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上海港口基礎設施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在港口功能日益完善的同時,港口基礎設施維護正在成為安全生產的重要風險點。上海港口基礎設施迫切需要從大規模建設階段向建設和維護并重階段轉變,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提高上海港口基礎設施的運行效率和使用壽命。
??日前,上海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上海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為便于更好地理解《辦法》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將《辦法》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港口是重要的基礎性、樞紐性設施。為加強和規范港口基礎設施維護工作,推動港口高質量發展,交通運輸部于2022年下半年出臺了《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旨在解決長期以來港口管理“重建設、輕維護”和“重生產、輕維護”的問題。為細化和明確上海港的基礎設施維護管理工作,我市于2023年下半年起啟動《辦法》編制,具體由市交通委牽頭落實此項工作。
??啟動《辦法》的編制,一是為了加強與國家上位法規、規范以及上海港口自身發展實際的銜接,二是為了理順我市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的監管體制,明確各級管理部門和維護單位的責任義務,三是為了緩解上海港港口基礎設施老化、損壞或者不滿足使用要求的矛盾,提高港口基礎設施的使用壽命和服務能力。
??二、重點規定
??《辦法》共7章30條,主要在以下方面做了重點規定:
??一是明確各級管理部門分工。明確市、區兩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經授權的相關機構分別承擔本轄區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監督管理職責。其中,市交通委負責指導上海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并具體實施海港港區和市管內河港區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的監督管理;市港航事業發展中心具體從事日常事務和技術支持保障職責。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承擔維護實施過程的安全質量監督職能。此外,要求各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以及臨港管委會等經授權的相關機構統籌做好本轄區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的管理和執法工作。
??二是突出維護單位主體責任。《規定》已明確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維護,經營性港口基礎設施由港口經營人負責維護。《辦法》進一步強調維護單位負責本單位港口基礎設施的維護管理,應當充分履行編制港口基礎設施維護計劃、對港口基礎設施定期開展檢查和檢測評估,以及根據設施技術狀態組織設施維修、開展完工核驗和資料報送的法定義務。
??三是細化維護計劃的具體內容。《辦法》進一步細化了編制維護計劃的具體要求,要求維護單位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結合本單位港口基礎設施運行情況和使用年限,對安全、消防、環保等設施作出合理安排,強調維護工作的計劃性和動態性。
??四是強化專項維修的技術管理。《辦法》將維修活動分為日常保養、一般維修和專項維修。對于規模較大、技術復雜且涉及結構安全的專項維修工程,《辦法》細化了工程監理和質量監督的要求,在維修方案編制、完工核驗組織、信息報送等方面都作出了具體規定,從而保障維修工程實施后相關設施恢復至良好技術狀態。
??五是兼顧港口健康發展的需要。考慮到上海港歷史久遠、新老碼頭并存,港口企業通過維護工程提升安全運營標準、污染防治能力以及改善作業效率的需求十分迫切,《辦法》允許維護單位實施港口基礎設施的局部技術改造和加固類專項維修工程,以促進港口安全運營、環保改善和風貌提升。
??三、常見問題解答
??1、港口基礎設施的類型、權屬多種多樣,既有公共的,也有專用的,既涉及設施所有人,也可能涉及承租人,具體應當由誰來履行港口基礎設施的維護管理義務?
??港口基礎設施包括兩類,一類是港口公用的防波堤、錨地等公用基礎設施,還有一類是由港口經營人用于港口經營的碼頭、堆場和倉庫等基礎設施。
??《辦法》進一步強調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港口公用的防波堤、錨地等基礎設施的維護,港口經營人負責本單位的港口基礎設施的維護。對于港口基礎設施經營人和所有人不是同一主體的情況,由港口經營人承擔港口基礎設施維護具體工作,維護經費由經營人和所有人通過合同約定承擔義務。
??2、本市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的監管是如何分工的?
??國家《港口法》和《上海市港口條例》已明確了本市港口監管體制,《辦法》對本市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的監管分工沿用了市區兩級體制,市交通委負責指導上海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工作,具體實施海港港區和市管內河港區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經授權的相關機構(目前主要指浦東新區、寶山區、閔行區、嘉定區、金山區、松江區、青浦區、奉賢區、崇明區等遠郊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臨港新片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具體實施并統籌做好本轄區內河港區的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的監督管理工作。此外,《辦法》還規定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轄區內港口基礎設施維護實施過程的安全質量監督工作。
??3、維護單位對港口基礎設施的維護義務主要有哪些?
??維護單位主要需要履行三方面義務。一是制定維護計劃,明確維護內容、標準、檢查和檢測計劃,以及資金籌措方案等;二是依據《港口設施維護技術規范》等標準規范的相關要求組織日常檢查(常規檢查)、定期檢查和檢測評估,其中定期檢查的周期根據設施類別、結構形式、運行狀態、使用年限和所處區域等實際情況確定,除首次檢查外一般為3至5年,危險化學品碼頭、客運碼頭以及達到設計年限需繼續使用的,需加大定期檢查頻次;三是根據設施技術狀態和檢測評估建議及時組織日常保養、一般維修或者專項維修。
??4、《辦法》中對專項維修有什么具體要求?
??專項維修制度是交通運輸部《規定》的一項重要制度創新,《辦法》對專項維修的具體要求進行了進一步細化。
??在不改變港口基礎設施的空間范圍、使用功能、泊位性質和靠泊等級的前提下,《辦法》要求對港口基礎設施進行規模較大、技術復雜且涉及結構安全的維修按照專項維修程序實施。其中,圍繞港口安全、環保或者作業效率提升需要對港口基礎設施實施局部技術改造或者加固的維修,納入專項維修。
??《辦法》規定維護單位實施專項維修,需要委托專業單位進行專項維修設計和設計方案評審。維護單位在實施專項維修前,將相關信息告知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專項維修過程中依法實施質量監督等工作。專項維修完工后,相關設施應當在維護單位組織核驗后方可投入使用。此外,維護單位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核驗資料報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5、如何理解《辦法》中對設施的限制使用?
??交通運輸部《規定》中,已對設施的限制使用作出了明確規定,將檢測評估報告作為港口基礎設施停止或者限制使用以及開展維修的依據。例如,當碼頭出現局部損壞,設施完好性、結構承載能力下降,已無法滿足在建設之初確定的設計工況條件,可以通過設施停止使用確保安全。但還存在這樣一種情況,即在降低工況條件后,碼頭可以繼續安全使用,如將碼頭靠泊的船舶噸級降低、堆貨荷載減少等方式,此類情形可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限制使用。《辦法》十一條第三款沿襲了上述規定,明確“經評估采用限制使用措施可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檢測評估報告應當明確具體的限制使用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