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日期:2014-01-24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2014〕22號
第二十五條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等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以及船員用人單位以勞務派遣形式使用國際遠洋海員的,不受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和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