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辦〔2014〕82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行政審批清理中取消調整事項所涉及的本市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近年來,國家層面圍繞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消、調整了大量行政審批事項,并對相關行政法規作了相應修改。本市根據國家統一部署和實際情況,先后進行了8批行政審批清理,累計取消、調整行政審批2994項,其中取消1174項、調整1820項。為保障法制統一,保證本市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適應性,根據歷年來國務院公布的取消、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有關決定和本市公布的取消、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本市將組織對取消、調整行政審批事項所涉及的本市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進行清理,并打包修改、廢止相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圍
本市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均納入本次清理范圍。
二、清理要求
對照國務院歷年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文件匯總和本市歷年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文件匯總,對行政審批清理中取消、調整事項所涉及的本市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進行清理,并提出修改、廢止等清理意見。
三、清理分工
(一)按照“誰起草、誰清理”的原則,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負責對由其起草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提出修改、廢止等建議。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由多個部門共同起草或負責實施的,相關部門也可以提出清理建議。
(二)市審改辦負責對照國務院歷年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文件匯總和本市歷年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文件匯總,對各部門、單位清理工作是否與本市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相互對應、是否存在遺漏等進行審核。
(三)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對修改、廢止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建議進行法律審核。
四、清理時間
(一)今年10月31日前,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完成其負責起草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清理,并按照要求填寫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修改、廢止建議表報送市審改辦。
(二)今年11月30日前,市審改辦對照國務院歷年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文件匯總、本市歷年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文件匯總,完成對各部門、單位清理工作與本市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是否對應、是否存在遺漏等問題的審核,并將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修改、廢止建議轉送市政府法制辦。
(三)今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法制辦完成對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修改、廢止建議的法律審核,并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