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辦發〔2015〕47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上海市機關事務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上海市機關事務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1月26日
上海市機關事務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上海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14〕20號)的規定,設立上海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為市政府直屬機構。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負責市級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后勤崗位培訓、考試管理的職責。
2.取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市級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的有關制度和標準的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將對市級黨政機關所屬單位公務用車(執法執勤用車除外)配備審核、更新審批職責,下放到市級各黨政機關。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對市級機關事務工作的統一管理和區縣機關事務工作指導職責。
2.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市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標準,統籌資源配置。
3.加強指導、協調、推進本市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職責和對市級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監督管理職責。
4.加強機關后勤服務監管職責,確定機關后勤服務項目和標準,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后勤服務資源。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機關事務管理法規政策和規章制度,擬訂本市機關事務管理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推進本市機關后勤體制改革;負責市級機關事務的管理、保障、服務。
(二)按照規定承擔市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督管理市國資委委托的經營性國有資產;承擔市領導受贈公務禮品的管理工作。
(三)制定本市機關辦公用房使用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市級機關和區縣四套班子等機關辦公用房使用管理情況;負責市級機關辦公用房的規劃、建設、調配和權屬管理;審核市級機關和區縣四套班子等機關辦公用房建設規模以及市級機關辦公用房大中修和專項維修計劃。
(四)負責本市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執法執勤用車除外)編制和新增管理,負責市級機關公務用車(執法執勤用車除外)的配備、更新,以及區縣四套班子公務用車的更新管理。
(五)指導、協調、推進本市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工作規劃、規章制度,按照規定組織實施;負責市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對市級公共機構節能技改項目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
(六)負責對本市機關后勤服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確定市級機關各部門引進后勤服務社會化項目準入機制和相關服務標準,組織實施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
(七)負責本市公務員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補貼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相關政策、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本市省部級以上領導干部住房的規劃、管理、調配和服務保障工作。
(八)按照規定會同市公安局對本市機關辦公場所內部安全技術防范實施業務指導;承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機關集中辦公場所的內部安全保衛管理工作;負責由其管理的市級機關后勤單位以及本機關所屬企事業單位生產安全、消防、道路交通等安全運行保障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九)負責本市有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保障工作;負責市級機關辦公用房基建經費的管理;承辦部分市級機關日常行政經費的會計核算工作。
(十)按照市級機關資產配置規定和標準,對納入預算的市級機關辦公用房、公務用車、物業管理等項目提出審核意見。
(十一)負責市級機關部分集中辦公場所計算機網絡系統和涉密信息工程的建設和維護保障管理。
(十二)負責市級領導機關人防設施的規劃編制、基本建設、維修維護和日常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對市政府采購中心的日常管理,并依法督促其規范實施政府采購活動。
(十四)管理上海市孫中山宋慶齡文物管理委員會及其所屬單位工作。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上海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二)政策法規處(研究室)
(三)人事處(老干部處)
(四)財務處(審計室)
(五)國有資產管理處
(六)辦公用房與人防設施處
(七)車輛管理處
(八)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處
(九)服務監管處(后勤改革指導處)
(十)住房管理處
(十一)保衛處
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機關黨委。
四、人員編制
上海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1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處級領導職數34名。非領導職數按照《公務員法》有關規定核定。
五、其他事項
(一)與上海市財政局的有關職責分工。上海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是本市負責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職能部門,按照規定承擔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會同上海市財政局研究制定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并組織實施,對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上海市財政局是負責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對上海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上海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上海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