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修訂背景
??黃浦區于2019年9月發布了融入食品安全、環境保護、垃圾收集、經營管理等綜合性內容的黃浦區《小餐飲店管理規范》,同步制發了《黃浦區小餐飲店標準化管理評估及獎勵實施細則(2019版)》(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助推黃浦區內小餐飲店標準化管理,以及《小餐飲店管理規范》的落地推行。
??2023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出臺與調整情況,結合區域實際,在廣泛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完成了對《小餐飲店管理規范》的修訂,有必要對《實施細則》進行同步修訂。
??二、政策亮點
??統一驗收標準及獎勵金額
??不再保留2018、2019版的分級分類驗收標準,僅按照《小餐飲店標準化管理評估驗收表》內容進行評估,《小餐飲店標準化管理評估驗收表》內容參考2023年修訂的黃浦區《小餐飲店管理規范》。
??取消分級分類獎勵機制,每戶獎勵金額統一為人民幣壹萬元整。
??新增燃氣安全相關內容
??《小餐飲店標準化管理評估驗收表》新增了關于燃氣安全的相關內容,并新增“建管委”作為評估單位之一。
??調整各部門責任分工
??獎勵受理部門調整為各轄區市場監管所,獎勵資金發放單位由各街道統一調整為區市場監管局,提高獎勵金發放效率。
??優化獎勵申請材料清單
??獎勵申請材料僅保留獎勵申請表,不再需要提交經營資質證明、標準化管理報告、店鋪現場照片等材料。
??三、適用對象
??全區范圍內已取得上海市《食品經營許可證》或臨時備案,且已連續經營達六個月以上的沿街面小餐飲店。
??四、實施期限
??本細則自2023年10月19日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8日。原《黃浦區小餐飲店標準化管理評估及獎勵實施細則(2019版)》自本細則實施之日起失效。
??五、新舊政策對比
項目 |
修改前 |
修改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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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
黃浦區小餐飲店標準化管理評估及獎勵實施細則(2019版) |
黃浦區沿街面小餐飲店標準化管理評估及獎勵實施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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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
全區范圍內參加標準化管理2018版與2019版的沿街面小餐飲店,包括已獲取上海市《食品經營許可證》和小型餐飲臨時備案的沿街面小餐飲店 |
全區范圍內已取得上海市《食品經營許可證》或臨時備案,且已連續經營達六個月以上的沿街面小餐飲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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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標準 |
2018、2019版的分級分類驗收 |
統一對照修訂后的《小餐飲店標準化管理評估驗收表》驗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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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達標 |
以分數計分評定,80分以上為驗收達標 |
以“達標”評定,評估驗收表中第1至第11項檢查內容判定為“達標”的項目達到應評估項目(不含判定為“不涉及”的項目)85%以上的,為驗收達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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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表中“一票否決”項為: 1、違反明令禁止使用的蚶類、違禁河豚、罌粟、回收食品、潲水油、地溝油等。 2、未按規定做到餐廚垃圾、廢棄油脂的規范化處置。 3、在環保法律法規規定的選址禁區里開設產生油煙項目的行為。 4、違反經營用房相關規定,存在破壞房屋承重結構、破墻開門、違法搭建等違法行為。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
驗收表中“一票否決”項為: 1、存在6個月以內被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結果為“警告”的除外)情形。 2、應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而未安裝的。 3、燃氣管道、閥門、計量表、液化石油氣鋼瓶、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燃氣器具、燃氣器具連接管等未符合標準,安裝不規范,燃氣經營企業安檢存在問題的。 4、存在油煙擾民現象。 5、存在設備噪音擾民現象。 6、違反明令禁止使用的蚶類、違禁河豚、罌粟、回收食品、潲水油、地溝油等。 7、未按規定做到餐廚垃圾、廢棄油脂的規范化處置。 8、在環保法律法規規定的選址禁區里開設產生油煙項目的行為。 9、違反經營用房相關規定,存在 破壞房屋承重結構、破墻開門、違法搭建等違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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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驗收小組 |
街道、生態環境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綠化市容部門、城管執法部門、行業協會、市民代表 |
街道、生態環境部門、建管委、市場監管部門、綠化市容部門、城管執法部門、行業協會、市民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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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申請 |
申請 材料 |
獎勵申請表、報告、照片及其他 |
獎勵申請表 |
收款 賬戶 |
可為銀行個人賬戶 |
僅為申請單位銀行對公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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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 |
5000元、10000元分級 |
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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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受理部門 |
各街道 |
轄區市場監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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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發放單位 |
各街道 |
區市場監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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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歸檔 |
未明確 |
明確材料歸檔要求、時間節點等 |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