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辦發〔2015〕44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修訂后的《關于鼓勵本市公益性社會組織參與社區民生服務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關于鼓勵本市公益性社會組織參與社區民生服務的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0月23日
關于鼓勵本市公益性社會組織參與社區民生服務的指導意見
為加快以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滿足不斷增長的社區民生需求,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社區服務工作的意見》(國發〔2006〕14號)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創新社會治理加強基層建設的意見》(滬委發〔2014〕14號)、《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組織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社區治理的實施意見》(滬委辦發〔2014〕45號)要求,現就鼓勵本市公益性社會組織參與社區民生服務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以社區民生需求為導向。著眼于居民多層次、多樣化的物質、文化、生活服務需求,特別是針對居民最關心、最需要的供需突出問題,鼓勵和扶持社會組織不斷拓展民生服務的領域與項目,貼近社區百姓,提供個性化服務,滿足基本民生需要。
(二)堅持公益性服務的宗旨。圍繞社區居民基本生活服務需求,鼓勵和引導社會組織以社區為基礎,以公益性為宗旨,以非營利為目的,為社區居民提供優質、無償或低償的民生服務,為群眾排憂解難,促進和諧社區建設。
(三)堅持政府扶持和社會化運作相結合。以轉變政府職能為重點,加大財政投入力度為支撐、動員社會參與為導向、落實政策措施為保障,鼓勵社會組織參與社區民生服務,完善民生服務社會化運作機制,推進以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發展,形成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運作規范的民生服務格局。
二、參與服務對象
參與社區民生服務的為公益性社會組織,此指以社區居民為主要服務對象,以滿足社會公眾民生需求為目的,從事社區民生服務,參與社區公共事務管理,并具備以下條件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社區群眾活動團隊:
(一)依法履行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手續,社區群眾活動團隊經街道、鎮(鄉)備案。
(二)受政府委托或協助政府參與社區公共事務管理和公共服務,或針對社區民生需求,為促進社區建設而從事公益性服務。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該組織的有關合理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備案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非營利性事業。
(四)資金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五)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合理范圍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
(六)在政府以及社區居委會的指導、監督下,有序開展活動。
三、服務范圍
(一)為居民提供就業政策咨詢、技能培訓、崗位開發和創業指導等社區就業服務。
(二)為孤、殘、老、幼、婦和少數民族、歸僑僑眷、優撫對象等提供生活照料、精神關懷和權益維護等社區社會保障服務。
(三)為貧困家庭、受災居民、流浪乞討人員等提供慈善救助、綜合幫扶等社區救助服務。
(四)為居民提供疾病防治、健康干預、避孕節育、家庭計劃、優生優育、嬰幼兒早期啟蒙等社區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
(五)為居民提供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科普宣傳、素質培訓和興趣培養等社區文化服務。
(六)為居民提供預防犯罪、禁毒、青少年幫教、矛盾糾紛調處和治安防范等社區安全服務。
(七)為居民提供環保知識普及、衛生保潔、綠化養護、污染控制、再生資源回收和公共設施維護等社區環境保護服務。
(八)為居民提供家政、配送餐、家電維修、物資捐贈和調劑、服務信息咨詢等社區生活服務。
(九)協助政府部門為居民提供行政事務代理服務和專業化社會工作服務。
(十)為來滬務工人員提供與上述有關的各項民生服務。
四、扶持政策
(一)申請設立從事社區民生服務的公益性社會組織,由登記部門提供咨詢指導和全程服務;獲準成立的,其登記信息由登記管理機關直接在“上海社會組織”網站上免費公告,不再要求通過其他指定的媒體進行公告。
(二)專門從事社區民生服務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其服務項目符合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原則和范圍的,通過公益招投標方式,由福利彩票公益金重點予以資助。
(三)由街道(鄉鎮)和有關部門、單位將閑置的房屋、場地、設施等存量資源優先、優惠提供給公益性社會組織,并給予一定期限的房租補貼,減輕創辦者的前期投入和成本負擔。
(四)由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對涉及社區民生管理和服務的事項進行全面梳理,將可以由公益性社會組織承接的事項,通過項目招標或轉移的方式,向公益性社會組織購買服務。
(五)從事社區民生服務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或在開展民生服務中取得的非營利收入,按照國家有關稅收政策的規定,享受各項稅收優惠。
(六)公益性社會組織開展日常服務活動發生的由城市管網供應的水、電、燃氣、有線電視、有線網絡及通訊費用,享有同類公辦機構同等待遇;公益性社會組織因創辦或者擴大服務規模,按照規定須承擔公共設施建設配套費的,與同類公辦機構享有同等待遇。
(七)鼓勵、引導和支持公益性社會組織建立有利于吸引人才、穩定隊伍的年金制度,提高專職工作人員在職期間的待遇和退休后的保障水平;業務主管單位和政府職能部門可根據其提供民生服務產生的社會效益等情況,通過各種有效途徑給予幫助。
(八)政府購買服務中,對公益性社會組織中從事精神康復、社會救助等特殊服務的從業人員,除按照同類公辦機構實行特殊崗位津貼外,還應為其提供相應的職業保險。
(九)設立公益性社會組織人才庫,并根據上海市居住證管理相關規定,為引進人才辦理上海市居住證或者戶口遷移。
(十)加強對公益性社會組織骨干的選拔培養,鼓勵社會優秀人才和合格的社會工作者投身公益性社會組織。鼓勵公益性社會組織從業人員參加社會工作職業資質考試。完善公益性社會組織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定等人事管理制度。
(十一)支持公益性社會組織開展國際交流活動,由政府有關部門對其組織和成員參與對外交流、合作培訓等,提供必要的指導、服務和管理。
(十二)符合條件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可申請進入登記管理部門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孵化基地,優先接受指導服務和享受減免租金等優惠扶持。
(十三)鼓勵各區、縣多渠道籌集資金,設立公益性社會組織發展基金,用于公益性社會組織的培育發展,以及對社會貢獻大、成績突出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和優秀人才的獎勵。
五、具體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把此項工作納入社區建設的總體規劃,作為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建立服務型政府的一項內容。要落實專門力量,負責公益性社會組織參與民生服務的統籌協調;從實際出發,細化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
(二)健全運作機制。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按照“政事、政社、管辦”分離的原則,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購買服務、公益項目招投標、第三方評估、社會化運作管理等工作制度,形成鼓勵公益性社會組織參與社區民生服務的長效機制。
(三)強化監督管理。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要密切協同,加強對公益性社會組織的監督管理和規范引導,充分發揮財務審計、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等作用,及時防范和制止違反法規政策、違背公益宗旨和損害服務對象利益等現象。
本指導意見自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