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鎮(高新區)、各有關單位:
現將《上海灣區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管理工作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附件:上海灣區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管理工作實施細則
上海市金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4月7日
附件
上海灣區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管理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上海灣區博士后創新人才隊伍建設,推動高層次人才引進和培養,根據《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實施辦法》(滬人社專〔2020〕379號)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上海灣區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以下簡稱“創新實踐基地”)的建設管理,以及創新實踐基地入駐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入駐單位”)的項目申報、評審、發布、對接、立項以及跟蹤驗收的實施。
第三條 金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區人社局”)為創新實踐基地的主管單位,負責創新實踐基地的建設管理。
第四條 符合以下條件,且注冊地、稅管地均在金山區的企(事)業單位可申請入駐創新實踐基地: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未設立博士后工作站或分站。
(二)主營業務符合金山區產業發展導向,在有關產業技術領域具有引領示范作用。
(三)研究項目具有前瞻性、創新性,具有較好市場前景和較高學術、技術水平,有利于培養高層次科技人才,有利于促進“產、學、研、用”融合發展。
(四)經營狀況良好,具有一定科研實力,能為博士后人員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條件以及其它后勤保障。
第五條 符合第四條條件的單位且項目立項成功的,即成為入駐單位。項目申請程序為:
(一)項目申報。區人社局每年上半年集中受理項目申報。企(事)業單位申報項目應填寫《博士后研究項目立項表》,對于首次申報項目的單位應先填寫《申請入駐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報批表》。
(二)項目評審。區人社局依據項目申報情況,對單位的資質、科研能力及項目的技術含量、創新性、可行性等方面進行評估,出具評審意見,確定項目名單。必要時,將邀請有關專家參與項目評審。
(三)項目發布、對接。由區人社局向高校和科研院所發布“揭榜領題”項目。參與揭榜的博士后人員填寫《博士后創新實踐項目申領表》,如單位與個人達成合作意向,即列入擬立項名單。
(四)項目立項。擬立項名單由區人社局審定后報備市博管辦,經核準同意,即為立項成功。
(五)授牌入駐。首次立項成功的單位,授牌“上海灣區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入駐單位”。
第六條 入駐單位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入駐單位應根據項目期限和參與研發方式不同招收在站研發型博士后人員或全職研發型博士后人員,并根據項目難度和研究計劃,確定項目研究周期,一般為1-2年(在站研發型)或2-4年(全職研發型)。
(二)入駐單位應與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創新實踐基地簽訂《創新實踐基地項目合作協議書》,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工作目標、課題要求、合作期限、知識產權及科研成果歸屬、人事管理責任、違約責任及其他未盡事項。
(三)入駐單位、博士后人員共同簽訂《創新實踐基地項目計劃任務書》,作為項目驗收評審的依據。
(四)入駐單位應建立博士后人員的管理與考核制度,并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包括博士后人員招收、日常管理、中期考核、出基地考核等。
(五)入駐單位應對博士后人員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進行嚴格的評估、考核,并對其個人品德、職業道德進行考察。
第七條 區人社局負責入駐單位研究項目的驗收管理,對實施期滿的項目進行結項評審。
第八條 區人社局負責完善資金使用管理,明確資助方式和資金使用規范:
(一)立項成功且驗收合格的科研項目,給予每個項目4萬元資助資金,同時按照市博管辦對于進入創新實踐基地的博士后人員實際核撥資助標準給予1:1的資金配套。入駐單位應按照項目資助資金,給予立項項目不低于1:1的資金配套。
(二)項目資助采取分階段撥付的方式進行,首筆資助按照立項資助總額50%進行撥付,項目驗收通過后,撥付剩余50%的資助資金。給予博士后人員的資助于立項成功后一次性撥付。
(三)資助資金應全額用于立項項目,不得用于入駐單位日常管理、行政、運營等成本支出。
第九條 區人社局通過實地走訪、考核評估等形式對入駐單位進行動態管理。每2年進行一次考核評估,重點對其管理團隊建設、博士后人員招收情況、博士后研究項目完成情況以及科研資金配套等情況進行評估。對評估合格的,區人社局向市、區相關部門推薦優先納入上海市人才引進重點機構和金山區重點產業用人單位范圍;對評估不合格的,責令其退出創新實踐基地,并收回授牌,同時報市博管辦備案。
第十條 綜合扶持
(一)鼓勵區屬企(事)業單位申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區人社局在申報過程中給予政策指導和跟蹤服務。對成功申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一次性撥付獎勵15萬元。
(二)博士后人員在入駐單位從事項目研究期間,可享受人才公寓、租房補貼待遇,支持參加博士后創新創業大賽、“超級博士后”激勵計劃等有關活動。對出站選擇留(來)金山區工作,首次擇業與金山區企(事)業單位簽訂2年及以上勞動(聘用)合同的博士后人員,給予2萬元獎勵。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區人社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本細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