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解讀 2017-10-09 來源: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規范本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行為,加強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頒布了《上海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17年10月25日起施行。現就《辦法》解讀如下:
一、為什么要制定《辦法》
2017年頒布的《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原《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基礎上,重申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目錄管理、準許生產、產品標簽管理等要求。為貫徹落實《條例》規定,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督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落實主體責任,保證食品安全,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原《上海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準許生產證發放管理辦法》基礎上,結合《條例》規定,大幅增加監管要求,制定了本《辦法》
《辦法》經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反復討論完善后,于2017年9月25日發布。
二、《辦法》中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定義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指在食品生產加工環節,有獨立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事具有地方特色、一般不實行規模化生產的食品生產加工(不含現制現售)單位和個人。
三、《辦法》規定的目錄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辦法》重申了《條例》規定的品種目錄制定程序,即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編制,報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本市只有生產品種目錄內的食品,才允許存在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生產加工方式。
四、《辦法》規定的準許生產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辦法》重申了《條例》規定,即本市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實行準許生產制度。本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列入《上海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品種目錄》內的食品,應當取得《上海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準許生產證》(以下稱準許生產證)。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未取得準許生產證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在不同場所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應當分別辦理準許生產證。同一食品生產場所只能申領一張準許生產證。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準許生產證正本。
五、申請準許生產證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準許生產證,應當向生產場所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書;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生產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工藝設備布局圖和工藝流程圖;
4.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
5.進貨查驗記錄、出廠銷售記錄、從業人員健康管理等保證食品安全的制度;
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和被委托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材料上簽字確認。
六、申請準許生產證是否需要征詢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的意見
《辦法》規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后,應當根據《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查,征詢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的意見。
七、本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辦法》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加工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加工和衛生設備或者設施;
3.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4.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
《辦法》同時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得與居民生活場所在同一建筑物內,不得與藥品、非食用產品共用生產場所。
八、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建立哪些制度
《辦法》規定,本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進貨查驗和記錄制度、銷售記錄制度、食品添加劑使用制度。
九、準許生產證辦理期限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許生產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十、準許生產證有效期為多長時間
與食品生產許可證5年有效期不同,準許生產證有效期為3年。
十一、準許生產證變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準許生產證有效期內,現有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品種等事項發生變化的,需要變更準許生產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申請變更準許生產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準許生產許可變更申請書;
2.準許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
3.與變更準許生產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十二、準許生產證延續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需要延續準許生產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該準許生產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延續準許生產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生產加工準許生產許可延續申請書;
2.準許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
3.與延續準許生產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十三、補辦準許生產證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準許生產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
1.準許生產證補辦申請書;
2.準許生產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準許生產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準許生產證原件。
十四、哪些情況下,應當注銷準許生產證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部門應當依法注銷準許生產證:
1.準許生產事項被依法撤回、撤銷,或者準許生產證書被依法吊銷的;
2.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申請注銷的或者準許生產證有效期滿未延續的;
3.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依法終止的;
4.因不可抗力導致準許生產事項無法實施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準許生產證書的其他情形。
十五、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生產場地出租者應當履行哪些責任
1.查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業主的身份證明,已從事生產加工食品的,應查驗其生產營業執照和準許生產證,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明、無營業執照或無準許生產證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者作為食品加工場地;
2.租賃期限內,發現出租場所內有涉嫌食品生產加工違法行為的,應當向轄區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認違法的,應終止租賃合同。
十六、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標簽有哪些規定
《辦法》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對生產加工的食品進行包裝,并在包裝上貼注標簽,標明以下內容:
1.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
2.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3.準許生產證編號;
4.成分或者配料表,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對生產加工的食品進行預包裝的,還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對預包裝食品標簽的要求。
十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委托加工是如何規定的
《辦法》規定,本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委托生產加工食品。
十八、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檢查有哪些要求
1.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制定轄區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年度監督管理計劃;
2.依據食品生產監督檢查的相關規定,對轄區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進行監督檢查,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
3.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4.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過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可以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業主進行責任約談,納入食品安全信用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