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以及處置無人繼承遺產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現就相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若干意見》制定的背景和依據是什么?
??《民法典》第114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這一規定確立了民政部門在特定情形下擔任遺產管理人的新職能。《民法典》實施至今,國家層面尚未出臺關于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的配套細則;實踐中,上海各區已出現多個法院判決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的案例。為依法執行法院判決,規范本市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妥善處置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遺產(以下稱“無人繼承遺產”),保障遺產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市政府辦公廳根據《民法典》制定《若干意見》。
??二、如何確定民政部門的遺產管理人身份?
??繼承開始后,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其中被繼承人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由村民委員會擔任;被繼承人為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由民政部門擔任。
??利害關系人要求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的,可以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民政局印發的《關于民事訴訟中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的實施意見》(滬高法〔2023〕240號),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或者在訴訟中申請追加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的民政部門為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區級民政部門。
??人民法院判決指定或者同意追加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的,民政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法院判決,秉持“勤勉、審慎、依法、公開”的原則,盡職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
??三、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需要履行哪些職責?
??各區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等職責。
??四、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如何查詢被繼承人遺產?
??各區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可以委托上海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中心依法查詢被繼承人生前的財產信息,由該中心開展核查并出具報告,作為各區民政部門制作遺產清單的重要參考。
??五、民政部門是否可以委托第三方處理遺產管理人工作事務?
??各區民政部門應當明確專門人員負責遺產管理人工作,可以就履職過程中的法律、公證、審計、評估等專業事務委托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評估機構等專業機構。
??市級民政部門建立受托處理遺產管理人專業事務機構目錄,并實行動態管理,具體辦法由市級民政部門另行制定。
??六、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是否會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實行專戶管理?
??各區民政部門設置遺產管理人資金專戶,用于在履職過程中與被繼承人相關的債權債務等資金往來結算。
??七、最終無人繼承的遺產,民政部門會如何處理?
??各區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依法處理被繼承人債權債務后,仍有剩余遺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無主財產確認之訴,經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剩余遺產無主并收歸國家所有的,由區級民政部門申請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執行。
??收歸國有的無人繼承遺產,應當主要用于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以及教、科、文、衛等公益事業。
??八、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相關費用如何保障?
??各區民政部門在查詢、管理、處置遺產等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為防止遺產毀損、滅失支付的費用、為清理被繼承人債權債務產生的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的費用等),從被繼承人遺產中優先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保障。
??各級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所需的日常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全額予以保障。
??九、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相關單位如何配合?
??公安、司法、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市場監管、醫保、知識產權、房屋管理、金融管理、稅務、工會等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建立與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查詢、清理、保管、處置遺產等)相關的工作制度,并加強人員培訓,為民政部門履職提供支持。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轄區內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制度的政策宣傳,支持并配合民政部門開展遺產管理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