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辦〔2016〕79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國土資源局《關于推進本市軌道交通場站及周邊土地綜合開發利用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國土資源局《關于推進本市軌道交通場站及周邊土地綜合開發利用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0月7日
關于推進本市軌道交通場站及周邊土地綜合開發利用的實施意見
軌道交通是緩解特大型城市交通矛盾、實現交通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也是本市公共交通網絡的核心組成部分。為貫徹《國務院關于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64號)和本市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示范市建設工作,促進公共交通與城市建設協調發展,促進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創新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方式,現就推進本市軌道交通場站(包括車輛基地、車站,下同)及周邊土地綜合開發利用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認識重要意義
對軌道交通場站及周邊土地進行綜合開發利用、配建人才公寓,是進一步提高城市土地資源集約利用水平、促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客觀需要,是進一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運行效率、緩解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投融資壓力的有效途徑,對優化城市空間布局,構建便捷、高效的交通出行環境,提升軌道交通網絡整體服務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二、明確總體目標與基本原則
(一)總體目標
按照市場化、集約化的基本思路,通過加強規劃統籌、完善政策配套,建立符合上海發展實際的軌道交通場站及周邊地區綜合開發利用模式,形成運用土地綜合開發收益支撐軌道交通建設的發展機制,促進土地資源的集約利用、城市功能結構的優化提升和軌道交通的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是公交優先,協調發展。以保證公共交通功能為基本要求,采取公共交通導向的模式,推進綜合開發利用,體現綜合交通效益,促進城市與交通協調發展。
二是統籌規劃,功能復合。對規劃開發邊界范圍內、生態敏感區外、具備交通條件的軌道交通場站進行綜合開發利用,優先安排配建人才公寓(公共租賃住房),以及公益性公共服務設施、動遷安置房等,完善提高區域服務功能和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平。軌道交通場站及周邊土地實行統一規劃,形成集多種功能為一體的綜合性區域。
三是市區聯手,以區為主。充分發揮市、區兩級政府的合力特別是區政府的積極作用,探索軌道交通場站及周邊土地綜合開發利用的有效推進機制。
三、形成綜合開發利用機制
(一)開發規劃
加強規劃研究和控制。在軌道交通網絡規劃編制中,要根據城市開發邊界和地區功能布局,同步研究各場站綜合開發的總體要求。在軌道交通專項規劃編制中,同步研究各場站綜合開發的規劃控制要求,條件成熟的場站可達到控制性詳細規劃深度,明確各場站的功能定位、開發范圍、開發規模和相關控制要素等。
加強規劃統籌。軌道交通場站綜合開發利用規劃編制,要體現公共交通導向(TOD)模式,加強區域研究評估,以場站用地為基礎,適當擴大范圍確定規劃編制范圍。
加強區域平衡。按照區域平衡、適當集中的原則,將地區開發強度向軌道交通場站及其周邊地塊適度集中,鼓勵土地集約使用,適當提高開發強度,構建由主要客運走廊溝通主要就業崗位和居住區、職居均衡的城市空間形態。
加強功能復合。在確保軌道交通功能需求和運營安全的前提下,對軌道交通場站及周邊土地實施立體開發。探索“綜合用地”規劃和土地復合利用方式,體現“功能混合、立體復合、生態宜居”的規劃理念,與地區發展整體聯動,進一步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結合軌道交通建設進度,加快軌道交通場站綜合開發利用規劃方案編制和審批工作,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會同所在區政府、市軌道交通建設主管部門開展相關工作,加強規劃控制、規劃統籌、區域平衡、業務協調和工作督促,重點做好區域建筑總量控制,兼顧成本收益,實現規劃方案可實施、可持續。
(二)開發方式
充分發揮區政府和軌道交通建設主體的各自優勢,原則上由項目所在區政府組織實施軌道交通場站綜合開發,鼓勵相關企業、軌道交通建設主體單獨或聯合設立開發主體(以下統稱“綜合開發主體”)。
對新建軌道交通場站綜合建設用地,由所在區政府按照現行分工負責征收。在完成土地儲備形成“凈地”后,可以協議方式,將軌道交通場站綜合用地使用權出讓給綜合開發主體。軌道交通場站綜合用地中用于車站、軌道部分的土地,按照劃撥土地方式管理。
對既有軌道交通場站綜合建設用地,所在區政府在充分做好相關風險評估的前提下,可收回已劃撥供應的軌道交通市政設施用地。軌道交通場站綜合用地使用權,可以協議方式出讓給綜合開發主體。軌道交通場站綜合用地中用于車站、軌道部分的土地,按照劃撥土地方式管理。
綜合開發主體以協議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以自主開發為主,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不得以改變土地使用權人的出資比例、股權結構等方式,變更土地使用權。
軌道交通場站綜合建設用地開發,涉及地下經營性部分,地價按照本市相關規定收取。軌道交通場站建設用地成本和耕地占補平衡等相關費用,以及經營性“上蓋”建設成本,納入綜合開發土地成本。
(三)開發收益
軌道交通場站及周邊土地的綜合開發利用收益用于支持軌道交通可持續發展。軌道交通建設主體所得的綜合開發利用收益,優先用于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維護。
四、落實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在市軌道交通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下設軌道交通場站及周邊土地綜合開發利用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指揮部總指揮兼任領導小組組長,市相關部門和單位作為領導小組成員,加強總體層面的統籌協調,推進綜合開發與軌道交通項目同步實施。
(二)加強規劃先導
結合本市軌道交通場站綜合開發利用規劃研究以及軌道交通項目選線專項規劃編制,在與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地區開發需求銜接的基礎上,確定本市軌道交通場站及周邊地區綜合開發利用的總體要求。
(三)加強政策支持
市各相關部門在軌道交通場站及周邊土地綜合開發利用項目的規劃、審批、建設、運營過程中,要積極給予支持,明確各自的責任分工,確保上蓋開發各項工作得到有效落實。制定符合綜合開發利用實際的建設管理標準,研究鼓勵軌道交通場站綜合開發和土地復合利用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綜合開發利用盡快取得成效,場站預留結構的證照辦理可參照重大工程管理模式。對有條件的軌道交通場站,要在確保軌道交通建設進度的前提下,力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
本市公交客運樞紐及停車保養場項目的綜合開發利用,參照本意見實施。
本意見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201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