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上海市松江區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滬松建管〔2023〕104號
各有關單位:
??為了規范松江區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加強對本區招標代理活動監管,提高招標代理服務質量,促進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公開、公平、公正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行為記錄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了《上海市松江區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松江區建設和管理委員會
??2023年8月9日
上海市松江區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目的)
??為了規范松江區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加強對本區招標代理活動監管,提高招標代理服務質量,促進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公開、公平、公正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行為記錄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在松江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項目(在市建管平臺進行招投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活動的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招標代理機構”)的信用評價管理。
??本細則所稱的招標代理活動是指接受招標人委托,對建設工程項目辦理招標投標相關事宜的行為。
??第三條(管理職責)
??上海市松江區建設和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區建管委”)是本區內從事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活動的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的主管部門。
??上海市松江區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區招管中心”)具體負責本區內從事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活動的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工作。
??第四條(信用評價)
??信用評價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客觀的原則,以招標代理工作質量為依據,對招標代理機構開展信用評價。
??第五條 (信用評價標準)
??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合同履約完成后,由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人以及區招管中心等評價主體,圍繞招標代理機構對建設工程項目的組織管理、合同履約以及代理人員行為等展開信用評價。
??第六條(信用評價信息)
??信用評價信息以信用分形式體現,由企業基本情況得分、項目情況得分、獎勵分、懲戒分組成。計分周期為12個月,每個計分周期起始時間為上一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
??代理機構信用分 = 企業基本情況得分×30% + 項目情況得分×70% + 獎勵分 - 懲戒分
??(一)企業基本情況得分實行加分制,滿分為100分。每年評價一次,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評價工作;
??(二)項目情況得分為計分周期內各項目評分的算數平均值,按季度更新。項目情況得分由招標代理機構項目評價(20%)、招標人項目評價(30%)和區監管部門項目評價(50%)組成;其中監管部門項目評價按照上海市現有文件執行。
??第七條(信用分獎懲原則)
??獎勵分和懲戒分按以下原則增加或扣減:
??(一)獎勵原則
??在本市、區招標代理檢查工作或其他相關活動中被行政主管部門通報表揚的,每次獎勵2分。
??(二)懲戒原則
??在本市、區招標代理活動中,招標代理機構或代理人員行為違法違規,依項累計扣減。
??第八條(信用誠信原則)
??招標代理機構對所申報的信用信息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區建管委加強對信用信息的監督管理,不定期對信用信息工作進行檢查。
??第九條(信用評價異議處理)
??招標代理機構對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區建管委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區招管中心應當在收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并書面回復,做好異議處理工作。
??第十條(信用評價管理)
??(一)信用評價信息公布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信息按時匯總公布,每季度在“上海松江http://www.songjiang.gov.cn”政務公開的“區建管委”下的“最新信息”的公開欄內推送一次。招標代理機構信用信息追溯期為一年,
??(二)信用評價信息共享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分排名每季度通過“政務服務”平臺推送區紀委監委、各街鎮園區和相關委辦局。
??(三)信用評價信息應用
??鼓勵信用評價結果在招標代理機構的業務承接、事中事后監管等方面中應用。
??1、信用評價結果將作為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重要參考和依據。
??2、行業主管部門應當重點監管排名靠后的招標代理機構,增加檢查頻率。
??3、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投訴舉報內容經查屬實的,除扣分外依法對相關招標代理機構和責任人進行通報查處,并將不良信息經區政府網站-建管委平臺予以曝光。
??第十一條(解釋部門)
??本細則由上海市松江區建設和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實施日期)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行兩年。
??附件:
??1.招標代理機構評價標準(企業基本情況)
??2.招標代理機構項目評價標準(代理機構)
??3.招標代理機構項目評價標準(招標人)
??4.招標代理機構項目評價標準(監管部門)
??5.招標代理機構懲戒分標準
??附件1
招標代理機構評價標準(企業基本情況)
序號 |
評價 項目 |
分值 |
評價標準 |
證明材料 |
|
1 |
基本條件 |
60分 |
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
營業執照、法人及從業人員身份證、社保證明等資料。 |
|
2 |
綜合素質 |
20分 |
辦公 場所 (10分) |
1.有固定辦公場所,配置電腦等基本辦公用品。(3分) |
自有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掃描件,相關照片,無辦公場所不得分。 |
2.有開評標場所。(3分) |
|||||
3.有專業監控設備。(2分) |
|||||
4.有檔案室。(2分) |
|||||
從業 人員 (6分) |
1.中級及以上職稱或建設類注冊人員共計3人(含)以上。(2分) |
社保復印件、中級及以上職稱證書(掃描件)、注冊工程師證書(掃描件)。 |
|||
2.具有注冊造價工程師。(2分) |
|||||
3.具有高級工程師。(2分) |
|||||
內部 管理 (4分) |
建立內部相關管理制度,包括檔案管理制度、內部學習培訓制度、項目審核制度等。(4分) |
相關制度、學習記錄等復印件。 |
|||
3 |
業績 |
20分 |
上年度代理項目(在市建管平臺進行招投標的建設工程項目): 1.代理項目數量1-15個(不含);(5分) 2.代理項目數量15-30個(不含);(10分) 3.代理項目數量30-45個(不含);(15分) 4.代理項目數量45個以上(不含)。(20分) |
項目招標代理合同、中標通知書復印件。 |
|
合計得分 |
|
||||
說明:本表由區招管中心進行評價,未進行評價的以滿分計; |
??附件2
招標代理機構項目評價標準(招標代理機構)
????????項目名稱: ?標段編號:
序號 |
評價 項目 |
分值 |
評價標準 |
1 |
代理 合同 管理 |
20分 |
1. 開展招標代理活動前,招標代理機構應按國家、行業或本市有關部門頒布的招標代理示范合同簽訂代理合同,并完成合同信息報送。(10分) 2.合同應明確招標代理活動的委托服務范圍、內容和期限,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工作分工,招標代理項目負責人,招標代理服務費用,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等事項(10分) |
2 |
代理 機構 |
20分 |
1. 招標代理機構應根據招標代理合同要求,成立招標代理項目組,辦理代理合同約定事項。招標代理項目負責人應按招標代理合同的約定擬派,招標代理項目組專業種類、人員數量、崗位分工、業務水平等應滿足項目實際需要。涉及工程量清單及最高投標限價編制的,相關人員應具有相應執業資格,且符合造價咨詢相應規范要求。(10分) 2. 嚴格落實招標代理成果文件質量內控制度,落實編制人、審核人、審定人三級審核程序。審核人應為熟悉業務、具有相關技術職稱或取得招標采購專業能力評價的專業人員;審定人應由招標代理機構中具有工程技術、經濟類高級職稱,負責招標代理業務的技術負責人擔任。(10分)。 |
3 |
項目 負責人 |
50分 |
1. 履行招標代理合同約定的招標代理事項,與招標投標各參與方就招標代理相關事宜及時開展溝通與協調。(10分) 2. 參與招投標活動重大事項,包括制定招標方案,發布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組織現場踏勘,組織答疑、發布補充招標文件(補充資格預審文件),組織開標、評標,協助定標,參與合同談判(如需),協助處理有關異議和投訴等。(10分) 3. 編制或審核招標總體策劃、招標方案、資格預審文件及補充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及補充招標文件、評標辦法、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以及招標投標活動中的其他重要成果文件;負責協調工程量清單及最高投標限價等相關造價成果文件的編制事宜。(10分) 4. 及時向招標人報告招標代理活動實施情況;招標代理活動過程中的各類重要決策,包括重大事項的處理,以及招標代理主要成果文件等,應提交招標人審核確認。(10分) 5. 妥善保管招投標各種文件資料,包括各類會議簽到、紀要以及澄清、說明文件記錄;會議簽到等。(10分) |
4 |
其他 |
10分 |
1. 及時按照信用評價辦法,對本建設工程項目標段及時評價。(5分) 2. 對招標投標監管部門指出的問題及時整改。(5分) |
合計得分 |
|
||
說明:1.本表由代理機構進行評價,未進行評價的以滿分計; 2.同一事件不重復扣分,扣分需明確理由。 |
??附件3
招標代理機構項目評價標準(招標人)
?????????項目名稱: ??標段編號:
序號 |
評價項目 |
分值 |
評價標準 |
1 |
工作質量 評價 90分 |
5分 |
1.招標代理合同明確招標代理機構的具體工作內容、權利義務。 |
5分 |
2.招標代理機構告知開展招標工作所需資料、時間安排及相關要求的。 |
||
5分 |
3.按合同約定時限內完成工作(除招標人原因造成延遲的)的。 |
||
5分 |
4.按合同約定收費標準收費的。 |
||
5分 |
5.招標代理機構指定招標項目負責人的。 |
||
10分 |
6.招標代理機構成立招標項目組的(5分),明確招標項目組人員分工的(5分)。 |
||
10分 |
7.對招標項目負責人或者招標項目組其他人員的專業能力、工作質量、服務態度滿意的。 |
||
10分 |
8.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策劃書或者招標方案的(5分);對招標策劃書或者招標方案滿意的(5分)。 |
||
10分 |
9.招標工作中不存在嚴重差錯的(10分),不存在一般差錯的(5分)。 |
||
20分 |
10.經財務監理審核,未發生以下情形的:一個月調整工程量金額因代理原因(如工程量缺項、錯項,或者項目特征和招標文件中文字描述含義不清的等)引起的建安投資金額增加超過中標價±5%以上的。具體為超過±5%的,扣5分;超過±10%的,扣10分;超過±15%的,扣15分;超過±20%的,扣20分。 |
||
5分 |
11.歸檔成果文件完整準確的。 |
||
2 |
公正性評價 10分 |
10分 |
招標過程中不存在不公開、不公平、不公正情況的。 |
合計得分 |
|
||
說明:1.本表由招標人進行評價,未進行評價的以滿分計; 2.同一事件不重復扣分,扣分需明確理由; 3.該評價標準內容與市級部門新標準不一致時,按新標準執行。 |
??附件4
招標代理機構項目評價標準(監管部門)
????????工程名稱: ?報建編號:
????????代理單位: ?項目負責人:
序號 |
記錄要素 |
評價標準 |
1 |
暫停招標情況 15分 |
因違反法律法規、存在不誠信行為或者工作差錯被暫停的,視情節每發生一次扣5分或者10分。 |
2 |
招標文件質量 10分 |
除暫停招標情況外,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中存在不合理條款或者明顯錯誤的,視情節有一處扣1分、3分或者5分。 |
3 |
開標情況 20分 |
1.招標項目負責人開標會(含資格預審)不到場,其委托代理人無有效委托書或者身份證明的,每發生一次扣5分; 2.招標項目負責人開標會(含資格預審)不到場,其委托代理人持有效委托書的,每委托一次扣2分; 3.招標項目負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開標開始時間后到場或者在開標結束前擅自離開的,每發生一次扣3分; 4.開標時間調整后未及時取消預訂開標室的,每發生一次扣2分; 5.因招標代理機構原因造成開標現場秩序混亂的,視情節每發生一次扣1分、3分或者5分; 6.存在其他不規范行為的,視情節每發生一次扣1分、3分或者5分 。 |
4 |
專家抽取情況 5分 |
1.因招標代理原因導致評標會改期,由此造成專家資源浪費的,每發生一次扣5分; 2.開標未結束,提前辦理專家抽取申請手續,并由此造成專家資源浪費的,每發生一次扣3分; 3.因招標代理原因造成線上無法申請抽取專家的,每發生一次扣1分 。 |
5 |
評標情況 20分 |
1.招標項目負責人評標會(含資格預審)不到場,其委托代理人無有效委托書或者身份證明的,每發生一次扣5分; 2.招標項目負責人評標會(含資格預審)不到場,其委托代理人持有效委托書的,每委托一次扣2分; 3.招標項目負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評標開始時間后到場或者在評標結束前擅自離開的,每發生一次扣3分; 4.評標時間調整后未及時取消預訂評標室的,每發生一次扣2分; 5.招標代理從業人員或者招標人代表將通訊工具(含手機、PAD、筆記本電腦等無線上網設備)帶入評標區的,每發生一次扣3分;在評標區使用通訊工具的,每發生一次扣5分;評標過程中擅自進出評標區的,每發生一次扣3分; 6.進入評標室的招標代理從業人員超過2名且未報備監管人員的,每發生一次扣2分; 7.存在其他不規范行為的,視情節每發生一次扣1分、3分或者5分; 8.評標工作準備不滿足評標要求,影響評標正常進行的,每發生一次扣3分; 9.因招標代理機構原因造成評標現場秩序混亂的,視情節每發生一次扣1分、3分或者5分; 10.評標會現場有傾向性發言、誘導性提示、干擾評委評標等不當行為的,每發生一次扣10分。 |
6 |
書面報告質量 20分 |
1.書面報告資料中存在違法違規情形且無法改正的扣10分; 2.書面報告資料中存在違法違規情形但可以改正的扣5分; 3.書面報告資料中存在不誠信行為、工作差錯或者需補充資料的,視情節每發生一次扣1-3分; 4.書面報告未按時提交的,扣2分。 |
7 |
總體評價 20分 |
1.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存在因串通投標被行政處罰情況的,扣10 分; 2.招投標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情形、存在不誠信行為或者工作差錯的,視情節扣1-10分。 |
說明:1.對進場項目由區招管中心的監管人員和評標專家對每個標段進行評價,未發生扣分的以滿分計; 2.同一事件不重復扣分,同一行為多次發生則按次進行扣分,扣分最小單位為1分; 3.該評價標準內容與市級部門新標準不一致時,按新標準執行。 |
??附件5
招標代理機構懲戒分標準
序號 |
分值 |
評價標準 |
1 |
每項 2分 |
1.招標代理機構未及時如實填報《招標代理機構評價標準》的(詳見附件1); 2.代理的招標項目在市監管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評標評估工作中,“招標代理機構”評估項被后評估專家提出問題的; 3、因招標代理機構原因被監管部門函詢或約談的; 4.未使用行業規范的標準合同范本或違反合同約定另行收費的; 5.工程已開工而招標代理仍然開展招投標的; 6.作為投訴人,投訴事項查無實據的; 7.招標代理行為被舉報、信訪,經核查屬實,但未構成違法行為的。 (作出事實認定之日開始扣分) |
3 |
每項 5分 |
1.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因自身原因造成代理的招標項目發生舉報、信訪,內容屬實且構成違法行為,但未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禁止在一定期限內參與招投標活動、限制從業、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等行政處罰的; 3.審計、財政、監察等部門移送的招標項目,被查實作為投標人或代理機構存在違規行為的; 4.被司法機關認定單位行賄罪,或所屬工作人員因在代理項目的招投標活動中被司法機關認定有犯罪行為,但未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禁止在一定期限內參與招投標活動、限制從業、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等行政處罰的; (第1、2、3款規定的懲戒分從收到相關行政部門通知之日開始扣分;4款規定的懲戒分從行政處罰到期之日開始扣分) |
4 |
10分 |
招標代理機構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禁止在一定期限內參與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限制從業、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等行政處罰的,扣減其信用分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