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民政局,駐滬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
為了切實解決駐滬部隊軍人婚姻登記中遇到的有關問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駐滬部隊分布特點,特明確如下規定:
1.軍人辦理婚姻登記時,部隊政治機關在出具《軍人婚姻登記證明》時應在備注欄寫明部隊駐地所在區,婚姻登記機關應以此為據。
2.軍人的軍官證(士官證)與軍人身份證信息不一致時,出具《軍人婚姻登記證明》的部隊政治機關應當另外出具兩個身份證件是同一人的證明。
3.對部分官兵無法提供辦理婚姻登記所需材料問題的時,按照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辦公廳2016年4月29日軍政辦函〔2016〕175號和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組織局2018年3月18日軍政組函〔2018〕186號的解決意見辦理。
4.退役軍人以前用軍官證(士官證)辦理婚姻登記的要辦理補領婚姻登記證時,應到原單位開具軍官證與身份證是同一人的證明,原單位整編撤銷的可向上一級政治機關開具證明。
5.部隊非現役人員要求辦理婚姻登記時,應當回到男方或女方戶籍所在地辦理。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警備區政治工作局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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