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
各區城管執法局,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臨港新片區綜合執法大隊、機場執法支隊、自貿區綜合執法大隊、市局執法總隊:
??現將《<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文件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23年1月9日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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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業務 類別 |
處罰事項 |
處罰依據 |
裁量標準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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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情形 |
處罰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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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容管理 |
對在樹木和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張貼、懸掛宣傳品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五款: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清除,可以處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其中,對以張貼、懸掛、刻畫、涂寫、散發等形式組織發布宣傳品的單位和個人,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違法行為發生在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以外區域 |
宣傳品內容具有商業性,且首次被發現的 |
處警告 |
對違反規定隨意張貼、懸掛、刻畫、涂寫或者散發宣傳品,在其中公布通信工具號碼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通知通信工具號碼使用人限期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書面通知通信管理部門暫停其通信工具號碼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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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及以上被發現的 |
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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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違法行為發生在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的; 2、張貼、懸掛位置在3處以上的; 3、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 4、對樹木、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造成破壞的 |
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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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容管理 |
對在樹木和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涂寫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五款: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清除,可以處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其中,對以張貼、懸掛、刻畫、涂寫、散發等形式組織發布宣傳品的單位和個人,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違法行為發生在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以外區域 |
刻畫、涂寫內容具有商業性,且首次被發現的 |
處警告 |
對違反規定隨意張貼、懸掛、刻畫、涂寫或者散發宣傳品,在其中公布通信工具號碼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通知通信工具號碼使用人限期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書面通知通信管理部門暫停其通信工具號碼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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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及以上被發現的 |
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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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違法行為發生在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的; 2、刻畫、涂寫位置在3處以上的; 3、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 4、對樹木、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造成破壞的 |
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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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容管理 |
對在主要道路、景觀區域、商業集中區域、交通集散點、軌道交通站點以及市綠化市容部門確定的其他公共場所散發商業性宣傳品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五款: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清除,可以處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其中,對以張貼、懸掛、刻畫、涂寫、散發等形式組織發布宣傳品的單位和個人,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單位在市綠化市容部門確定的其他公共場所散發商業性宣傳品,且首次被發現的 |
處警告 |
對違反規定隨意張貼、懸掛、刻畫、涂寫或者散發宣傳品,在其中公布通信工具號碼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通知通信工具號碼使用人限期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書面通知通信管理部門暫停其通信工具號碼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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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發生在市綠化市容部門確定的其他公共場所,且第二次及以上被發現的 |
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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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違法行為發生在主要道路、景觀區域、商業集中區域、交通集散點、軌道交通站點的; 2、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 3、散發商業性宣傳品的數量在50份以上的 |
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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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容管理 |
對以張貼、懸掛、刻畫、涂寫、散發等形式組織發布宣傳品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五款: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清除,可以處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其中,對以張貼、懸掛、刻畫、涂寫、散發等形式組織發布宣傳品的單位和個人,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違法行為發生在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以外區域,首次被發現,且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 2、違法行為發生在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且按要求改正的 |
處1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
對違反規定隨意張貼、懸掛、刻畫、涂寫或者散發宣傳品,在其中公布通信工具號碼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通知通信工具號碼使用人限期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書面通知通信管理部門暫停其通信工具號碼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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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違法行為發生在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以外區域,且第二次及以上被發現的; 2、違法行為發生在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且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 |
處4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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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參與人數在10人以上的; 2、散發形式發布宣傳品的數量在200份以上的; 3、張貼、懸掛、刻畫或者涂寫形式發布宣傳品的位置在20處以上的 |
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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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容管理 |
對擅自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以及堆放物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設攤經營、兜售物品的,可以暫扣設攤經營、兜售的物品和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工具。 |
違法行為發生在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以外區域,且第二次及以上被發現的 |
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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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違法行為發生在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的; 2、拒不改正的; 3、造成環境衛生污染的 |
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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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容管理 |
對本市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構)筑物內的經營者擅自超出門窗和外墻經營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設攤經營、兜售物品的,可以暫扣設攤經營、兜售的物品和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工具。 |
違法行為發生在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以外區域,且第二次及以上被發現的 |
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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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違法行為發生在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的; 2、拒不改正的; 3、造成環境衛生污染的 |
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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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容管理 |
對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吊掛、晾曬物品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吊掛、晾曬物品,或者利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樹木和護欄、路牌、電線桿等設施吊掛、晾曬物品。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警告,并可以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違法行為發生在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以外區域 |
吊掛、晾曬物品屬于商用,且首次被發現的 |
處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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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及以上被發現的 |
處警告,并對個人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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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警告,并對單位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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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違法行為發生在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的; 2、吊掛、晾曬位置在3處以上的; 3、拒不改正的 |
處警告,并對個人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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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警告,并對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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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容管理 |
對利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樹木和護欄、路牌、電線桿等設施吊掛、晾曬物品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吊掛、晾曬物品,或者利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樹木和護欄、路牌、電線桿等設施吊掛、晾曬物品。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警告,并可以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違法行為發生在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以外區域 |
吊掛、晾曬物品屬于商用,且首次被發現的 |
處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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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及以上被發現的 |
處警告,并對個人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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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警告,并對單位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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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違法行為發生在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的; 2、吊掛、晾曬位置在3處以上的; 3、拒不改正的; 4、對樹木或者設施造成破壞的 |
處警告,并對個人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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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警告,并對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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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容管理 |
對未保持機動車輛、船舶容貌整潔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在本市行駛的機動車輛、船舶應當保持容貌整潔。道路、水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機動車輛、船舶清洗保潔責任制度。未保持車輛、船舶容貌整潔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屬于車長小于6米的汽車、有軌電車的; 2、屬于300總噸以下的船舶的 |
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
機動車定義按照《道路交通管理 機動車類型》(GA 802-2019)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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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屬于車長大于等于6米的汽車、有軌電車的; 2、屬于掛車的; 3、屬于300總噸以上的船舶的; 4、拒不改正的 |
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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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容管理 |
對違反規定設置景觀照明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 禁止在景觀照明規劃劃定的禁設區域設置景觀照明。在核心區域、重要區域以及重要單體建(構)筑物上設置景觀照明的,應當按照規劃實施方案和技術規范設置。其他區域內設置景觀照明的,應當符合技術規范要求。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拆除;拒不改正或者拆除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在除禁設區域、核心區域、重要區域以及重要單體建(構)筑物上以外區域,不符合技術規范要求設置景觀照明,且拒不改正或者拆除的 |
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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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核心區域、重要區域以及重要單體建(構)筑物上未按照規劃實施方案和技術規范設置景觀照明,且拒不改正或者拆除的 |
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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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在禁設區域設置景觀照明,且拒不改正或者拆除的; 2、造成人員傷亡或者經濟損失等嚴重后果的 |
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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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容管理 |
對景觀照明未納入集中控制系統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在景觀照明規劃劃定的核心區域、重要區域、重要單體建(構)筑物上設置的景觀照明應當分別納入市級、區級景觀照明集中控制系統,對啟閉時間、照明模式、整體效果等實行統一控制。景觀照明未納入集中控制系統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屬于應當納入區級景觀照明集中控制系統,且拒不改正的 |
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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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于應當納入市級景觀照明集中控制系統,且拒不改正的 |
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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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容管理 |
對景觀照明的設置者違反規定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景觀照明的設置者應當保持景觀照明的整潔、完好和正常運行。對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景觀照明,設置者應當及時整修或者拆除。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拆除;拒不改正或者拆除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未保持景觀照明的整潔、完好和正常運行,且拒不改正或者拆除的 |
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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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時整修或者拆除失去使用價值的景觀照明,且拒不改正或者拆除的 |
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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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及時整修或者拆除存在安全隱患的景觀照明,且拒不改正或者拆除的; 2、造成人員傷亡或者經濟損失等嚴重后果的 |
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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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市容管理 |
對違反設置規劃和實施方案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實施方案和技術規范的要求。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拆除,對違反設置規劃和實施方案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不符合技術規范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違法行為發生在展示區的 |
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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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發生在控制區的 |
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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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違法行為發生在禁設區的; 2、拒不改正或者拆除; 3、造成人員傷亡或者經濟損失等嚴重后果的 |
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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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市容管理 |
對不符合技術規范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實施方案和技術規范的要求。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拆除,對違反設置規劃和實施方案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不符合技術規范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違法行為發生在展示區的 |
處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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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發生在控制區的 |
處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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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拒不改正或者拆除的; 2、造成人員傷亡或者經濟損失等嚴重后果的 |
處7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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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市容管理 |
對未經批準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確定的大型戶外廣告設施以及其他因結構、體量、位置等因素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經市或者區綠化市容部門批準后設置。因舉辦重大活動需要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者應當根據技術規范制定設置方案,并報市或者區綠化市容部門批準,設置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未經批準設置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拆除,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違法行為發生在展示區的 |
處1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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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發生在控制區的 |
處4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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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違法行為發生在禁設區的; 2、拒不拆除的; 3、造成人員傷亡或者經濟損失等嚴重后果的 |
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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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市容管理 |
對未辦理備案手續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 設置前款以外的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者應當在設置前向區綠化市容部門辦理備案手續。未辦理備案手續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
違法行為發生在展示區,且拒不改正的 |
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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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發生在控制區,且拒不改正的 |
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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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市容管理 |
對為違反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實施方案要求的戶外廣告設施提供設置載體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五款: 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違反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實施方案要求的戶外廣告設施提供設置載體。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違法行為發生在展示區,且拒不改正的 |
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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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發生在控制區,且拒不改正的 |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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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發生在禁設區,且拒不改正的 |
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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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市容管理 |
對違反有關規定設置流動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利用車輛、船舶、飛艇、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無人機等可移動的載體設置流動戶外廣告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流動戶外廣告設置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并遵守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規定。設置新型流動戶外廣告的,應當經市綠化市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進行技術論證,并根據論證結果予以設置。違反流動戶外廣告設置有關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交通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不符合流動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交通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違法行為未途經主要道路、主要河道和景觀區域的 |
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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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途經主要道路、主要河道和景觀區域的 |
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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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違反規定設置流動戶外廣告的載體數量在3處以上的; 2、拒不改正的; 3、造成人員傷亡或者經濟損失等嚴重后果的 |
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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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市容管理 |
對不符合技術規范設置流動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利用車輛、船舶、飛艇、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無人機等可移動的載體設置流動戶外廣告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流動戶外廣告設置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并遵守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規定。設置新型流動戶外廣告的,應當經市綠化市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進行技術論證,并根據論證結果予以設置。違反流動戶外廣告設置有關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交通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不符合流動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交通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違法行為未途經主要道路、主要河道和景觀區域的 |
處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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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途經主要道路、主要河道和景觀區域的 |
處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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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違反技術規范設置流動戶外廣告的載體數量在3處以上的; 2、拒不改正的; 3、造成人員傷亡或者經濟損失等嚴重后果的 |
處7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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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市容管理 |
對不符合技術規范和設置導則的要求設置戶外招牌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戶外招牌設置應當符合戶外招牌技術規范和設置導則的要求。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拆除;拒不改正或者拆除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屬于需要辦理備案手續設置的戶外招牌,且拒不改正或者拆除的 |
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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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屬于需要批準設置的戶外招牌,且拒不改正或者拆除的; 2、造成人員傷亡或者經濟損失等嚴重后果的 |
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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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市容管理 |
對未經批準設置戶外招牌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 在歷史文化風貌區或者風貌保護街坊內、風貌保護道路或者風貌保護河道沿線、文物保護單位或者優秀歷史建筑上設置戶外招牌的,或者因結構、體量、位置等因素設置戶外招牌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應當經區綠化市容部門批準后設置。未經批準設置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拆除,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拒不改正,且在責令拆除期限內,完成拆除的 |
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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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拒不改正,且在責令拆除期限內,未完成拆除的; 2、造成人員傷亡或者經濟損失等嚴重后果的 |
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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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市容管理 |
對未辦理備案手續設置戶外招牌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款: 設置前款以外的戶外招牌的,設置者應當在設置前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辦理備案手續。市、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建立相應工作機制,完善相關智能化管理信息系統,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戶外招牌設置的管理和服務職能創造條件、提供指導和支持。設置戶外招牌未辦理備案手續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違法行為發生在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以外區域,且拒不改正的 |
處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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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發生在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且拒不改正的 |
處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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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市容管理 |
對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換戶外設施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戶外廣告設施、戶外招牌等戶外設施的設置者,應當加強日常管理,對戶外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破損、缺失、污濁、腐蝕、陳舊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換。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換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屬于需要辦理備案手續設置的戶外招牌,且拒不改正的 |
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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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于需要辦理備案手續設置的戶外廣告,且拒不改正的 |
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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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屬于需要批準設置的戶外設施,且拒不改正的; 2、造成人員傷亡或者經濟損失等嚴重后果的 |
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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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市容管理 |
對未及時整修或者拆除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戶外設施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對于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戶外設施,設置者應當及時整修或者拆除。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拆除;拒不改正或者拆除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未及時整修或者拆除失去使用價值的戶外設施,且拒不改正或者拆除的 |
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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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及時整修或者拆除存在安全隱患的戶外設施,且拒不改正或者拆除的; 2、造成人員傷亡或者經濟損失等嚴重后果的 |
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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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市容管理 |
對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檢測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款: 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和戶外招牌,設置者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安全檢測。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未按照規定對經批準設置的戶外招牌進行安全檢測,且拒不改正的 |
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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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未按照規定對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測,且拒不改正的; 2、造成人員傷亡或者經濟損失等嚴重后果的 |
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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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環境衛生 管理 |
對占用、損毀環境衛生設施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損毀環境衛生設施。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占用環境衛生設施,且按要求改正的 |
處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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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環境衛生設施,且拒不改正的 |
處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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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毀環境衛生設施的 |
處7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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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環境衛生 管理 |
對擅自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應當經綠化市容部門商生態環境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的,應當經綠化市容部門批準。關閉、閑置、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應當聽取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擅自關閉、閑置、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擅自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擅自關閉、閑置、拆除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擅自閑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 |
按要求改正的 |
處10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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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的 |
處25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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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關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 |
按要求改正的 |
處40萬元以上5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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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的 |
處55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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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 |
處7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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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環境衛生 管理 |
對擅自關閉、閑置、拆除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以外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應當經綠化市容部門商生態環境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的,應當經綠化市容部門批準。關閉、閑置、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應當聽取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擅自關閉、閑置、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擅自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擅自關閉、閑置、拆除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擅自閑置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以外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
按要求改正的 |
處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 |
||
拒不改正的 |
處2.5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
|||||||
擅自關閉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以外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
按要求改正的 |
處4萬元以上5.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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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的 |
處5.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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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拆除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以外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的 |
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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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環境衛生 管理 |
對未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進行清掃、保潔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應當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進行清掃、保潔。道路、水域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應當按照規定的質量、作業方式、頻率、時間進行,減少對交通、生活等秩序的影響。未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進行清掃、保潔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未造成道路、水域和公共場所垃圾堆積 |
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
造成道路、水域和公共場所垃圾堆積 |
處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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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的 |
處7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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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環境衛生 管理 |
對運輸水泥、砂石、垃圾等的車輛、船舶未采取密閉、包扎、覆蓋等措施,防止泄漏、遺撒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運輸水泥、砂石、垃圾等的車輛、船舶應當采取密閉、包扎、覆蓋等措施,防止泄漏、遺撒。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警告,并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未采取密閉、包扎、覆蓋等措施 |
違法行為發生在主要道路、主要河道和景觀區域,且按要求改正的 |
處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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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的 |
處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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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泄露、遺撒 |
違法行為發生在主要道路、主要河道和景觀區域以外區域的 |
處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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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發生在主要道路、主要河道和景觀區域的 |
處警告,并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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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環境衛生 管理 |
對從事機動車清洗服務的單位未辦理備案手續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 從事機動車清洗服務的單位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的十日內,向區綠化市容部門辦理備案手續。機動車清洗服務單位應當按照技術規范,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未辦理備案手續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
配備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且拒不改正的 |
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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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配備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且拒不改正的 |
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
|||||||
32 |
環境衛生 管理 |
對占用道路、廣場從事機動車清洗服務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款: 禁止占用道路、廣場從事機動車清洗服務。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違法行為發生在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以外區域的 |
處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
|||
違法行為發生在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的 |
處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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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拒不改正的; 2、造成環境衛生污染的 |
處7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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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環境衛生 管理 |
對在本市農村以外地區,飼養家禽家畜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本市農村以外地區,不得飼養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除外。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違法行為發生在居住區以外區域,首次被發現,且拒不改正的 |
處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違法行為發生在居住區的; 2、違法行為發生在居住區以外區域,且第二次及以上被發現的 |
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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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造成環境衛生嚴重污染的; 2、對周邊居民的生活產生嚴重影響的 |
予以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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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環境衛生 管理 |
對未及時清除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產生的寵物糞便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飼養寵物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對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即時清除。未及時清除寵物糞便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違法行為發生在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以外區域,且拒不改正的 |
處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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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發生在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且拒不改正的 |
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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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環境衛生 管理 |
對飼養信鴿影響環境衛生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款: 飼養信鴿應當符合體育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具備相應的條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響周圍環境衛生。飼養信鴿影響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違法行為發生在居住區以外區域,且拒不改正的 |
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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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發生在居住區,且拒不改正的 |
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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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環境衛生 管理 |
對未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投放點、交付點周邊環境整潔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投放點、交付點周邊環境整潔。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未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周邊環境整潔,且拒不改正的 |
處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罰款 |
|||
未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點周邊環境整潔,且拒不改正的 |
處4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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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持生活垃圾分類交付點周邊環境整潔,且拒不改正的 |
處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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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環境衛生 管理 |
對未取得建筑垃圾處置證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設工程垃圾處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報工程所在地的區綠化市容部門備案,取得建筑垃圾處置證,委托取得建設工程垃圾運輸許可證的單位運輸。未取得建筑垃圾處置證或者委托未取得建設工程垃圾運輸許可證的單位運輸建設工程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涉及的建筑工程垃圾重量在5萬噸以下的 |
處1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
|||
涉及的建筑工程垃圾重量在5萬噸以上20萬噸以下的 |
處4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 |
|||||||
涉及的建筑工程垃圾重量在20萬噸以上的 |
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38 |
環境衛生 管理 |
對委托未取得建設工程垃圾運輸許可證的單位運輸建設工程垃圾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設工程垃圾處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報工程所在地的區綠化市容部門備案,取得建筑垃圾處置證,委托取得建設工程垃圾運輸許可證的單位運輸。未取得建筑垃圾處置證或者委托未取得建設工程垃圾運輸許可證的單位運輸建設工程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涉及的建筑工程垃圾重量在15噸以下的; 2、涉及的建筑工程垃圾面積20平方米以下的; 3、涉及的建筑工程垃圾體積30立方米以下的 |
處1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涉及的建筑工程垃圾重量在15噸以上45噸以下的; 2、涉及的建筑工程垃圾面積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3、涉及的建筑工程垃圾體積3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 |
處4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涉及的建筑工程垃圾重量在45噸以上的; 2、涉及的建筑工程垃圾面積50平方米以上的; 3、涉及的建筑工程垃圾體積100立方米以上的 |
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39 |
環境衛生 管理 |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垃圾運輸許可證承運建設工程垃圾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三款: 承運建設工程垃圾的單位,應當取得市綠化市容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垃圾運輸許可證;運輸單位不得承運未取得建筑垃圾處置證的工程施工單位產生的建設工程垃圾。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依法暫扣違法當事人的運輸工具。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涉及的建筑工程垃圾重量在15噸以下的; 2、涉及的建筑工程垃圾面積20平方米以下的; 3、涉及的建筑工程垃圾體積30立方米以下的 |
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涉及的建筑工程垃圾重量在15噸以上45噸以下的; 2、涉及的建筑工程垃圾面積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3、涉及的建筑工程垃圾體積3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 |
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涉及的建筑工程垃圾重量在45噸以上的; 2、涉及的建筑工程垃圾面積50平方米以上的; 3、涉及的建筑工程垃圾體積100立方米以上的 |
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40 |
環境衛生 管理 |
對運輸單位承運未取得建筑垃圾處置證的工程施工單位產生的建設工程垃圾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三款: 承運建設工程垃圾的單位,應當取得市綠化市容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垃圾運輸許可證;運輸單位不得承運未取得建筑垃圾處置證的工程施工單位產生的建設工程垃圾。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依法暫扣違法當事人的運輸工具。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涉及的建筑工程垃圾重量在15噸以下的; 2、涉及的建筑工程垃圾面積20平方米以下的; 3、涉及的建筑工程垃圾體積30立方米以下的 |
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涉及的建筑工程垃圾重量在15噸以上45噸以下的; 2、涉及的建筑工程垃圾面積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3、涉及的建筑工程垃圾體積3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 |
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涉及的建筑工程垃圾重量在45噸以上的; 2、涉及的建筑工程垃圾面積50平方米以上的; 3、涉及的建筑工程垃圾體積100立方米以上的 |
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41 |
環境衛生 管理 |
對運輸建設工程垃圾的車輛、船舶未統一標識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四款: 運輸建設工程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統一標識,統一安裝、使用電子信息裝置,隨車輛、船舶攜帶建筑垃圾處置證。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違法行為涉及的車輛、船舶數量在3輛(艘)以下的 |
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
|||
違法行為涉及的車輛、船舶數量在3輛(艘)以上5輛(艘)以下的 |
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違法行為涉及的車輛、船舶數量在5輛(艘)以上的; 2、拒不改正的 |
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
42 |
環境衛生 管理 |
對運輸建設工程垃圾的車輛、船舶未統一安裝、使用電子信息裝置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四款: 運輸建設工程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統一標識,統一安裝、使用電子信息裝置,隨車輛、船舶攜帶建筑垃圾處置證。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違法行為涉及的車輛、船舶數量在3輛(艘)以下的 |
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
|||
違法行為涉及的車輛、船舶數量在3輛(艘)以上5輛(艘)以下的 |
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違法行為涉及的車輛、船舶數量在5輛(艘)以上的; 2、拒不改正的 |
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
43 |
環境衛生 管理 |
對運輸建設工程垃圾的車輛、船舶未隨車輛、船舶攜帶建筑垃圾處置證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四款: 運輸建設工程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統一標識,統一安裝、使用電子信息裝置,隨車輛、船舶攜帶建筑垃圾處置證。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違法行為涉及的車輛、船舶數量在3輛(艘)以下的 |
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
|||
違法行為涉及的車輛、船舶數量在3輛(艘)以上5輛(艘)以下的 |
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違法行為涉及的車輛、船舶數量在5輛(艘)以上的; 2、拒不改正的 |
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
44 |
環境衛生 管理 |
對擅自傾倒、拋撒、堆放、處置建設工程垃圾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六款: 禁止擅自傾倒、拋撒、堆放、處置建設工程垃圾。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涉及的建筑工程垃圾重量在15噸以下的; 2、涉及的建筑工程垃圾面積20平方米以下的; 3、涉及的建筑工程垃圾體積30立方米以下的 |
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罰款 |
|||
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涉及的建筑工程垃圾重量在15噸以上45噸以下的; 2、涉及的建筑工程垃圾面積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3、涉及的建筑工程垃圾體積3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 |
對單位處4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罰款 |
|||||||
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涉及的建筑工程垃圾重量在45噸以上的; 2、涉及的建筑工程垃圾面積50平方米以上的; 3、涉及的建筑工程垃圾體積100立方米以上的 |
對單位處7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
|||||||
對個人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45 |
環境衛生 管理 |
對未按照規定將裝修垃圾投放至裝修垃圾堆放場所或者收集容器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 裝修垃圾的產生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將裝修垃圾投放至裝修垃圾堆放場所或者收集容器。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涉及的裝修垃圾重量在5噸以下的; 2、涉及的裝修垃圾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的 |
對單位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
|||
對個人處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罰款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涉及的裝修垃圾重量在5噸以上10噸以下的; 2、涉及的裝修垃圾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
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
|||||||
對個人處4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罰款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涉及的裝修垃圾重量在10噸以上的; 2、涉及的裝修垃圾面積在20平方米以上的; 3、拒不改正的 |
對單位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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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個人處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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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環境衛生 管理 |
對裝修垃圾堆放場所未進行覆蓋、遮擋或者密閉,保持環境整潔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款: 物業服務企業等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對裝修垃圾堆放場所進行覆蓋、遮擋或者密閉,保持環境整潔,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未對裝修垃圾堆放場所進行覆蓋、遮擋或者密閉,且拒不改正的 |
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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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持裝修垃圾堆放場所環境整潔,且拒不改正的 |
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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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環境衛生 管理 |
對不符合規定收運裝修垃圾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三款: 裝修垃圾應當由符合規定的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負責收運,物業服務企業等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將裝修垃圾交由其收運。禁止擅自傾倒、拋撒裝修垃圾。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涉及的裝修垃圾重量在5噸以下的; 2、涉及的裝修垃圾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的 |
處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涉及的裝修垃圾重量在5噸以上10噸以下的; 2、涉及的裝修垃圾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
處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罰款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涉及的裝修垃圾重量在10噸以上的; 2、涉及的裝修垃圾面積在20平方米以上的; 3、拒不改正的 |
處7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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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環境衛生 管理 |
對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將裝修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收運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三款: 裝修垃圾應當由符合規定的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負責收運,物業服務企業等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將裝修垃圾交由其收運。禁止擅自傾倒、拋撒裝修垃圾。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涉及的裝修垃圾重量在5噸以下的; 2、涉及的裝修垃圾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的 |
處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涉及的裝修垃圾重量在5噸以上10噸以下的; 2、涉及的裝修垃圾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
處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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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涉及的裝修垃圾重量在10噸以上的; 2、涉及的裝修垃圾面積在20平方米以上的; 3、拒不改正的 |
處7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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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環境衛生 管理 |
對擅自傾倒、拋撒裝修垃圾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三款: 裝修垃圾應當由符合規定的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負責收運,物業服務企業等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將裝修垃圾交由其收運。禁止擅自傾倒、拋撒裝修垃圾。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涉及的裝修垃圾重量在5噸以下的; 2、涉及的裝修垃圾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的 |
處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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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涉及的裝修垃圾重量在5噸以上10噸以下的; 2、涉及的裝修垃圾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
處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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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涉及的裝修垃圾重量在10噸以上的; 2、涉及的裝修垃圾面積在20平方米以上的; 3、拒不改正的 |
處7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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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環境衛生 管理 |
對隨地吐痰、便溺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警告、罰款。其中,違反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的,對個人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違法行為發生在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以外區域,且第二次及以上被發現的 |
處警告,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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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違法行為發生在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的; 2、拒不改正的 |
處警告,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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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環境衛生 管理 |
對亂扔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罐、口香糖、口罩等廢棄物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警告、罰款。其中,違反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的,對個人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違法行為發生在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以外區域,且第二次及以上被發現的 |
處警告,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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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違法行為發生在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的; 2、拒不改正的 |
處警告,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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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環境衛生 管理 |
對亂倒污水、糞便,亂扔家禽家畜、寵物等動物尸體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警告、罰款。其中,違反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的,對個人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違法行為發生在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以外區域,且第二次及以上被發現的 |
處警告,對個人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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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警告,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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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違法行為發生在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的; 2、拒不改正的 |
處警告,對個人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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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警告,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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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環境衛生 管理 |
對責任人未履行責任要求的行政處罰 |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三款: 責任人未履行責任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違法行為發生在主要道路、居住區和景觀區域以外區域,第二次及以上被發現的 |
處警告,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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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違法行為發生在主要道路、居住區和景觀區域的; 2、拒不改正的 |
處警告,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注:
??1、本表中,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所稱“至”,下限數包括本數,上限數不包括本數;若是最高一檔處罰幅度則包括上限數。
??2、當事人違法行為同時符合本表規定的兩種以上適用情形的,對適用情形屬于不同階次的,取較重階次的處罰幅度進行綜合裁量;對適用情形屬于同一階次的,在該階次的處罰幅度進行綜合裁量。
??3、本表所列的違法行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家、本市關于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管理規定應當“減輕、從輕、從重”處罰情形的,處罰裁量時應當予以減輕、從輕、從重。本表對違法行為從輕、從重情節已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4、本表公布施行后,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前發布的涉及《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處罰事項的裁量基準不再有效。
??5、運輸單位違反《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或者第五十條規定,且情節嚴重的,按照《上海市建設工程垃圾運輸許可證吊銷程序規定》吊銷其建設工程垃圾運輸許可證。
??6、本表由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