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3日,國務院下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根據國家規定并結合本市實際,2015年7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了《本市貫徹〈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實施辦法》(滬府發〔2015〕29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從2014年10月1日起,本市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
為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營商環境,2019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規定各地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可降低至16%。本市根據國家要求并結合實際,自2019年5月1日起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降至16%。為適應本市新的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標準,市政府對《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
一、此次修訂的主要變化
此次修訂主要涉及兩個變化:
一是根據本市降低社會保險費費率的實際情況,將原《實施辦法》第八條中“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為20%”的表述改為“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為16%”,同時明確新《實施辦法》自2019年5月1日起實施,原文件廢止。
二是鑒于上述實施日期的調整,將原《實施辦法》中“本辦法實施前”及“本辦法實施后”的表述分別改為“2014年9月底前”和“2014年10月1日以后”。
二、《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適用范圍
《實施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已按國家關于機關事業單位相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
(二)關于繳費基數和比例
繳費基數的規定與國發〔2015〕2號一致;單位繳費比例根據國辦發〔2019〕13號及本市實際調整為16%,個人繳費比例為8%。
(三)關于個人賬戶
《實施辦法》規定了個人賬戶的規模和來源,統一了個人賬戶的計息辦法,并規范了個人賬戶的使用問題,與國發〔2015〕2號一致。同時,還就個人賬戶的記入內容予以了明確。
(四)關于基本養老金的領取條件
《實施辦法》對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做出了明確規定,一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二是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三是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低于15年。
(五)關于基本養老金的計發
與國發〔2015〕2號一致,《實施辦法》以2014年10月1日為界,規定了三類對象的不同計發辦法,即:“新人”退休時按月享受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中人”退休時按月享受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三部分組成;“老人”繼續按照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
(六)關于養老金調整
《實施辦法》明確,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上漲等情況,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和統籌安排,適時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按機關事業單位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統一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七)關于基金統籌和管理監督
《實施辦法》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對單位和工作人員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全額征收,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實行全額發放。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包括退休人員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工作人員、退休人員死亡后的個人賬戶余額、工作人員出國(境)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后的個人賬戶儲存以及根據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支付的其他待遇。同時,明確基金單獨建賬,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八)關于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
《實施辦法》中的規定與國發〔2015〕2號一致。
(九)關于職業年金制度
《實施辦法》對職業年金的制度建立、基金來源、繳納基數與比例、賬戶管理、賬戶記入、資金轉移、待遇領取、稅收政策、經辦管理以及運營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規定,與國家的《職業年金辦法》基本一致。
(十)關于調整加發基本退休費的政策
《實施意見》根據國發〔2015〕2號和人社部、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精神,對按原規定加發基本退休費政策進行了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