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提升本市行政規范性文件法治化水平,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市政府辦公廳于近日制定了《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市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一、制定背景
2018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各地區結合工作實際編制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并向社會公布。2019年6月,市政府修訂并重新頒布《上海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市政府17號令),明確要求市政府辦公廳、區政府規范性文件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市、區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經本級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為有效落實國家及本市要求,從源頭控制文件數量、提升文件質量,有必要編制并向社會公布文件制定主體清單。
二、主要內容
(一)主體清單范圍
按照職權法定、權責統一的原則,清單共列入72個市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包括以下四種類型:
1.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廳。
2.市政府委辦局。包括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部門管理機構,合計單位40家。
3.市政府派出機構。如自貿區管委會、虹橋商務區管委會、上海科創辦以及新成立的新片區管委會等,合計單位7家。
4.其他市級部門。包括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黨委機關、部分中央在滬機構、法定授權的其他組織,合計單位23家。
(二)相應工作要求
在公布主體清單的同時,明確各制定主體要遵循的工作要求:
1.凡未列入清單的各類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內設機構、派出機構等不得以本機構名義制定規范性文件,確需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應當報請主管單位制定。
2.各單位應當承擔規范性文件管理的主體責任,包括完善合法性審核、備案、即時清理等工作程序,落實“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等工作制度。
3.對主體清單實行動態化管理,即根據相關規定和工作職責變化,對制定主體進行核實增減,并向社會公布。
4.各區人民政府應負責編制并公布區級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相關結果報市政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