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1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上海市個體工商戶管理規定〉等3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6年6月13日市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楊雄
2016年6月2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上海市個體工商戶管理規定》等3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1號公布)
經研究,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下列3件市政府規章:
一、《上海市個體工商戶管理規定》(1994年1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號發布,根據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號修正,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并重新發布)
二、《上海市排水設施使用費征收管理辦法》(1995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并重新發布)
三、《上海市貸款道路建設車輛通行費征收管理辦法》
(2000年4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根據2001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貸款道路建設車輛通行費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并重新發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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