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修訂完善保障性住房房源用途調整相關政策 2019-09-19 來源:市政府辦公廳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會同市相關部門制訂了調整和完善本市保障性住房房源用途調整政策的方案,并于近日獲市政府批準同意。
一、修訂背景
為集約使用房源,提高房源利用效率,本市自2012年開始實施保障性住房房源用途調整政策,規定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征收安置住房等各類保障性住房房源,可根據國家任務計劃安排和本市供需實際進行用途調整。相關政策實施以來,對提高本市保障性住房房源使用效能發揮了積極作用。
二、主要修訂內容
本次進一步修訂完善保障性住房房源用途調整相關政策,是在保持原政策框架結構和主要內容不變的基礎上,根據本市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工作需要,結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針對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籌措方式變更以及簡化審批手續需要,對原文件中部分不適用的內容進行微調。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在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籌措方式方面。考慮部分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系由政府指定機構5年內回購或5年后優先購買取得的情況,對相應條款中擬調整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房源籌措渠道進行了補充。
(二)在簡化審批手續方面。根據本市相關議事機構調整需要及“放、管、服”要求,對于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用途調整為征收安置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或廉租住房用途調整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或征收安置住房,以及未提及或多用途調整等調整事項,將原審批程序中“市住房保障領導小組”審批,調整為經市有關部門聯合會審后,由市房屋管理部門出具認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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