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6-04-01
滬府〔2016〕26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實施《城鎮污水處理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批復
市環保局、市質量技監局:
滬環保科〔2016〕83號文收悉。經研究,市政府同意《城鎮污水處理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1/982-2016)為本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請自行印發該標準,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按此執行。
特此批復。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