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浦東新區“十四五”期間支持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財政扶持實施辦法》的通知
浦財規〔2022〕2號
區政府各委、辦、局,各管理局(管委會),各直屬企業,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
??《浦東新區“十四五”期間支持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財政扶持實施辦法》已經區政府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浦東新區財政局
??上海市浦東新區金融工作局
??上海市浦東新區科技和經濟委員會
??2022年1月29日
浦東新區“十四五”期間支持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財政扶持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支持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 打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的意見》,按照市委、市政府關于有效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融資慢問題的有關文件精神,加強與上海市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擔保中心”)的合作聯動,引導更多金融機構服務浦東中小微企業發展,助力浦東新區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一流營商環境,根據《上海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浦東新區“十四五”期間促進小微企業創新創業財政扶持辦法》(浦科經委規〔2022〕1號)及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扶持對象)
??符合浦東新區“十四五”產業導向,工商注冊地、稅收戶管地在浦東新區的中小微企業、擔保機構;與市擔保中心簽約的合作銀行(以下簡稱“合作銀行”)。
??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執行。
第二章 支持方式
??第三條(支持方式)
??(一)降低中小微企業融資成本
??1、對符合條件的浦東新區中小微企業,屬于市擔保中心重點支持,且當年度擔保貸款金額在2000萬元及以下的,所發生的擔保費用給予100%補貼。具體包括:
??(1)獲得國家(市)創新基金項目或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企業,獲得市科技小巨人(含培育)或高新技術企業或“專精特新”等資質的企業;
??(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企業,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創新板掛牌和E板掛牌企業等;
??(3)市擔保中心重點支持的其他領域內的中小微企業。
??2、對獲得政策性融資擔保貸款的高新技術小微企業,可以獲得利息補貼支持。
??(二)支持銀行開發中小微企業金融產品
??對合作銀行推行的通過知識產權質押、供應鏈金融等創新方式開發的金融產品,且新區受益中小微企業達到100家以上,經評審后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
??(三)鼓勵銀行為浦東新區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鼓勵合作銀行圍繞中小微企業貸款需求制定目標、加強融資服務力度,發揮規模效應。合作銀行通過市擔保中心擔保的新區中小微企業新增貸款規模達到5億元,累計給予300萬元一次性獎勵;新增貸款規模達到10億元,累計給予600萬元一次性獎勵;新增貸款規模達到20億元,累計給予10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四)引導銀行拓展對浦東新區中小微企業貸款服務覆蓋面
??鼓勵試點銀行將信貸資源向浦東新區中小微企業傾斜。合作銀行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擔保貸款,單戶企業年貸款500萬元(含)以下,按新增貸款金額給予0.5%業務補貼;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按新增貸款金額給予0.3%業務補貼;1000萬元至2000萬元(含),按新增貸款金額給予0.1%業務補貼。
??(五)支持融資擔保公司為浦東新區中小微企業提供貸款擔保
??單戶企業當年累計擔保貸款500萬元(含)以下,按年擔保額給予1%風險補償;單戶企業當年累計擔保貸款500至2000萬元,按企業年擔保額給予0.5%風險補償。為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企業或擁有發明專利或著作權登記企業、擁有中國馳名商標、上海市馳名商標、上海市名牌產品企業提供擔保的,按擔保額增加0.5%風險補貼。
??(六)引導浦東新區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有序規范發展
??根據國家、本市政府性融資擔保有關支持政策,對符合條件的浦東新區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給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第三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部門職責)
??(一)浦東新區財政局負責政策統籌推進,負責對相關業務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負責相關資金保障、資金撥付等工作,并負責相關業務受理和審核工作。
??(二)浦東新區金融工作局負責相關企業和合作銀行相關資金申請的受理和審核工作及資金使用的日常監管。
??(三)浦東新區科技和經濟委員會負責新區各類融資擔保公司相關資金申請的受理和審核工作及資金使用的日常監管。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條(執行監管)
??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本管理辦法,定期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同時,本辦法執行情況接受各級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信息公開)
??浦東新區財政局、浦東新區金融工作局、浦東新區科技和經濟委員會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信息公開工作。
??第七條(責任追究)
??對于申報材料不實、不遵守承諾及不履行相關義務的單位,相關職能部門將追回其獲取的資金,取消申報資格,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八條 (政策解釋)
??本辦法由浦東新區財政局、浦東新區金融工作局、浦東新區科技和經濟委員會按照職責分工進行解釋。
??第九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間,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或上海市頒布新的規定,則按新規定的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