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辦〔2016〕46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上海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有關委、辦、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上海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6月7日
上海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防范和化解本市互聯網金融領域相關風險,整治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引導互聯網金融行業持續規范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國辦《實施方案》”)和國家相關部門印發的6個分領域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和原則
(一)工作目標
規范本市各類互聯網金融業態,優化市場競爭環境,扭轉互聯網金融某些業態偏離正確創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聯網金融及相關領域風險案件高發頻發勢頭;及時回應群眾訴求、依法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探索建立和完善適應互聯網金融發展特點的長效工作機制,實現規范與發展并舉、創新與防范風險并重,引導、促進本市互聯網金融行業持續規范健康發展。
(二)工作原則
1.打擊非法,保護合法。按照國家監管部門統一要求,明確合法與非法、合規與違規的邊界,促使互聯網金融相關企業守好法律和風險底線。對合法合規行為予以保護支持,對違法違規行為堅決打擊。
2.積極穩妥,有序化解。針對不同風險領域,明確重點問題,分類施策。根據違法違規性質、情節輕重和社會危害程度區別對待,依法有序、公平公正、積極穩妥處置風險。同時,做好風險評估,防范處置風險的風險。
3.明確分工,強化協作。按照國辦《實施方案》和分領域專項整治實施方案明確的分工,結合本市實際,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充分考慮互聯網金融活動特點,加強跨部門、跨區(縣)、跨省市協作,共同承擔整治任務、共同落實整治責任。
4.遠近結合,邊整邊改。立足當前,切實防范化解互聯網金融及相關領域存在的風險,對違法違規行為形成有效震懾。著眼長遠,以專項整治為契機,及時總結提煉經驗,健全制度和規范,探索建立和完善適應互聯網金融發展特點的長效工作機制。
二、重點整治領域和主要工作要求
(一)P2P網絡借貸和股權眾籌業務
1.P2P網絡借貸平臺應落實信息中介性質,嚴守法律底線和政策紅線。不得設資金池,不得發放貸款,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戶承諾保本保息、期限錯配、期限拆分、虛假宣傳、虛構標的,不得通過虛構、夸大融資項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誤導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實、貸后跟蹤、抵質押管理等業務外,不得從事線下營銷。
2.股權眾籌平臺不得發布虛假標的,不得自籌,不得“明股實債”或變相亂集資。應強化對融資者、股權眾籌平臺的信息披露義務和股東權益保護要求,不得進行虛假陳述和誤導性宣傳。
3.P2P網絡借貸平臺和股權眾籌平臺未經批準,不得從事資產管理、債權或股權轉讓、高風險證券市場配資、基金銷售等金融業務。同時,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應分賬管理,按照專業化運營要求,嚴格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保護客戶資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戶資金。
4.房地產中介機構和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等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不得利用P2P網絡借貸平臺和股權眾籌平臺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的,不得違規開展房地產金融相關業務。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的企業應遵守宏觀調控政策和房地產金融管理相關規定。規范互聯網“眾籌買房”等行為,嚴禁各類機構開展“首付貸”性質的業務。
(二)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
1.互聯網企業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不得依托互聯網開展相應業務,開展業務的實質應符合取得的業務資質。互聯網企業和傳統金融企業平等競爭,行為規則和監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監管方法,根據業務實質認定業務屬性。
2.未經相關部門批準,不得將私募發行的多類金融產品通過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眾銷售。采取“穿透式”監管方法,根據業務本質屬性,執行相應的監管規定。銷售金融產品應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標準,披露信息和提示風險,不得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
3.金融機構不得依托互聯網,通過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嵌套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規避監管要求。應綜合資金來源、中間環節與最終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監管方法,透過表面判定業務本質屬性、監管職責和應遵循的行為規則與監管要求。
4.同一集團內取得多項金融業務資質的,不得違反關聯交易等業務規范。按照與傳統金融企業一致的監管規則,要求集團建立“防火墻”制度,遵循關聯交易等方面的監管規定,切實防范風險交叉傳染。
(三)第三方支付業務
1.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挪用、占用客戶備付金,客戶備付金賬戶應開立在人民銀行或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引導非銀行支付機構提供小額、快捷、便民的支付服務。
2.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跨行支付業務,應通過人民銀行跨行清算系統或具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進行。
3.開展支付業務的機構應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質,不得無證經營支付業務,如開展商戶資金結算、個人POS機收付款、發行多用途預付卡、網絡支付等業務。
(四)互聯網保險業務
1.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特別是高現金價值業務,必須如實描述,不得片面或夸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收益或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
2.保險機構依托互聯網跨界開展業務,不得與不具備經營資質的第三方網絡平臺合作,不得與存在提供增信服務、設立資金池、非法集資等行為的網絡借貸平臺合作。保險機構經營互聯網信貸平臺融資性保證保險業務,必須完善風控手段、強化內控管理。
3.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機構應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質,非持牌機構不得違規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互聯網企業未取得業務資質,不得依托互聯網開展保險業務。嚴厲打擊以互聯網保險名義或假借保險公司信用的形式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行為。
(五)互聯網金融廣告及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
1.互聯網金融領域廣告等宣傳行為應依法合規、真實準確,不得對金融產品和業務進行不當宣傳。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的從業機構,不得對金融業務或公司形象進行宣傳。取得相關業務資質的,宣傳內容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需經有權部門許可的,應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不得進行誤導性、虛假違法宣傳。
2.依托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加強工商登記注冊信息互聯互通和部門監管互動。市級層面,實現全市工商登記信息與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上海銀監局、上海證監局、上海保監局(以下簡稱“一行三局”)、市金融辦、市公安局互聯互通;區(縣)層面,實現區(縣)工商登記信息與區(縣)金融辦(局)、區(縣)公安局互聯互通。
3.對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為未經許可從事金融活動并且情節嚴重的企業,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工商部門會同金融管理部門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公示無證支付機構情況,將失聯企業納入經營異常名錄。工商部門對被吊銷營業執照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被認定為未經許可從事金融活動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股東,予以必要的任職資格限制。同時,進一步匯集其在其他企業任職和投資的信息并實施延伸監管,及時發現和控制風險。
三、專項整治主要措施
(一)嚴格市場準入。對新設企業擬在注冊名稱或經營范圍中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資產管理”“理財”“基金”“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財富管理”“股權投資基金”“網貸”“網絡借貸”“P2P”“股權眾籌”“互聯網保險”“支付”等字樣的,依法嚴把市場準入關,必要時,可采取臨時性限制措施。
(二)強化資金監測。做好客戶資金保護工作,加強對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資金賬戶及跨行清算的監測。按照國家金融管理部門統一部署,嚴格要求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銀行應加強對相關資金賬戶的監督,切實保護客戶資金安全。
(三)加強內控管理。金融管理部門應對各類金融機構與互聯網平臺合作開展業務情況進行全面清理排查,嚴格內控管理要求,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不得通過互聯網開展跨界金融活動進行監管套利。
(四)嚴查不正當競爭。高度關注為搶占市場份額向客戶提供顯失合理的超高回報率以及變相補貼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明確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不得以顯性或隱性方式,通過自有資金補貼、交叉補貼或使用其他客戶資金,向客戶提供高回報金融產品。高風險高收益金融產品應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標準,強化信息披露要求。
(五)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針對互聯網金融違法違規活動隱蔽性強的特點,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建立舉報制度。在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上海金融信息行業協會設立舉報平臺;鼓勵通過“上海網絡社會征信網”等多渠道舉報,為整治工作提供線索。推進“重獎重罰”制度,各相關執法部門對非法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機構依法加大處罰力度,提高其違法成本;對提供線索并經查實的舉報人可給予一定獎勵,獎勵資金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強化正面激勵。
四、組織領導和職責分工
(一)部門統籌。成立市落實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總體推進整治工作。由市政府分管金融的負責同志擔任組長,“一行三局”、市金融辦等市相關部門24家單位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金融辦。“一行三局”、市工商局和市金融辦共同牽頭,成立分領域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或分領域專項整治工作小組,相關辦公室、工作小組分別設在“一行三局”、市工商局),分別負責本市相應領域專項整治工作,明確有關業務合法合規性的認定標準,對分領域整治過程中發現的新問題及時劃分界限,作為整治依據,并督促各區(縣)政府按照國家和本市統一部署,做好專項整治工作。
(二)屬地實施。各區(縣)政府落實屬地責任,根據本《方案》要求,切實承擔并做好專項整治工作涉及的轄內機構情況排摸、風險排查、清理整頓、屬地維穩等工作。各區(縣)政府成立以分管金融的負責同志為組長,由區(縣)金融辦(局)、市場監管局、公安局等職能部門組成的落實整治方案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縣)領導小組”),并明確領導小組辦公室所在單位。各區(縣)政府應將其專項整治工作機制及組成人員名單及時書面報送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市金融辦)。
各區(縣)政府應做好經費和人員安排,為專項整治及時、有序開展提供保障。整治力量不足的部分區(縣),應從其相關部門、街(鎮)、園區等抽調人員組建工作團隊,或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第三方專業機構,或聘請有關專業人員協助開展工作。
各區(縣)政府應切實承擔起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充分發揮資源統籌調動、靠近基層一線的優勢,落實街(鎮)、園區屬地責任,按照注冊地對轄內法人機構進行歸口管理,做好摸底排查工作。同時,配合其他地區,做好轄區內實際經營的異地機構或分支機構的摸底排查。對涉嫌違法違規的從業機構,應區分違法違規性質、情節輕重、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分類施策、分類處置。各區(縣)政府應全面落實源頭維穩措施,認真做好風險評估,積極預防、全力化解、妥善處置金融領域不穩定問題,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三)條塊結合。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市金融辦)負責專項整治工作總體上的組織協調、信息匯總、情況報告等工作,并具體負責組織與協調各區(縣)政府、各有關部門落實分領域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或工作小組)工作要求。“一行三局”、市工商局分別負責本市6個分領域專項整治工作的方案制訂、推進實施、信息匯總、情況報告等相關工作。上海銀監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負責研究推動互聯網金融企業客戶資金存管相關工作。市通信管理局、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加強對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網絡安全防護、用戶信息和數據保護的監管,對經相關部門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互聯網金融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依法予以處置,并做好專項整治的技術支持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與“一行三局”、市金融辦共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機構利用互聯網從事金融業務或與互聯網平臺合作開展金融業務的情況,進行清理整頓。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市網信辦負責互聯網金融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市公安局負責對專項整治工作中發現的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等犯罪問題依法查處,強化防逃、控贓、追贓、挽損工作;指導、監督、檢查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落實等級保護工作,監督指導互聯網金融網站依法落實網絡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嚴厲打擊侵犯用戶個人信息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指導區(縣)公安機關在同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會同相關部門共同做好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維護社會穩定。市信訪辦負責依法受理、轉送相關群眾信訪事項,配合做好有關維穩工作。市維穩辦、市高法院、市檢察院等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上海金融信息行業協會要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健全自律規則,實施必要的自律懲戒,建立舉報制度,做好風險預警。各相關部門應積極支持、配合金融管理部門開展工作,并指導區(縣)對口部門在區(縣)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落實專項整治工作要求。
(四)共同負責。各區(縣)政府、各有關部門應全面掌握本行政區域或牽頭領域的互聯網金融活動開展情況。在市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一行三局”與市金融辦共同牽頭負責本地區相關分領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擔相關分領域整治任務。對產品、業務交叉嵌套,需要綜合全流程業務信息認定業務本質屬性的,相關部門應建立數據交換和業務實質認定機制,認定意見不一致的,由同級領導小組研究認定并提出整治意見,必要時,組成聯合小組進行整治。整治過程中確需獲取從業機構賬戶數據的,相關部門和機構應依法提供便利。
五、時間進度安排
(一)開展摸底排查。各區(縣)政府、各有關部門分別組織、實施對本行政區域或牽頭領域的情況進行摸底排查。對跨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經營的互聯網金融相關平臺,注冊地和經營地的區(縣)政府要加強合作,互通匯總摸查情況,“一行三局”和市金融辦予以積極支持。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接受依法進行的檢查和調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并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相關部門可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采取記錄、復制、錄音等手段,取得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或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轉移證據。對涉及資金量大、人數眾多的大型互聯網金融平臺或線下門店多、宣傳推廣力度大、短時間內發展迅速的互聯網金融平臺和企業,一經發現涉嫌非法集資行為,應立即報告相關部門。市領導小組將根據摸底排查情況,進一步完善本市清理整頓方案。(此項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二)實施清理整頓和開展督查評估。各區(縣)政府、各有關部門根據摸排情況,對本行政區域或牽頭領域的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和業務活動開展集中清理整頓。對清理整頓中發現的問題,向違規從業機構出具整改意見,并監督從業機構落實整改要求。對違規情節較輕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違規情節較重的,依法依規堅決予以關閉或取締;涉嫌犯罪的,移送相關司法機關。專項整治工作不改變、不替代非法集資和非法交易場所的現行處置制度安排。(此項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區(縣)領導小組分別組織自查。市領導小組組織開展對重點領域和重點區(縣)的督查和中期評估。對好的經驗和做法及時推廣,對整治工作落實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查找問題、及時糾偏,并建立問責機制。(此項工作同步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三)驗收和總結。市領導小組組織對各領域、各區(縣)清理整頓情況進行驗收。各區(縣)政府、各有關部門分別形成本行政區域或牽頭領域的專項整治報告,報送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此項工作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形成本市總體報告和建立健全互聯網金融監管長效機制的建議,報市政府及國家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此項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六、探索建設長效機制
(一)加強風險監測預警。推動疑似非法金融活動線索納入城市網格化管理工作全面落地,及時發現疑似非法金融活動線索。完善金融風險輿情監測機制,及時向區(縣)政府、有關部門出具風險提示函,并探索面向社會公眾發布普適性風險提示信息。研究建設本市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風險監測預警平臺,探索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加強監測預警。加強與外部研究機構、行業門戶網站等專業機構合作,及時把握行業前瞻性發展趨勢及風險動向;通過購買社會服務等方式,借助第三方專業機構力量,加強對高危企業動態監測,做到動態盡掌握、風險有預警。“一行三局”與本市相關職能部門建立定期溝通機制,及時交流清理整頓、行政執法、廣告監測等風險預警信息,建立預警信息傳遞、核查、處置快速反應機制。整合“12315”“12345”熱線相關信息,加強風險研判,探索利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上海網絡社會征信網”、政府官網(微)等渠道,向社會公眾及早預警相關風險信息。
(二)營造外部守信環境。加快推進互聯網金融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加強失信、投訴和舉報信息共享,強化失信懲戒,使征信為互聯網金融活動提供更好支撐。加強互聯網金融網絡與信息安全服務支持,擴展技術支持系統功能,提高行業信息安全防控能力。
(三)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充分發揮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上海金融信息行業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作用,制定行業標準和數據統計、信息披露、反不正當競爭等制度,完善自律懲戒機制,開展從業人員及投資者風險教育,促進形成依法依規監管與行業自律管理相結合、對互聯網金融領域全覆蓋的監管長效機制。
(四)加強宣傳教育引導。各區(縣)政府、各有關部門加強政策解讀及輿論引導,鼓勵互聯網金融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創新發展。以案說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眾,提高投資者風險防范意識。主動、適時發聲,統一對外宣傳口徑,有針對性地回應投資人關切和訴求。以適當方式適時公布相關案件進展情況,盡量減少信息不對稱的負面影響,防止市場誤讀、公眾誤解引發逆向或過度反應。加強輿情監測,強化媒體責任,引導投資人合理合法反映訴求,為整治工作營造良好輿論環境。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上海市落實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2.上海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流程圖
3.上海市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4.上海市非銀行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5.上海市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6.上海市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7.上海市互聯網保險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8.上海市互聯網金融廣告及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附件1
上海市落實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上海市落實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如下:
組長:屠光紹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第一副組長:俞北華市政府副秘書長
副組長單位:市金融辦、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上海銀監局、上海證監局、上海保監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
成員單位: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維穩辦、市綜治辦、市網信辦、市信訪辦、市政府法制辦、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市文廣影視局、市綠化市容局、市高法院、市檢察院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金融辦,由市金融辦主任鄭楊擔任辦公室主任
附件3
上海市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做好上海市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根據《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和《上海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和原則
(一)工作目標
按照“業務定性要準、整治責任要清、整治措施要實”的要求,堅持防治結合,通過督促整改一批、取締關停一批等整治措施,鼓勵和保護有益的創新,形成正向激勵機制,正本清源。同時建立健全行業獎懲機制、舉報機制、信息披露和投資人保護機制,實現規范與創新并重,促進行業良性發展。
(二)工作原則
1.實質穿透,明確職責。結合從業機構持牌狀況和主營業務特征,采取“穿透式”監管方法,透過表面界定業務本質屬性,落實整治責任。業務跨省經營的,由注冊地相關部門牽頭負責整治工作,注冊地與經營地所在地方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門加強配合。
2.全面覆蓋,分層整治。依據法律法規和金融行業相關制度規范,運用現代技術手段對相關企業進行廣泛排查,實現風險全面整治和監管全面覆蓋。結合業務實質和違法違規嚴重程度,由牽頭部門出具整改意見,情節較輕的督促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移送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依法依規查處。
3.整治并舉,建立長效機制。在清理整頓違法違規業務同時,對確無法律和監管要求的創新業務,及時制定政策加以規范,強化功能監管和綜合監管,防范監管套利,消除監管真空。研究建立互聯網金融產品登記和資金監測系統,探索對互聯網金融活動的常態化監測和有效監管。
二、組織領導
在上海市落實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成立上海市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聯合工作辦公室”),由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市金融辦共同負責(聯合工作辦公室設在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上海銀監局、上海證監局、上海保監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維穩辦、市網信辦、市信訪辦、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委、市高法院、市檢察院為辦公室成員單位。
聯合工作辦公室負責督促、指導各區(縣)的具體整治工作,集中解答專項整治工作中各類問題,匯總本市摸底排查總體情況和規范整治工作總體報告。聯合工作辦公室可從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市金融辦、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單位抽調人員組成工作專班(視情況也可從相關行業協會、金融企業,以及經營較為規范的互聯網金融機構抽調人員協助開展工作)。
各區(縣)政府應成立專項整治工作團隊,并根據聯合工作辦公室下發的實施方案,開展情況排查、清理整頓、屬地維穩等工作。
三、整治重點
(一)具有資產管理相關業務資質,但開展業務不規范的各類互聯網企業,重點查處以下問題:
1.將線下私募發行的金融產品通過線上向非特定公眾銷售,或向特定對象銷售但突破法定人數限制。
2.通過多類資產管理產品嵌套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規避監管要求。
3.未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標準,向不具有風險識別能力的投資者推介產品,或未充分采取技術手段識別客戶身份。
4.開展虛假宣傳和誤導式宣傳,未揭示投資風險或揭示不充分。
5.未采取資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侵占、挪用投資者資金。
(二)跨界開展資產管理等金融業務的各類互聯網企業,重點查處以下問題:
1.持牌金融機構委托無代銷業務資質的互聯網企業代銷金融產品。
2.未取得資產管理業務資質,通過互聯網企業開辦資產管理業務。
3.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跨界開展互聯網金融活動(不含P2P網絡借貸、股權眾籌、互聯網保險、第三方支付、資產管理業務)。
(三)具有多項金融業務資質,綜合經營特征明顯的互聯網企業,重點查處以下問題:
各業務板塊之間未建立防火墻制度,未遵循禁止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等方面監管規定,賬戶管理混亂,客戶資金保障措施不到位等。
四、職責分工
(一)持有金融企業牌照但開展業務不規范的:由牌照主管部門進行整治。
(二)不持有金融業務牌照,但明顯具備P2P網絡借貸、股權眾籌、互聯網保險、第三方支付業務特征的:按照相關分領域的專項整治工作方案進行整治。
(三)不持有金融業務牌照,也不明確具備P2P網絡借貸、股權眾籌、互聯網保險、第三方支付業務特征,或不以P2P網絡借貸、股權眾籌、互聯網保險、第三方支付為主營業務的:由市聯合工作辦公室統一組織,采取“穿透式”監管方法,綜合資金來源、中間環節與最終投向等全流程信息,對業務實質進行界定,落實整治責任。
(四)各有關部門、單位職責為:
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細化工作方案、編制相關信息表,統一開展業務培訓,會同市金融辦組織、指導各區(縣)政府開展信息摸查;匯總各方面關于互聯網資產管理等跨界金融活動的信息,組織有關部門對涉嫌違法違規的機構進行業務性質界定,按照界定的業務性質由相關部門牽頭進行整治;對業務嵌套關系復雜、職責難以界定的,承擔牽頭責任,會同有關部門聯合整治;集中解答專項整治工作中相關問題,匯總摸底排查總體情況和規范整治工作總體報告;定期編寫并報送專項整治工作進展情況簡報、專報。
市金融辦:配合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開展相關工作;組織、協調各區(縣)政府、各有關部門落實聯合工作辦公室具體工作要求;牽頭對本地區的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協調市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對本地區各類交易場所開展互聯網金融活動進行整治。
市商務委:牽頭對本地區的各類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開展互聯網金融活動進行整治。
上海銀監局:負責對界定為通過互聯網開展銀行理財、信托理財、消費金融、金融租賃以及其他基于借貸關系的金融活動牽頭進行整治。
上海證監局:負責對界定為證券、基金、期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的互聯網金融活動牽頭進行整治。
上海保監局:負責對界定為從事互聯網保險等金融活動進行整治。
市工商部門:負責對相關機構違法廣告行為進行整治,將企業登記注冊信息提供給金融管理部門,金融管理部門與工商部門共同開展對以投資理財名義開展金融活動的整治。
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對相關部門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機構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依法處置,做好專項整治的技術支持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查處涉嫌犯罪案件,強化防逃、控贓、挽損工作,配合做好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
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市網信辦:牽頭負責專項整治工作的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等其他部門:與金融管理部門共同對本行業的企業跨界開展互聯網金融活動進行摸查取證、業務定性、督促整改,做好整治工作。
本方案不改變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現行處置機制安排,認定為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的互聯網金融活動,仍按現行工作機制進行處置。
五、工作程序及時間進度
(一)信息排查
各區(縣)政府:一是組織區(縣)市場監管局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企業名稱中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資產管理”“理財”“基金”“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財富管理”和“股權投資基金”等字樣的企業進行篩選,重點對其中納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進行排摸。二是組織轄內街(鎮)、園區,對在本行政區域內實際開展相關經營活動(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的企業逐一排查、摸底,按照要求填寫相關企業基本信息表;對其中注冊地在本市(含注冊在本市其他區縣)的企業,按要求進行詳細排摸,并填寫相關信息表。三是根據市聯合工作辦公室相關要求,及轄內相關部門日常查處及受理信訪、投訴、舉報過程掌握的信息,對其他相關企業按要求進行排摸,并填寫相關信息表。
市通信管理局:運用現代技術手段,挖掘可疑企業信息,提交市聯合工作辦公室。
市金融辦:牽頭指導相關行業協會建立舉報制度;會同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組織、指導各區(縣)政府做好信息排查工作。
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細化工作方案,統一編制各類信息表供各區(縣)排查使用;牽頭對可疑企業進行賬戶資金流動分析,將資金流量異常的納入重點排查、整頓范圍;匯總各方面舉報信息以及信息排查中獲得的涉嫌違法違規企業信息,提供有關各方使用;根據匯總信息,會同市金融辦指導各區(縣)政府做好信息排查工作。
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對房地產等重點行業企業開辦的互聯網金融平臺,相關行業主理部門要積極配合摸查信息。摸查過程中要做好客戶資金的保護工作。
(此項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二)職責界定
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牽頭組織“一行三局”對信息排查階段獲得的涉嫌違法違規的企業名冊中的企業進行業務性質界定。
市金融辦:將所掌握涉及互聯網金融企業各單位情況提供給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并配合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對信息排查階段獲得的涉嫌違法違規企業名冊中相關企業進行業務性質界定。
市銀監局:將所掌握涉及互聯網金融企業各單位情況提供給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并配合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市金融辦對信息排查階段獲得的涉嫌違法違規企業名冊中相關企業進行業務性質界定。
市證監局:將所掌握涉及互聯網金融企業各單位情況提供給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并配合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市金融辦對信息排查階段獲得的涉嫌違法違規企業名冊中相關企業進行業務性質界定。
市保監局:將所掌握涉及互聯網金融企業各單位情況提供給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并配合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市金融辦對信息排查階段獲得的涉嫌違法違規企業名冊中相關企業進行業務性質界定。
業務性質界定結果最終由市領導小組會議通過。
(此項工作于2016年8月底前完成)
(三)清理整頓
市聯合工作辦公室:匯總各有關部門整治工作進展、疑難問題,加強對相關工作的督導,開展工作效果評估。對整治工作好的經驗做法,及時推廣,對整治工作落實不力的及時查找問題、及時糾偏,建立問責和懲處機制。
其他相關分領域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根據相關分領域的專項整治要求,對違法違規企業開展集中整治工作,并向違法違規從業機構出具整改意見。對違法違規情節較輕的,由牽頭出具意見的部門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前不得開展新業務。違法違規情節嚴重、涉嫌非法開展金融業務的,由牽頭出具意見的部門依法責令其限期停止開辦金融業務。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市工商部門:對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為未經許可從事金融活動并且違法情節嚴重的企業,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市通信管理局:根據整改意見對違法違規從業機構的網站及移動應用程序依法予以處置。
市公安局:結合整改意見依法查處相關從業機構及責任人。
(此項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四)驗收總結
市聯合工作辦公室:對上海轄內整治情況進行驗收,組織起草本領域專項整治工作的總結報告,報中央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此項工作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附件4
上海市非銀行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人民銀行、中央宣傳部等十四部委聯合發布的《非銀行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銀發〔2016〕112號),推動上海市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提升本市支付行業服務質量和服務效率,切實防范支付風險,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和原則
(一)工作目標
規范本市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經營模式,清理整治無證支付機構,遏制市場亂象,優化市場環境。
(二)工作原則
統一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各部門協調配合,形成合力。突出重點,樹立整治典型,對涉及資金風險的,區別情況進行處置,避免引發群體性事件。嚴肅追究無證機構以及為無證機構提供通道或接口的相關支付機構、商業銀行的責任。
二、組織領導
(一)健全工作機制
在上海市落實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成立上海市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市工作小組”),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市金融辦、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政府新聞辦、市維穩辦、市網信辦、市信訪辦、中國銀聯上海分公司為成員單位,市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市工作小組負責全市有關整治工作的總體部署、統籌協調及各項工作的貫徹落實。
各區(縣)政府成立專項整治工作團隊,并根據市工作小組下發的實施方案,開展情況排查、清理整頓、屬地維穩等相關工作。
(二)明確職責分工
人民銀行上海總部負責支付機構日常監管。落實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監管制度及核對校驗機制。督促商業銀行履行備付金外部監管職責。督促支付機構逐步退出跨機構清算業務模式。指導區(縣)政府排查梳理無證機構信息。出具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行政認定意見。組織發布無證機構名單和風險提示。協調關閉無證機構交易處理和資金結算通道。追究違規商業銀行和支付機構責任。指導上海市支付清算協會開展宣傳培訓、舉報獎勵。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無證機構資金風險處置。牽頭做好工作總結,定期編寫并報送專項整治工作進展情況簡報、專報。
市金融辦負責組織、協調市政府有關部門及區(縣)政府根據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具體要求開展無證經營支付業務機構的風險整治工作。
市工商部門配合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依法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公示違規挪用客戶備付金企業信息。依法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公示無證機構情況,將失聯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對經人民銀行認定為未經許可從事支付業務且情節嚴重的企業,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會同人民銀行對與無證機構開展支付業務的商戶進行公示。配合提供相關機構的工商登記信息。
市公安局負責對支付機構無證經營、違法挪用備付金等涉嫌犯罪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中國銀聯上海分公司負責配合梳理排查無證機構相關信息。協助關閉為無證機構提供交易和資金結算服務的通道。在網站發布無證機構名單。對商業銀行及社會公眾進行風險提示。
三、整治重點和工作任務安排
(一)支付機構業務風險整治
1.加大對客戶備付金問題的專項整治和整改監督力度
(1)開展支付機構執法檢查。2016年,全面組織54家支付機構開展以備付金存管為重點的自查,完成6-8家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專項執法檢查。對備付金管理薄弱、存在挪用備付金行為的支付機構,依法從嚴、從重處理。若發現備付金銀行存在未盡職責,甚至與支付機構合謀情形的,立即對相關備付金銀行進行執法檢查,并采取限期改正、警告、罰款、通報批評、暫停或提請總行終止備付金存管業務等措施進行處罰。督促支付機構針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落實到位。(責任部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2)督促支付機構與備付金銀行完成核對校驗系統對接,督促支付機構及時向備付金銀行報送備付金核對校驗數據,督促備付金銀行履行外部監管責任并及時按規定報告人民銀行。(責任部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
(3)加大信息系統建設。一是督促支付機構及備付金銀行接入總行開發的“支付機構非現場監管系統”。二是積極推進支付機構與上海市支付機構監管信息系統對接,解決備付金銀行獲取支付機構數據難問題,推進備付金銀行與支付機構實現備付金明細級核對校驗。(責任部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2.嚴格按照人民銀行總行建立的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方案,督促轄內支付機構嚴格執行,落實到位。(責任部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
3.結合《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的實施,開展支付賬戶實名制核查,督促支付機構落實支付賬戶功能、限額等設置,降低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賬戶資金沉淀。根據總行統一部署,逐步引導支付機構對客戶備付金產生的利息收益不再確認為收入,引導支付機構回歸支付本原、創新支付服務。(責任部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
4.對從事銀行卡收單業務的支付機構,日常監管中發現或舉報存在商戶資金二清、核心業務外包、變造交易或開放交易通道情形的,予以行政處罰,并審慎考慮其支付業務續展、變更重大事項等。(責任部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
5.收集并向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提供支付機構銀行卡收單業務違規線索,配合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對支付機構銀行卡收單業務開展執法檢查及市場調研,會同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督促商業銀行停止與違規開展銀行卡收單業務的支付機構開展相關業務的合作。(責任部門:中國銀聯上海分公司)
6.根據執法檢查或其他線索,對支付機構涉嫌挪用客戶備付金犯罪行為移交市公安局立案偵查。(責任部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
7.督促轄內支付機構共同參與全國統一支付清算平臺建設,實現通過具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統一參加資金清算,逐步退出與銀行多頭連接開展業務的跨機構清算模式。(責任部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
8.開展支付機構分類評估工作。采取現場走訪方式,圍繞“客戶備付金管理”“客戶權益保障”“業務合規與風險防范”“持續發展能力”“系統安全性”“反洗錢措施”等方面,對轄內54家支付機構開展綜合評價,并結合評價結果對支付機構采取針對性、差異化的監管措施。對評價結果不理想的支付機構,審慎考慮其支付業務續展、變更重大事項等。(責任部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
9.配合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依法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公示違規挪用客戶備付金支付機構信息;對嚴重違規挪用客戶備付金并造成嚴重影響的支付機構,根據人民銀行注銷支付業務許可證的處置意見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責任部門:市工商局)
10.對支付機構挪用客戶備付金,涉嫌犯罪的行為依法查處。(責任部門:市公安局)
(二)無證經營支付業務整治
1.各區(縣)政府根據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統一部署,排查梳理無證機構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商注冊信息、客戶或商戶數量分布、交易規模、業務模式、結算方式、資金規模、存放情況、與商業銀行及支付機構合作情況、是否存在跨區經營、層層轉包業務、與其他無證機構間的合作情況、是否存在挪用或占用資金的可能,相關機構董事、監事、高管人員是否存在違法犯罪記錄或其他異常情況。并配合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做好相關認定工作。(責任部門:各區(縣)政府、人民銀行上海總部,2016年7月底前完成)
2.根據排查梳理結果,出具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無證經營支付業務的行政認定意見。(責任部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2016年8月底前完成)
3.在相關網站、媒體公布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無證經營支付業務機構名單,進行風險提示。(責任部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市政府新聞辦、市網信辦、中國銀聯上海分公司,2016年8月底前完成)
4.督促情節較輕的無證機構限期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驗收。(責任部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2016年8月底前完成)
5.根據認定結果,協調有關各方關閉為無證機構提供的交易處理和資金結算通道。(責任部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2016年8月底前完成)
6.根據人民銀行行政認定意見,建立行業黑名單,根據與無證機構開展合作的支付機構和商業銀行名單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和定向自律管理。(責任部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2016年9月底前完成)
7.根據與無證機構合作的商業銀行、支付機構名單和違規事實,對此類機構開展責任追究;對不配合人民銀行開展排查梳理或未按人民銀行要求關閉為無證機構提供交易處理和資金結算通道服務的支付機構和商業銀行,開展責任追究。(責任部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2016年9月底前完成)
8.會同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依法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公示無證機構及與無證機構合作開展支付業務的商戶情況。對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抄告無法聯系的機構,經查實后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責任部門:市工商局,2016年9月底前完成)
9.對限期整改不到位、未整改、業務規模大、存在資金風險隱患、情節嚴重、不配合人民銀行的無證機構,提交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有關部門和各相關區(縣)政府,依法予以取締。(責任部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市金融辦、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各區(縣)政府,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10.對無證經營線索進行梳理,對排摸整頓中發現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門依法進行查處。(責任部門:市公安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11.做好無證機構排摸、取締和查處期間的維穩、輿情、信訪工作。(責任部門:市政府新聞辦、市維穩辦、市網信辦、市信訪辦)
(三)工作總結
形成專項整治工作報告,報送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國家層面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責任部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附件5
上海市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促進本市網貸行業規范有序發展,按照《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和《上海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明確工作目標和要求
(一)工作目標
堅持重點整治與源頭治理相結合、防范風險與創新發展相結合、清理整頓與依法打擊相結合的原則,著力扶優抑劣,加強規范優化,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妥善處置風險事件,遏制網貸領域風險事件高發勢頭,建立和完善適應P2P網貸行業發展特點的監管長效機制,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維護本市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二)工作要求
1.思想重視,措施有效。充分認識網貸領域風險的復雜性、隱蔽性、突發性、涉眾性和傳染性,高度重視本次專項整治工作,樹立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守土意識。明確職責分工,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積極穩妥地推進各項工作,防范處置風險的風險。
2.明晰重點,統籌治理。重點整治和取締互聯網企業在線上線下違規或超范圍開展網貸業務,以網貸名義開展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活動。依據P2P網絡借貸經營本質和實際控制人,兼顧市場主體的線上業務與線下實體,統籌治理,實現風險防范和治理全覆蓋。
3.分類處置,精準施策。根據網貸機構風險程度、違法違規性質、情節和程度進行分類,并根據分類結果制定差別化處置措施,規范網貸機構的重整改造和改革創新,打擊非法,保護合法。
4.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各有關部門、各區(縣)政府應結合網貸行業跨區域、跨領域、跨行業的特點,按照“限增量、管存量、汰不良”的總原則,加強協同聯動,加強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專項整治工作實效。
5.遠近結合,規范發展。立足當前,切實防范化解網貸領域存在的風險,對違法違規行為形成有效震懾。著眼長遠,以專項整治為契機,及時總結提煉經驗,根據國家相關部委規范性文件和本市規章,形成行業發展的制度規則,建立健全長效機制。
二、加強組織領導
(一)健全工作機制
在上海市落實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成立上海市網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聯合工作辦公室”),由上海銀監局、市金融辦共同負責(聯合工作辦公室設在上海銀監局),成員單位包括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維穩辦、市綜治辦、市網信辦、市信訪辦、市政府法制辦、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市高法院、市檢察院。
聯合工作辦公室負責督促、指導各區(縣)政府的具體整治工作,集中解答專項整治工作中各類問題,匯總本市網貸行業摸底排查總體情況和規范整治工作總體報告。聯合工作辦公室可從上海銀監局、市金融辦、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單位抽調人員組成工作專班(視情況也可從相關行業協會、金融企業,以及經營較為規范的互聯網金融機構,抽調人員協助開展工作)。
各區(縣)政府成立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團隊,并根據聯合工作辦公室下發的實施方案、網貸機構基本數據以及新發現或新舉報的信息,開展P2P網貸機構情況排查、清理整頓、屬地維穩等工作。
(二)明確職責分工
1.上海銀監局負責組織開展本市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業務培訓和專業指導;細化工作方案,統一提供各類信息表供各區(縣)在專項整治不同階段使用;推進工作實施,做好工作情況匯總、研判;組織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與P2P網貸機構合作情況專項排查;定期編寫并報送專項整治工作進展情況簡報、專報。
2.市金融辦負責配合上海銀監局開展相關工作;組織、協調各區(縣)政府、各有關部門按照聯合工作辦公室相關工作部署開展本市P2P網貸機構專項整治工作;督促、指導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配合開展工作。
3.人民銀行上海總部負責協助提供P2P網貸機構利用第三方支付機構走賬的資金流水。
4.市公安局負責查處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案件,強化防逃、控贓、追贓、挽損工作,配合做好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
5.市工商部門嚴格行業準入管理,嚴控增量,規范存量;按照《開展互聯網金融廣告及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工商辦字〔2016〕61號),牽頭開展本市P2P網貸機構違法廣告行為整治;依法吊銷經認定為取締類的P2P網貸機構的營業執照。
6.市信訪辦依法受理、轉送相關群眾信訪事項,配合維穩、公安等部門落實有關維穩措施。
7.市委宣傳部負責專項整治工作的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統一對外宣傳口徑;市政府新聞辦、市網信辦配合開展與專項整治工作有關的輿情與信息監測等工作。
8.市通信管理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對經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互聯網金融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依法予以處置,并做好專項整治的技術支持工作。
9.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維穩辦、市綜治辦、市政府法制辦、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市高法院、市檢察院等單位配合做好相關工作,有效推進本市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
三、摸清底數、全面排查
(一)排查對象
1.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銀監會)下發本市名單中列明的P2P網貸機構。
2.本市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工作中,根據“穿透式”監管方法,界定為基于借貸關系金融活動的企業。
3.風險排查或舉報線索中發現的名單范圍外的互聯網網貸企業。
4.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名單范圍內和新發現的P2P網貸機構合作情況。
重點排查近年來業務擴張過快、在媒體過度宣傳、承諾高額回報、涉及房地產配資或校園網貸等業務的網貸機構。
(二)任務分解
按照“注冊地+法人”原則,對本市P2P網貸機構進行歸口管理。對注冊地與經營地在同一區(縣)內的,由屬地區(縣)政府落實具體排查整治工作;對注冊地與經營地在不同區(縣)的,原則上以注冊地為主落實具體排查整治工作,經營地所在區(縣)政府做好配合工作;如遇經營地涉及2個及以上區(縣)的或跨省(市)的,報經聯合工作辦公室研究確定,明確由相關區(縣)政府具體落實。
對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名單范圍內的P2P網貸機構合作開展的業務,由上海銀監局組織開展風險排查,嚴格內控管理要求,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通過互聯網跨界開展金融活動進行監管套利。
(三)排查方式
各區(縣)政府根據聯合工作辦公室下發工作方案、網貸機構基本數據以及新發現或新舉報的信息,對轄區內各網貸機構基本情況逐一進行比對核實,通過公告確認、電話聯系、投資人問卷調查、高管約談等方式了解情況,輔以網上核驗、現場實地認證等,并要求網貸機構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實際控制人等對核實后的信息進行簽字確認。同時,根據摸底排查結果,市、區(縣)兩級分別建立專戶專檔,按照“一戶一檔”原則,建立檔案庫,持續跟蹤,定期更新相關信息。
(四)排查內容
1.網貸機構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股東或出資人、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借貸余額、出借人總數、分支機構數量及分布等。
2.網貸機構各類產品及業務運營情況,包括產品期限、綜合收益率、逾期率等。
3.網貸機構存在的主要問題,包括但不限于機構是否存在設立資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大規模線下營銷、誤導性宣傳、虛構借款人及標的、發放貸款、期限拆分、發售銀行理財和券商資管等產品、違規債權轉讓、參與高風險證券市場融資或利用類HOMS等系統從事股票市場場外配資行為、從事股權眾籌或實物眾籌等;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客觀、不及時;是否未實行出借人資金第三方存管等問題。
(五)匯總研判
各區(縣)政府應于2016年7月15日前,完成摸底排查工作,匯總本地區問題機構總體數量、各類問題機構的占比等,對排查情況形成初步判斷,并將排查報告上報聯合工作辦公室。
聯合工作辦公室負責匯總本市問題機構總體數量、各類問題機構的占比等,并據此對全市機構風險狀況進行判斷,形成排查報告,并于7月底前報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銀監會)。
四、明確定性、分類處置
(一)分類標準
一是網貸機構滿足信息中介的定性;二是業務符合直接借貸的標準,即個體與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機構實現的直接借貸;三是不得觸及業務“紅線”,即設立資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大規模線下營銷、誤導性宣傳、虛構借款人及標的、發放貸款、期限拆分、發售銀行理財和券商資管等產品、違規債權轉讓、參與高風險證券市場融資或利用類HOMS等系統從事股票市場場外配資行為、從事股權眾籌或實物眾籌等;四是落實出借人及借款人資金第三方存管要求;五是信息披露完整、客觀、及時,并且具備合規的網絡安全設施。
(二)甄別分類
各區(縣)政府參照上述標準,會同金融管理部門根據摸底排查結果、風險程度、違法違規性質和情節輕重、社會危害程度大小、處理方式等因素,將本次排查范圍內的網貸機構劃分為三類:一是合規類,即此類機構嚴格遵守信息中介定位,穩健經營、運作規范,具有較強的管理技術和風險控制能力,基本符合規定,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二是整改類,即此類機構大多數運行不規范,風險控制不足,缺乏持續經營能力和自我約束能力,大多異化為信用中介,存在觸及業務“紅線”的問題;三是取締類,即此類機構涉嫌從事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金融活動。
(三)分類處置
分類處置措施:一是對被認定為“合規類”的網貸機構,由即將出臺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明確的監管部門進行持續監管,支持鼓勵其合規發展,督促其規范經營。二是對被認定為“整改類”的網貸機構,由各區(縣)政府督促此類機構限期整改各自問題,并定期向各區(縣)政府持續報告整改情況;整改不到位的,責令其繼續整改或淘汰整合,并及時依法予以處置,聯合工作辦公室要加強協調、指導,掛牌督辦。三是對被認定為“取締類”的網貸機構,由工商部門根據相關部門的認定意見,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并由聯合工作辦公室將相關材料及時移送市公安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市高法院、市檢察院配合開展案件查處。同時,由公安司法機關做好核實資本和財務狀況工作,妥善處理債權債務關系,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此項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分類處置過程中,各區(縣)政府對能直接定性的P2P網貸機構,要直接進行分類處置;發現涉嫌從事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活動的,要及時移送公安部門立案偵辦。聯合工作辦公室應及時將分類認定結果抄送給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和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等,由其在網站進行公布。在記載負面信息、扶優抑劣的同時,進行全社會信用制約,防止整頓類、取締類網貸機構實際控制人、相關責任人再以其他方式違規展業或從事非法集資活動而使投資者蒙受損失。
對摸底排查及分類處置過程中各區(縣)政府遇到的問題,可向聯合工作辦公室反映,由其進行匯總登記并做好與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銀監會)溝通。
(四)總結督導
聯合工作辦公室將組織相關單位適時赴各區(縣)對專項整治工作進行督導,各區(縣)政府應對檢查、查處、整改情況進行總結,形成報告,并于2016年12月15日前報送聯合工作辦公室。聯合工作辦公室將根據各區(縣)情況,形成本市規范整治工作總體報告,并于2016年12月底前報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銀監會)及市領導小組辦公室。
專項整治工作實行責任制,對因責任不到位、措施不到位引發相關風險進一步擴大或整治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市政府將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問責。
五、加強配套支持
(一)開展宣傳教育
各區(縣)政府、各相關部門和單位結合防范非法集資集中宣傳月活動,利用行業資源,在各自領域內推進宣傳教育,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多種形式,借助典型案例剖析、常見手法曝光、政策制度解讀等,厘清合法和非法的界限,加強互聯網金融適當性教育,提高投資者風險意識及產品認知、風險識別能力,引導投資者理性投資。同時,健全常態化宣傳教育工作機制,定期開展各類宣傳教育活動,推動宣傳教育進樓宇、進社區、進家庭、進學校,逐步樹立投資者買者自負的風險意識。
(二)完善舉報處理
市相關部門建立舉報制度,在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設立舉報平臺,鼓勵通過“上海網絡社會征信網”等多渠道舉報,為整治工作提供線索。各相關部門對提供線索并經查證核實的舉報人可給予一定獎勵,獎勵資金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三)搞好輿情引導
市委宣傳部與聯合工作辦公室密切配合,負責專項整治工作的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加強宣傳管理,統一對外口徑,有針對性地回應投資人關切和訴求;市政府新聞辦、市網信辦負責輿情監測及輿論引導。市維穩辦指導各區(縣)落實屬地維穩責任,切實防范處置風險的風險,維護社會穩定。
六、建設長效機制
市相關部門加強日常監管,嚴格市場準入,完善監測預警及信息披露制度;充分發揮市場和行業自律作用,形成依法依規監管與自律管理相結合,構建“有監管、有自律”長效機制,促進本市網貸行業合理有序、規范健康發展。
(一)嚴格準入管理
對未經相關有權部門批準或備案從事金融活動的企業或個人,以及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的企業或個人,相關有權部門應按照“穿透式”原則進行及時認定并查處;情節嚴重的,由工商部門根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認定及處理意見,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門依法查處。
凡在名稱和經營范圍中選擇使用“網貸”“網絡借貸”“P2P”等字樣的企業(包括存量企業),市工商局將注冊信息及時告知即將出臺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明確的監管部門,并與其加強協調溝通,對該類企業持續關注,及時發現并識別企業擅自從事金融活動的風險,視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強化資金監測
市相關部門應加強P2P網貸機構資金賬戶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對其資金賬戶、股東身份、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等情況進行全面監測。嚴格要求P2P網貸機構落實銀監會即將出臺的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銀行要加強對相關資金賬戶的監督。在專項整治過程中,特別要做好對客戶資金的保護工作。
(三)用好技術手段
推動建立P2P網貸機構監管技術的支持、統計、報告、披露系統,通過網上巡查、網站對接、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及時掌握P2P網貸行業總體情況,采集和報送相關輿情信息,及時向相關單位預警可能出現的群體性事件,及時發現P2P網貸行業異常事件和可疑網站,提供P2P網貸平臺安全防護服務。
(四)完善監管規則
市相關部門應歸納總結專項整治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按照“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實施“穿透式”監管。透過P2P網貸機構產品的表面形態看清業務實質,將資金來源、中間環節與最終投向穿透鏈接起來,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甄別業務性質,根據業務功能和法律屬性明確監管規則,并落實即將出臺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要求。
(五)加強行業自律
市相關部門應充分發揮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及市場主體的作用,指導其加強對會員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約束,明確行業自律標準、健全信息披露、建立從業人員禁入名單制度等。同時,充分發揮第三方機構作用,組織開展行業風險監測評估,構建社會力量參與市場監督的工作機制,形成依法監管與自律管理相結合、對網貸行業全覆蓋的監管長效機制。
附件6
上海市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股權眾籌融資具有公開、小額、大眾的特征,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經濟金融安全,必須依法監管。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根據《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和《上海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明確工作目標和原則
(一)工作目標
規范互聯網股權融資行為,懲治通過互聯網從事非法發行證券、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建立和完善長效機制,實現規范與發展并舉、創新與防范風險并重,為股權眾籌融資試點創造良好環境,切實發揮互聯網股權融資支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積極作用。一是通過全覆蓋的集中排查,全面掌握互聯網股權融資現狀。對排查中發現并確認的問題,依法依規責令整改;對有關機構和個人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力的,予以嚴肅處理。二是集中力量查處一批涉及互聯網股權融資的非法金融活動案件,依法嚴肅處理涉案機構和人員,對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對不法分子起到震懾作用。三是加大有關政策法規的宣傳解讀,使投資者和互聯網股權融資從業機構及人員了解和掌握有關規定,增強依法經營、審慎投資的意識。四是進一步健全法規制度,完善監管長效機制,為互聯網股權融資健康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二)工作原則
1.高度重視,加強協作。各有關部門應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完善工作機制,堅持條塊聯動,實現協作配合。
2.周密部署,全面排查。結合互聯網股權融資的特點,擬定具體方案,精心組織實施,全面排查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落實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和《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要求。
3.突出重點,集中整治。既要堅持問題導向,對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開展重點整治,有力打擊各類非法證券活動及非法集資行為;又要集中整治不規范行為,消除風險隱患,實現風險有效整治和監管全面覆蓋。
4.積極穩妥,講究策略。講究方式方法,把握力度節奏,妥善化解存量風險,有效控制增量風險,防范風險蔓延和疊加,切實管控好整治過程中產生的風險,嚴守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5.近遠結合,注重實效。既要立足當前,切實防范化解互聯網股權融資領域存在的風險,對違法違規行為形成有效震懾;又要著眼長遠,以專項整治為契機,及時總結提煉經驗,建立健全互聯網股權融資長效監管機制。
二、加強組織領導
(一)建立組織機制
在上海市落實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成立上海市互聯網股權融資平臺(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市工作小組”),由上海證監局、市金融辦共同負責,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維穩辦、市網信辦、市信訪辦、市政府法制辦、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高法院、市檢察院為成員單位;市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上海證監局。
市工作小組負責督促、指導各區(縣)的具體整治工作,集中解答專項整治工作中各類問題,匯總本市摸底排查總體情況和規范整治工作總體報告。
各區(縣)政府成立專項整治工作團隊,并根據市工作小組下發的實施方案,開展情況排查、清理整頓、屬地維穩等工作。
(二)明確職責分工
1.上海證監局、市金融辦共同牽頭會同工商、通信管理等部門及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等社團組織,結合舉報線索,參考第三方機構提供的匯總分析信息,排摸制定本市互聯網股權融資平臺機構名單。
2.上海證監局負責對本市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的專業指導;細化工作方案,統一提供各類信息表供各區(縣)在專項整治不同階段使用;配合證監會制定股權眾籌行業監管制度,做好股權眾籌融資業務試點相關準備工作;組織開展轄區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貨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合作,違法違規開展業務的排查整治工作;按照本市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工作機制配合做好相關認定意見和處置工作;推進工作實施,做好工作情況匯總、研判;定期編寫并報送專項整治工作進展情況簡報、專報;配合本市各區(縣)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投資者宣傳教育工作。
3.市金融辦組織、協調各區(縣)政府、各有關部門根據市工作小組相關部署開展本市互聯網股權融資平臺(股權眾籌)專項整治工作;會同上海證監局組織開展本市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業務培訓;督促、指導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配合開展工作。
4.人民銀行上海總部負責協助提供本市互聯網股權融資平臺機構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相關資金流水;加強對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的指導,督促其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5.市工商局負責嚴格對本市互聯網股權融資平臺機構的準入管理,嚴控增量,規范存量;配合排摸制定本市互聯網股權融資平臺機構名單;按照《開展互聯網金融廣告及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牽頭開展本市互聯網股權融資平臺機構違法廣告行為整治;按照本市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工作機制配合金融管理部門開展相關處置取締工作。
6.市通信管理局負責運用現代技術手段,挖掘可疑的機構企業信息,依法處置相關違法違規網站平臺。
7.市公安局負責查處涉嫌非法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等犯罪案件,強化防逃、控贓、追贓、挽損工作,配合做好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按照本市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工作機制做好相關打擊處置工作。
8.市信訪辦依法受理、轉送相關群眾信訪事項,配合維穩、公安等部門落實有關維穩措施。
9.市委宣傳部負責專項整治工作的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統一對外宣傳口徑;市政府新聞辦、市網信辦配合開展與專項整治工作有關的輿情與信息監測等工作。
10.各區(縣)政府根據上海證監局、市金融辦下發的本市互聯網股權融資平臺機構名單,開展排查、初步認定及后續處置工作,并做好相關應急預案。
11.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進一步規范本市互聯網股權融資平臺業務。
市工作小組成員單位各司其職,密切協作,互通信息,共享資源,形成合力,有效推進本市互聯網股權融資平臺(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
三、摸清底數、全面排查
(一)排查對象
1.上海證監局、市金融辦下發的本市互聯網股權融資平臺機構名單中列明的互聯網股權融資平臺機構。
2.風險排查或舉報線索中發現的名單范圍外的互聯網股權融資平臺機構。
3.轄區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貨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合作情況。
(二)任務分解
按照注冊地原則,對本市互聯網股權融資平臺機構進行歸口管理。對注冊地與經營地在同一區(縣)內的,由屬地區(縣)政府落實具體排查整治工作;對注冊地與經營地在不同區(縣)的,原則上以注冊地為主落實具體排查整治工作,經營地所在區(縣)政府做好配合工作;如遇經營地涉及2個及以上區(縣)的或跨省(市)的,報市工作小組研究確定,明確由相關區(縣)政府具體落實。
對轄區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貨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與名單范圍內的互聯網股權融資平臺機構及其他互聯網企業合作開展的業務,由上海證監局組織開展排查和整治。
(三)排查方式
各區(縣)政府對轄區內各互聯網股權融資平臺機構基本情況逐一進行排摸核實,對涉嫌違法違規的融資者及其融資業務一并進行排查,通過電話聯系、現場勘查、高管約談、資金排查、投資者調查核實等方式了解情況,輔以網上核驗、現場實地認證等,并要求機構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實際控制人等對核實后的信息進行確認。同時,建立專戶專檔,持續跟蹤,定期更新相關信息。上海證監局負責匯總各區(縣)的排查結果,按“一戶一檔”原則,建立檔案庫。
(四)排查內容
1.互聯網股權融資平臺以“股權眾籌”等名義從事股權融資業務。
2.互聯網股權融資平臺以“股權眾籌”名義募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3.互聯網股權融資平臺上的融資者未經批準,擅自公開或變相公開發行股票。
4.互聯網股權融資平臺通過虛構或夸大平臺實力、融資項目信息和回報等方法,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投資者。
5.互聯網股權融資平臺上的融資者欺詐發行股票等金融產品。
6.互聯網股權融資平臺及其工作人員挪用或占用投資者資金。
7.互聯網股權融資平臺和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以“股權眾籌”名義從事非法集資活動。
8.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貨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合作,違法違規開展業務。
(五)明確界限
互聯網股權融資平臺及平臺上的融資者進行互聯網股權融資,嚴禁從事以下活動:
1.擅自公開發行股票。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后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為公開發行,應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未經核準擅自發行的,屬于非法發行股票。
2.變相公開發行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后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為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及其股權轉讓,不得采用廣告、公告、廣播、電話、傳真、信函、推介會、說明會、網絡、短信、公開勸誘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不得通過手機APP、微信公眾號、QQ群和微信群等方式進行宣傳推介。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的,股票轉讓后公司股東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3.非法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變相亂集資,不得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不得通過分拆、分期、與資產管理計劃嵌套等方式變相增加投資者數量,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合格投資者的標準應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4.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股票承銷、經紀(代理買賣)、證券投資咨詢等證券業務由證監會依法批準設立的證券機構經營,未經證監會批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不得向投資人提供購買建議。
5.對金融產品和業務進行虛假違法宣傳。平臺及融資者發布的信息應真實準確,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虛構項目誤導或欺詐投資者,不得進行虛假陳述和誤導性宣傳。宣傳內容涉及的事項需要經有權部門許可的,應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
6.挪用或占用投資者資金。根據《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應嚴格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平臺應嚴格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平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投資者資金非法占為己有,或挪用歸個人使用、借貸給他人、進行營利或非法活動。
7.對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貨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合作開展業務的情況進行排查,持牌金融機構不得與未取得相應業務資質的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開展合作。持牌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合作開展業務,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通過互聯網跨界開展金融活動進行監管套利。
(六)匯總研判
各區(縣)政府于2016年7月15日前,完成摸底排查工作,匯總本地區問題機構總體數量、各類問題機構占比等,對排查情況形成初步判斷,并將排查報告報送市工作小組。
市工作小組負責匯總本市問題機構總體數量、各類問題機構的占比等,并據此對全市機構風險狀況進行判斷,形成排查報告,并于2016年7月底前報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證監會)。
四、分類處置、督導總結
(一)分類處置
對整治中發現以“股權眾籌”等名義從事股權融資業務或募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應切實予以規范。發現涉嫌非法發行股票或非法從事證券活動的,按照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工作機制予以查處。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的,按照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予以查處。發現存在虛假陳述或誤導性宣傳行為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發現發布的網絡信息內容違反相關規定的,按照互聯網信息管理規定予以處理。發現挪用或占用投資者資金、欺詐發行等涉嫌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查處違法違規行為過程中,要區別情況,分類處理。對違法情節輕微、主動整改、有效控制風險、積極消除危害后果的,依法從輕處理;對違法情節嚴重、拒不配合整改、提供虛假情況或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從重處罰。
(二)總結督導
市工作小組將組織相關單位適時赴各區(縣),對專項整治工作進行督導,各區(縣)政府應對檢查、查處、整改情況進行總結,形成報告報送市工作小組。市工作小組將根據各區(縣)情況,形成本市規范整治工作總體報告,于2017年1月底前報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證監會)。專項整治工作實行具體責任制,對因責任不到位、措施不到位引發相關風險進一步擴大或整治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市政府將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問責。
(三)時間進度
按照摸底排查、清理整頓、督查和評估、驗收和總結四個步驟,穩步推進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具體要求和時間進度,按照《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執行,即摸底排查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頓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督查和評估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驗收和總結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五、加強配套支持
(一)開展宣傳教育
各區(縣)政府、各相關部門結合證監會組織的“公平在身邊”系列投資者保護教育活動,利用行業資源,在各自領域內推進宣傳教育,通過典型案例剖析、常見手法曝光、政策制度解讀等,厘清合法和非法的界限,提高投資者風險防范意識,引導投資者理性投資。同時,健全常態化宣傳教育工作機制,定期開展各類宣傳教育活動,推動宣傳教育進樓宇、進社區、進家庭、進學校,逐步樹立投資者買者自負的風險意識。
(二)完善舉報處理
市相關部門建立本市互聯網股權融資違法違規行為舉報制度,鼓勵廣大群眾積極舉報互聯網股權融資風險專項整治范圍內的違法違規行為;對舉報情況進行核查,對提供重要線索或為偵破案件提供重大幫助的舉報人可予以獎勵。
(三)搞好輿情引導
市委宣傳部與市工作小組密切配合,負責專項整治工作的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加強宣傳管理、統一對外口徑,有針對性地回應投資人關切和訴求;市政府新聞辦、市網信辦負責輿情監測及輿論引導;市維穩辦指導各區(縣)落實屬地維穩責任,切實防范處置風險的風險,維護社會穩定。
附件7
上海市互聯網保險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保監會決策部署,推動互聯網保險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有序開展,根據《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互聯網保險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和原則
(一)工作目標
規范互聯網保險經營模式,優化市場發展環境,完善監管制度規則,實現創新與防范風險并重,促進互聯網保險健康可持續發展,切實發揮互聯網保險在促進普惠金融發展、服務經濟社會方面的獨特優勢。
(二)工作原則
1.突出重點,積極穩妥。堅持問題導向,集中力量對存在的風險進行整治,有效打擊各類違法違規活動,同時廣泛排查保險業互聯網經營模式和保險產品,為完善監管奠定基礎。
2.分類施策,標本兼治。根據違法違規情節分類施策糾偏,講究方式方法、力度節奏,妥善化解存量風險,有效控制增量風險。既要立足當前,切實防范化解風險,震懾違法違規行為;又要著眼長遠,以專項整治為契機,建立健全長效監管機制。
3.明確責任,加強協作。市相關部門和上海保監局要高度重視此次專項整治工作,加強組織領導,落實主體責任,充分考慮互聯網保險跨區域、跨領域的特點,完善工作機制,加強內外協調和上下聯動。
二、組織領導和職責分工
(一)健全工作機制
在上海市落實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成立上海市互聯網保險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聯合工作辦公室”),由上海保監局、市金融辦共同負責(聯合工作辦公室設在上海保監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市維穩辦、市網信辦、市信訪辦、市財政局、市高法院、市檢察院為辦公室成員單位。各區(縣)政府負責本轄區相關整治工作,參照建立相應的工作組織體系。
(二)明確職責分工
聯合工作辦公室成員單位各司其職,密切協作,互通信息,共享資源,形成合力,有效推進本市互聯網保險風險專項整治工作。
1.上海保監局按照中國保監會具體實施方案,組織各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風險整治工作;細化方案、編制相關信息表,開展業務培訓,指導相關部門、各區(縣)政府開展本市涉保險類非保險機構(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網絡平臺、互聯網信貸平臺、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互聯網保險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定期編寫并報送專項整治工作進展情況簡報、專報。
2.市金融辦負責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各區(縣)政府根據聯合工作辦公室具體要求,開展本市涉保險類非保險機構互聯網保險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加強對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的指導,督促其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3.人民銀行上海總部負責協助提供本市涉保險類非保險機構利用第三方支付機構走賬的資金流水。
4.市工商局負責牽頭本市涉保險類非保險機構違法廣告行為的整治。
5.市公安局負責查處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案件,強化防逃、控贓、追贓、挽損工作,配合做好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
6.市信訪辦依法受理、轉送相關群眾信訪事項,配合維穩、公安等部門落實有關維穩措施。
7.市委宣傳部負責專項整治工作的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統一對外宣傳口徑;市政府新聞辦、市網信辦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8.各區(縣)政府在市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指導下,做好本轄區涉保險類非保險機構的整治工作,并做好相關應急預案。
9.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建立舉報制度,收集并提供非法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線索。
三、整治重點和措施
(一)互聯網高現金價值業務
根據中國保監會統一部署,重點查處和糾正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進行不實描述、片面或夸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收益或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等問題。具體措施為:一是加強互聯網保險信息披露監管,要求保險公司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披露產品信息,滿足消費者知情權。二是排查萬能型人身保險產品(包括高現價產品)相關風險,匯總報送中國保監會。三是加大互聯網高現價業務查處力度,對存在違規問題的公司予以嚴肅查處。
(二)保險機構依托互聯網跨界開展業務
重點查處和糾正以下問題:一是保險公司與不具備經營資質的第三方網絡平臺合作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行為。二是保險公司與存在提供增信服務、設立資金池、非法集資等行為的互聯網信貸平臺合作,引發風險向保險領域傳遞。三是保險公司在經營互聯網信貸平臺融資性保證保險業務過程中,存在風控手段不完善、內控管理不到位等情況。
(三)非法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
一是清理互聯網保險經營資質,重點查處非持牌機構違規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互聯網企業未取得業務資質依托互聯網開展保險業務等問題。二是查處不法機構和不法人員通過互聯網利用保險公司名義或假借保險公司信用進行非法集資。
保險機構不得與未取得相應業務資質的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開展合作。保險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合作開展業務,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通過互聯網跨界開展金融活動實現監管套利。
(四)配套措施
互聯網保險從業機構應嚴格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要求,保護客戶資金安全。依靠舉報和重罰機制及時發現問題,糾正不當行為,對違法違規機構進行嚴厲查處。
四、時間進度
(一)摸底排查。通過全面排查、隨機抽查等方式摸排風險底數,包括:對萬能險存在的銷售誤導等風險進行排查,保險機構依托互聯網跨界開展業務的合規合法性,非法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情況。此項工作于2016年7月15日前完成。
(二)查處整改。嚴格按照制度規定,對相關問題限時、全面整改。根據保監會統一部署,適時下發專項通知,規范中短存續期產品。嚴肅查處、對違規經營的市場主體采取叫停業務、責令整改等監管措施。此項工作于2016年11月15日前完成。
(三)總結報告。按照《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要求,認真總結此次專項整治工作,將有關情況匯總形成書面報告,報送市領導小組和國家層面互聯網保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此項工作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深刻認識防范化解互聯網金融風險的重要意義,按照工作方案的統一部署,細化整治內容,認真開展工作,狠抓落實,確保專項整治工作落到實處。
(二)務求工作實效。創新方式方法,確保專項整治工作不走過場。深入剖析問題成因,分類處理。堅持即查即改,對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要說明情況,并提出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見建議。
(三)加強協調配合。針對互聯網保險活動跨區域、跨領域、難追責的特點,做好上下溝通及內外協調,形成風險防范合力。加強協作配合,明確職責與分工,推動各有關部門縱橫聯動和信息共享,確保專項整治工作順利推進。
(四)建立長效機制。以整治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為導向,從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強監督入手,及時總結經驗,加強對互聯網保險的監測預警,引導保險機構加強風險管控,形成對互聯網保險領域全覆蓋的長效監管體制機制。
附件8
上海市互聯網金融廣告及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全國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的決策部署,根據工商總局等17部門《開展互聯網金融廣告及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工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認真落實“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要求,規范互聯網金融廣告及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的行為,積極防范化解日益凸顯的互聯網金融風險。推動長效機制建設,努力實現規范與發展并重、創新和風險防范并舉,為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二、工作原則
(一)高度重視,加強協作。高度重視此項專項整治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推動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各項工作。
(二)依法履職,穩妥推進。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依法整治、合規處理。
(三)突出重點,著眼長遠。集中力量,對當前突出問題開展重點整治,強化機制建設,有效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取得實效。
三、組織領導
在上海市落實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成立上海市互聯網金融廣告及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市工作小組”),市工商局、市金融辦、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上海銀監局、上海證監局、上海保監局、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網信辦等為成員單位;市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工商局。
市工作小組負責本市有關專項整治工作總體部署,統籌協調各項工作貫徹落實。各區(縣)政府成立專項整治工作團隊,并根據市工作小組印發的實施方案,開展情況排查、清理整頓、屬地維穩等工作。
四、工作重點和措施
(一)清理整治互聯網金融廣告
1.強化廣告和網絡交易行為監測和檢查工作。加強對利用本市廣播、電視、報刊等主要大眾媒介,以及門戶網站、搜索引擎網站和財經金融信息網站等綜合型互聯網站發布的互聯網金融廣告的日常監測;對本市P2P網絡交易等平臺開展專題監測。對發現的涉嫌違法行為,依據工商部門職能依法處理,或及時移送其他相關職能部門處置。
2.重點查處以下9類廣告違法內容:一是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對金融產品或服務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的;二是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暗示保本、無風險或保收益的;三是夸大或片面宣傳金融服務或金融產品,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對過往業績作虛假或夸大的表述的;四是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形象作推薦、證明的;五是對投資理財類產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況進行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六是未經有關部門許可,以投資理財、投資咨詢、貸款中介、信用擔保、典當等名義發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貸款內容的廣告,或與許可內容不相符的;七是引用不真實、不準確的數據和資料的;八是宣傳國家有關金融、證券、保險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明令禁止的違法活動內容的;九是宣傳提供突破住房信貸政策的金融產品,加大購房杠桿的。
3.對監測和檢查發現的涉嫌違法廣告,依據《廣告法》的規定依法處理;對廣告中涉及的金融機構、金融活動及有關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的真實性、合法性等問題,通報金融管理部門進行甄別處理;對調查發現的涉嫌非法金融活動,及時移送有關職能部門予以進一步調查。
4.對廣告內容雖無顯性違法,但廣告主的經營活動已由公安機關認定涉嫌經濟犯罪,以及有關職能部門認為已經構成或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應及時通知廣告發布單位立即停止發布相關廣告;對拒不停止發布的廣告發布單位依法予以處理。
5.根據國家職能部門要求,由金融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金融廣告發布市場準入清單,明確發布廣告的金融及類金融機構是否具有合法合規金融業務資格、可從事何種具體金融業務等,研究制定禁止發布負面清單和依法設立金融廣告發布事前審查制度。
(二)排查整治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行為
1.依托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加強工商登記注冊信息與金融管理部門、公安部門的互聯互通和部門監管互動,依法公示相關市場主體信息,將失聯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2.對非金融機構以及不從事金融活動的企業,在注冊名稱和經營范圍中,原則上不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資產管理”“理財”“基金”“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財富管理”“股權投資基金”“網貸”“網絡借貸”“P2P”“股權眾籌”“互聯網保險”“支付”等字樣。將在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使用上述字樣的企業注冊信息及時告知金融管理部門,并將這類企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3.對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為未經許可從事金融活動且情節嚴重的企業,根據金融管理部門的認定意見,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其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任職資格限制。
4.運用大數據手段,對被認定為未經許可從事金融活動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股東,匯集其在其他企業的任職和投資信息實施延伸監管。對在多個從事非法集資活動企業有投資的股東,匯集信息,并將其未來投資的企業作為重點抽查對象。
(三)加強部門間執法聯動
市工商局定期編寫并報送專項整治工作進展情況簡報、專報;加強工商、金融管理、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門的協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工商部門日常監管環節發現的疑似非法金融活動的線索,及時告知、及時移送金融管理部門。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對查處網上非法活動,需要進一步采取網站關閉措施的,及時將網站名單提請通信管理部門關閉。
五、工作安排
(一)部署準備階段(2016年4月底-5月底)。結合法律法規具體規定和工商等部門職能特點,制定整治工作具體方案,做好動員部署。
(二)摸底整治階段(2016年6月初-11月底)。在摸清底數的基礎上,向網站開辦者、網絡廣告經營者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并依法處置涉嫌違法線索。
(三)總結評估階段(2016年12月初-2017年1月底)。各單位對本地區開展集中整治工作情況進行檢查,總結經驗和做法,鞏固專項整治成果,形成整治報告報送市工商局。市工商局匯總形成報告,報送市領導小組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