,進一步明確副食品價格補貼管理職責分工,加強工作協調,形成工作合力。
(二)管理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黨務人事、機關財務后勤、離退休干部、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務,由上海市民政局管理。
(三)上海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上海市民政局。
(四)上海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上海市民政局。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上海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上海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