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區總部型企業認定及獎勵的實施意見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促進各類總部要素集聚虹口,推動虹口實現高水平高質量發展,根據《上海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的規定》《上海市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發展資金管理辦法》《上海市鼓勵設立和發展外資研發中心的規定》《上海市鼓勵企業設立貿易型總部的若干意見》《上海市鼓勵企業設立民營企業總部的若干意見》和《上海市創新型企業總部認定和獎勵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訂本意見。
??第二條 適用范圍
??設立在虹口,經國家、上海市或虹口區認定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事業部總部、總部型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含全球研發中心)、民營企業總部及總部型機構、貿易型總部、創新型企業總部和經上海市認定的其他相關總部,適用本意見。
??第三條 國家級、市級總部及總部型機構認定條件
??“中國民營企業500強”“中國民營企業制造業500強”“中國民營企業服務業100強”的認定條件依據國家相關部門或機構發布的名單。
??“上海市跨國公司地區總部”“上海市跨國公司事業部總部”“上海市跨國公司總部型機構”“上海市全球研發中心”“上海市外資研發中心”的認定條件依據上海市商務委發布的名單。
??“上海市民營企業總部及總部型機構”“上海市貿易型總部”的認定條件依據上海市商務委發布的名單。
??“上海市創新型企業總部”的認定條件依據市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的名單。
??本市相關部門評定的其他相關總部型企業依據相應管理部門發布的名單。
??第四條 區級總部認定條件
??(一)區級跨國公司地區總部。
??1.母公司資產總額不低于1億美元;
??2.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美元;
??3.企業實際承擔在一個國家及以上區域內的管理決策、資金管理、采購、銷售、物流、結算、研發、培訓等支持服務中多項總部職能。
??(二)區級外資研發中心。
??1.有明確的研究開發領域和具體的研發項目,固定的場所、科研必需的儀器設備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條件;
??2.累計研發總投入不低于100萬美元。
??(三)區級民營企業總部、總部型機構。
??虹口區民營企業總部應符合以下條件:
??1.持續經營1年(含)以上;
??2.上年末資產總額達到1億元人民幣;
??3.上年度營業收入(銷售收入)超過5億元人民幣;
??4.除本市外,擁有2個或2個以上分支機構。
??虹口區民營企業總部型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1.持續經營1年(含)以上,母公司為外省市注冊的民營企業,且持續經營1年(含)以上;
??2.上年末資產總額達到5000萬元人民幣;
??3.上年度營業收入(銷售收入)超過5億元人民幣;
??4.除本市外,擁有2個或2個以上分支機構。
??(四)區級貿易型總部。
??虹口區貿易型總部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以國內批發零售為主營業務,該業務收入占總營業收入的比例達50%以上,且上年度營業收入(銷售收入)超過50億元人民幣;
??2.以國際貨物貿易為主營業務,該業務收入占總營業收入的比例達50%以上,且上年度營業收入(銷售收入)超過30億元人民幣;
??3.以物流倉儲或國際服務貿易為主營業務,該業務收入占總營業收入的比例達50%以上,且上年度營業收入(銷售收入)超過20億元人民幣;
??4.以平臺交易為主營業務,注冊會員或入駐商家超過2500家且超過30%的比例為非本市企業。其中,面向消費者的平臺企業上年度交易額超過25億元人民幣;面向企業(提供企業間交易)的平臺企業上年度交易額超過75億元人民幣。
??(五)區級創新型企業總部。
??1.資產總額超1億元或市值達到10億元;年度營業收入(銷售收入)超過5000萬元或近三年營業收入(銷售收入)平均復合增長率達20%以上;在本區具有研發、銷售、結算等復合型總部功能,除本市外擁有兩個(含)以上分支機構或對外投資企業。
??2.主要產品或服務屬于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服務指導目錄》和相關規劃重點領域,以及《數字經濟及其核心產業統計分類(2021)》核心產業范圍。
??3.年度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比例在5%以上(軟件和信息服務、集成電路設計、生物醫藥研發外包等服務業企業為10%以上),或年度研發費用總額超過2500萬元,其中,在境內發生的研發費用占全部研發費用的比例不低于60%;年度研發人員占從業人員比例達到10%以上(軟件和信息服務、集成電路設計、生物醫藥研發外包等服務業企業為20%以上);或年度研發人員總數達到50人以上。
??(六)上述(一)-(四)區級總部應獲得虹口區商務委員會(區級總部認定小組)的認定批復;上述(五)區級總部應獲得虹口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區級總部認定小組)的認定批復。
??第五條 區級總部認定流程
??企業向區商務委提出申請并遞交材料,其中創新型企業總部向區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并遞交材料,經區級總部認定小組認定,符合條件的,認定為區級總部。
??第六條 認定獎勵
??(一)跨國公司地區總部。
??1.獲得上海市跨國公司地區總部、上海市跨國公司事業部總部、上海市跨國公司總部型機構、上海市全球研發中心、上海市外資研發中心的企業,按本市相關規定給予配套獎勵;
??2.獲得虹口區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稱號的企業,給予最高可達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獲得虹口區外資研發中心稱號的企業,給予最高可達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民營企業總部、總部型機構。
??1.獲得中國民營企業500強、中國民營企業制造業500強、中國民營企業服務業100強等國家級稱號的企業,給予最高可達1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獲得上海市民營企業總部、上海市民營企業總部型機構的企業,給予最高可達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3.獲得虹口區民營企業總部、虹口區民營企業總部型機構的企業,給予最高可達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貿易型總部。
??1.獲得上海市貿易型總部的企業,給予最高可達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獲得虹口區貿易型總部的企業,給予最高可達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四)創新型企業總部。
??1.獲得上海市創新型企業總部的企業,按本市相關規定給予配套獎勵;
??2.獲得虹口區創新型企業總部稱號的企業,給予最高可達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五)獲得本市其他相關總部稱號的企業,按上述對應層級金額進行獎勵。
??(六)獲得虹口區區級總部的企業能級提升后,兌現差額獎勵。
??(七)同時獲得貿易型總部和民營企業總部、總部型機構的企業,不重復享受獎勵。
??第七條 支持落戶發展
??(一)投資獎勵。
??對國家和市級各類總部型企業,經認定,給予最高可達1000萬元的投資獎勵;對特別重大的項目,經認定,給予最高可達3000萬元的投資獎勵。
??(二)購置辦公用房補貼。
??對國家和市級各類總部型企業,經認定,在本區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的,按照不超過實際房價的5%給予補助,最高可達1000萬元。
??(三)租賃辦公用房補貼。
??對國家和市級各類總部型企業,經認定,在本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根據實際租賃自用面積,連續三年給予租金補貼,第一年補助年度租金的30%,第二年補助年度租金的20%,第三年補助年度租金的20%,累計補助最高可達1000萬元。
??(四)裝修補貼。
??對國家和市級各類總部型企業,經認定,在本區購買或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按照不超過辦公用房實際裝修總額的30%給予資助,最高可達300萬元。
??(五)外資總部高能級補貼。
??對在本市認定的跨國公司亞洲區、亞太區或更大區域的地區總部或事業部總部,按照市政府相關部門認定獎勵的規定,享受相應的補貼。新引進的已認定為市級跨國公司地區總部企業不重復享受政策。
??(六)企業在享受本實施意見期間內,如同時享受市、區其他同類政策,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執行。在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上海市頒布新政策,按新政策執行。
??第八條 資金保障
??設立虹口區總部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納入本區財政專項資金預算管理,按年度需要由區財政預算安排,促進總部經濟發展。
??第九條 使用管理
??區商務委負責編制年度專項資金預算,按年度確定支持重點,其中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民營企業總部及總部型機構、貿易型總部由區商務委牽頭對外發布年度申報通知并受理企業申報材料,會同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投促辦及相關產業部門組成區級總部認定小組,對企業進行區級總部資格認定,認定后次年對相應資格條件進行確認。創新型企業總部由區發展改革委牽頭對外發布年度申報通知并受理企業申報材料,會同區商務委、區科技經濟委、區財政局、區投促辦及相關產業部門組成區級總部認定小組,對企業進行區級總部資格認定,認定后次年對相應資格條件進行確認。按規定履行相應程序后,按國庫集中支付規定將專項資金撥付至申請企業。
??區商務委負責對專項資金實施全面績效管理,編報績效目標、實施績效跟蹤和績效評價,加強對評價結果的應用。
??區商務委、區發展改革委分別負責扶持企業和項目的跟蹤管理,并會同區財政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專項資金的申請單位,由區商務委、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區財政局等部門追回已撥付資金,并取消申請單位3年內申報本區專項資金扶持的資格。
??第十條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意見由區商務委負責解釋。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虹口區總部型企業認定及獎勵的實施意見》(虹商務規〔2022〕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