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背景:
??根據《關于促進外資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39號)的精神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的《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的規定,特制訂《上海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請注意:原《上海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試行辦法》(滬科合〔2014〕23號)自2019年1月1日起廢止。2018年之前(含2018年)已認定的上海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已于2018年12月31日全部到期,所有企業需按新的《管理辦法》重新認定
??1、提問:可以享受什么政策優惠?
??回答: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提問:這次修訂的主要內容都有些啥?
??回答:
??第一, 擴大了認定范圍,增加了服務貿易類。目前的認定范圍是(一)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二)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三)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四)服務貿易類。
??第二, 需要報送相關數據。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須在商務部“服務貿易統計監測管理信息系統(服務外包信息管理應用)”中填報企業基本信息,按時報送數據。
??第三, 調整備案方式,需要企業先在國家網上注冊,上海認定后,再到國家備案獲得證書號。
??第四, 增設證書有效期。規定了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三年后需要重新認定。“第十三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有效期為三年,自“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企業可在有效期滿當年提出重新認定申請,逾期未提出重新申請認定或者重新認定不合格的,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自動失效。”
??3、提問:認定條件都有哪些?
??回答:申請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上海注冊的法人企業;
??(二)企業的產品(服務)屬于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范圍內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三)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四)企業從事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范圍內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五)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本辦法第三條所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服務貿易類業務,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請注意:以上條件需要同時滿足哦!
??4、提問:認定范圍都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