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已經2019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通過。目前,《決定》已經正式公布,并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一、修改背景情況
2012年7月,地方性法規《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開始施行。2015年11月,市政府出臺《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城管執法管轄權劃分、集中執法范圍、執法協作等內容作了進一步補充完善。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為貫徹落實《指導意見》,有序推進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政處罰權的集中行使,擬將房屋管理、文明施工領域有關行政處罰事項集中劃轉至城管執法部門統一行使。此外,還有必要結合本市城管執法實踐中碰到的問題,對《辦法》作進一步完善。
二、《決定》的主要內容
(一)將房屋管理和文明施工領域處罰事項納入范圍
將房屋管理、文明施工領域行政處罰事項納入城管執法范圍,是此次修法的核心內容。《決定》相應作出以下調整:一是,在房屋管理領域,將現行《辦法》中物業管理相關行政處罰事項,拓寬至包括物業管理、房產市場管理、住房保障、優秀歷史建筑保護、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等在內的全部房屋管理類事項。二是,在建設管理領域,增加文明施工管理領域處罰事項。(《決定》第1條)
(二)完善責令改正類案件執法程序
現行規定中,部分行政處罰條款設定需先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方可進行處罰。由于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后,專業行政部門仍有日常管理職責。為使專業管理與集中執法有序銜接,經組織有關專家論證后,《決定》進一步完善了責令改正類案件執法程序,規定有關行政部門移送案件線索前,已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應將責令改正通知書、改正情況等材料一并移送至城管執法部門或者鄉鎮政府;城管執法部門或者鄉鎮政府經調查認定違法事實后,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決定》第2條)
(三)加強城管執法隊伍建設
為進一步提升城管執法人員業務能力和執法水平,打造規范、專業的執法隊伍,《決定》進一步強化了隊伍建設的有關要求,明確城管執法部門和鄉鎮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定期開展城管執法人員教育培訓,推進城管執法隊伍專業化、規范化、標準化建設。(《決定》第3條)
此外,《決定》根據機構改革要求,對部門名稱作了相應調整。(《決定》第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