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發〔2017〕74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行政審批業務手冊和辦事指南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上海市行政審批業務手冊和辦事指南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2011年10月24日市政府印發的《上海市行政審批業務手冊和辦事指南管理辦法》(滬府〔2011〕93號)即日廢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5日
上海市行政審批業務手冊和辦事指南管理辦法
一、為了統一審批標準,優化審批行為,提高審批效率,做好行政審批業務手冊(以下簡稱“業務手冊”)和行政審批辦事指南(以下簡稱“辦事指南”)的制定、執行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有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或者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接受委托的其他行政機關(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制定、執行業務手冊和辦事指南,適用本辦法。
中央在滬機構制定、執行業務手冊和辦事指南,可以參照實施本辦法。
三、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審改辦”)是本市業務手冊和辦事指南的制定、執行工作的管理機構,負責指導、推進、協調、監督全市業務手冊和辦事指南的制定、執行。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審改辦”)是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的業務手冊和辦事指南的管理機構。
四、業務手冊為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的操作標準,辦事指南為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審批的具體指引并按照相關規定公開。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應以業務手冊為標準,對符合業務手冊要求的應予批準;行政相對人依法申請行政審批,根據辦事指南提供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機關應予受理。非經法定程序,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業務手冊和辦事指南。
五、行政機關應按照《上海市行政審批業務手冊編制指引》和《上海市行政審批辦事指南編制指引》中規定的工作規范和程序,制定、執行業務手冊和辦事指南。
六、行政機關應就每項行政審批制定業務手冊和辦事指南。市審改辦應根據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業務手冊和辦事指南的編制計劃。新設立的行政審批,應在實施前完成業務手冊和辦事指南編制工作。業務手冊和辦事指南每過5年應予修編并重新頒布,其間可以修訂發布修正稿。
七、業務手冊和辦事指南的制定,應充分體現“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要求。業務手冊和辦事指南的內容,有法律文件規定的,應嚴格按照法律文件規定制定,并加以細化;法律文件沒有具體規定的,要從實際出發,依法合理制定,做到權限合法、業務詳細,程序高效、便民,具有可操作性。
八、業務手冊和辦事指南編制應堅持“誰實施、誰制定”的原則。委托實施區及鄉(鎮)街道實施的業務手冊和辦事指南,由編制單位在市業務主管部門指導下組織制定,其中涉及申請材料、審批條件、審查方式、審查內容、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監督檢查方式、內容和處理等,依法由市業務主管部門統一制定或審定。
垂直管理部門的業務手冊和辦事指南,由市業務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九、業務手冊和辦事指南由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發布。行政機關應自業務手冊和辦事指南發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審改辦報送備案。同級審改辦對報送備案的業務手冊和辦事指南,應依據指引進行審查,自接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書面審查意見通知行政機關。
審改辦未發現業務手冊和辦事指南存在違反指引和明顯不合理情形的,應予備案;對違反指引或明顯不合理的,不予備案。行政機關應自收到審改辦的審查意見之日起,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改正,并將辦理結果書面報送同級審改辦。
本市建立統一的電子備案系統,提高業務手冊和辦事指南備案工作效率。
十、審改辦應對業務手冊和辦事指南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協助、配合。
審改辦應根據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變化,對業務手冊和辦事指南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評價,并提出改進和優化的建議。
根據實施行政審批動態管理需要,行政機關可以對業務手冊和辦事指南的內容進行調整,同時報送同級審改辦備案。
十一、違反本辦法的行政機關,由審改辦予以教育或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貽誤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據情節輕重,由行政監察機關依照法紀,追究責任部門及其責任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