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商規〔2021〕3號
各區人民政府,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虹橋商務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23號)《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商務部令2020年第3號)以及《上海市外商投資條例》(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及時有效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持續優化外商投資環境,市商務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2021年5月22日
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及時有效處理本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持續優化外商投資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商務部《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和《上海市外商投資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是指:
??(一)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以下統稱投訴人)認為本市行政機關(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以下統稱被投訴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向投訴工作機構申請協調解決的行為;
??(二)投訴人向投訴工作機構反映本市在投資環境方面存在的問題,建議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的行為;
??(三)投訴人向投訴工作機構提出需本市行政機關協調解決與自身投資或者生產經營等相關的問題的行為。
??前款所稱投訴工作機構,是指本市負責受理和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的部門或者機構。
??第三條 市商務委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市級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協調、推動市級層面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指導和監督各區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研究提出完善本市投資環境相關政策措施。
??聯席會議召集人由市商務委分管外資工作的領導擔任;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商務委外國投資管理處,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各區應當建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區級聯席會議制度,協調、推動本區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
??第四條 市商務委負責處理下列投訴事項:
??(一)涉及市有關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行為的;
??(二)建議市有關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的;
??(三)需市有關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協調解決的問題。
??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以下簡稱市外資投訴中心)設在市外商投資協會,負責受理和具體辦理前款規定的投訴事項,組織與外商投資有關的政策法規宣傳,開展本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培訓,推廣投訴事項處理經驗,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督促各區做好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積極預防投訴事項的發生。
??第五條 各區牽頭負責外商投資工作的部門(以下統稱區商務部門)負責處理下列投訴事項:
??(一)涉及本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政行為的;
??(二)建議本區有關部門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的;
??(三)需本區有關部門協調解決的問題。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作為本區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以下簡稱區外資投訴中心),負責受理和具體辦理前款規定的投訴事項。
??第六條 投訴工作部門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合法、分級負責原則,及時處理投訴人反映的問題,協調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第七條 投訴人應當如實反映投訴事實,提供證據,積極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投訴處理工作。
??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商會、協會可以參照本辦法,向投訴工作機構反映會員提出的投資環境方面存在的問題,并提交具體的政策措施建議。
第二章 投訴的提出與受理
??第九條 投訴人提出投訴事項,應當提交書面投訴材料。投訴人可以通過“一網通辦”或上海外商投資促進服務平臺(www.investsh.org.cn),在線提交投訴材料,并查詢受理進度及結果。投訴材料也可以現場提交,或者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
??市商務委應當公布市和各區外資投訴中心的地址、電話和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信息,便利投訴人提出投訴事項。
??第十條 投訴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通訊地址、有關聯系人和聯系方式,主體資格證明材料,提出投訴的日期;
??(二)被投訴人或者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二)、(三)項涉及的有關部門的名稱或者姓名、通訊地址、有關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三)明確的投訴事項和投訴請求,相關政策措施建議或者需要有關部門協調解決的問題;
??(四)有關事實、證據和理由,如有相關法律依據可以一并提供;
??(五)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七)、(八)、(九)項所列情形的說明。
??投訴材料應當用中文書寫。有關證據和材料原件以外文書寫的,應當提交準確、完整的中文翻譯件。
??第十一條 投訴人可以委托他人進行投訴。投訴人委托他人進行投訴的,除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材料以外,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
??第十二條 投訴材料不齊全的,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投訴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通知投訴人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期限。
??第十三條 投訴具有以下情形的,投訴工作機構不予受理:
??(一)投訴主體不屬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的;
??(二)申請協調解決與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民商事糾紛,或者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事項范圍的;
??(三)不屬于本投訴工作機構處理范圍的;
??(四)經投訴工作機構依據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通知補正后,投訴材料仍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要求的;
??(五)投訴人偽造、變造證據或者明顯缺乏事實依據的;
??(六)沒有新的證據或者法律依據,向同一投訴工作機構重復投訴的;
??(七)同一投訴事項已經由上級投訴工作機構受理或者處理終結的;
??(八)同一投訴事項已經由信訪等部門受理或者處理終結的;
??(九)同一投訴事項已經進入或者完成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程序的。
??第十四條 投訴工作機構接到完整齊備的投訴材料,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符合投訴受理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并通過信函或現場領取等方式,向投訴人發出投訴受理通知書。經投訴人同意,也可通過“一網通辦”、上海外商投資促進服務平臺或電子郵件發出投訴受理通知書。
??不符合投訴受理條件的,投訴工作機構應當于7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不屬于本投訴工作機構處理范圍的,投訴工作機構可以告知投訴人向其他投訴工作機構提出投訴。
第三章 投訴處理
??第十五條 投訴工作機構在受理投訴后,應當指定工作人員,與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或者有關部門進行充分溝通,了解情況,依法協調處理,推動投訴事項或者有關問題的妥善解決。
??第十六條 根據投訴事項不同情況,投訴工作機構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一)通過電話、電子郵件、當面交流或者現場走訪等方式,向投訴人進一步了解情況,要求投訴人提供材料或者其他必要的協助;
??(二)通過電話、電子郵件、當面交流或者書面公函等方式,向被投訴人或者有關部門了解情況,商請研究解決被投訴事項或者有關問題;涉及投資環境的,商請研究提出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的建議;
??(三)可以組織召開會議,邀請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或者有關部門共同參加,陳述意見,探討投訴事項的解決方案,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
??(四)根據投訴處理工作需要,可以就專業問題聽取有關專家意見;
??(五)投訴工作機構認為適當的其他處理方式。
??第十七條 投訴工作機構進行投訴處理時,投訴人應當予以必要的協助,被投訴人或者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 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簽署和解協議的,應當寫明達成和解的事項和結果。依法訂立的和解協議對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具有約束力。被投訴人不履行生效和解協議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辦結受理的投訴事項。涉及部門多、情況復雜的投訴事項,可以適當延長處理期限。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訴處理終結:
??(一)投訴工作機構進行協調處理,投訴人同意終結的;
??(二)投訴事項與事實不符的,或者投訴人拒絕提供材料導致無法查明有關事實的;
??(三)投訴人的有關訴求沒有法律依據的;
??(四)投訴人書面撤回投訴的;
??(五)投訴人不再符合投訴主體資格的;
??(六)經投訴工作機構聯系,投訴人連續30日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投訴處理工作的。
??投訴處理期間,出現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七)、(八)、(九)項所列情形的,視同投訴人書面撤回投訴。
??投訴處理終結后,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一網通辦”、上海外商投資促進服務平臺、電子郵件、信函或現場領取等方式,將投訴處理結果書面通知投訴人。
??第二十一條 投訴事項自受理之日起一年未能依據本辦法第二十條處理終結的,市商務委、各區商務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有關情況,提出有關工作建議。
??第二十二條 投訴人對投訴工作機構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或者投訴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就原投訴事項逐級向上級投訴工作機構提起投訴。
??第二十三條 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投訴處理過程中知悉的投訴人的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和個人隱私。
第四章 投訴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建立投訴檔案管理制度,及時、全面、準確記錄有關投訴事項的受理和處理情況,按年度進行歸檔。
??第二十五條 各區外資投訴中心應當在每月前4個工作日內向市外資投訴中心上報上月本地區投訴工作情況,包括收到投訴數量、處理進展情況、已處理完結投訴事項的詳細情況和有關政策建議等。
??市外資投訴中心應當在每月前7個工作日內向聯席會議辦公室上報上月本市投訴工作情況。
??第二十六條 各區商務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有關地方或者部門工作中存在普遍性問題,或者有關規范性文件存在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明顯不當的情形的,可以向市商務委反映并提出完善政策措施建議。
??第二十七條 市外資投訴中心應當按年度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外商投資企業權益保護建議書,總結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商會、協會、各區或有關部門反映的典型案例、重點問題、政策措施建議,提出加強投資保護、改善投資環境的相關建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投訴人通過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反映或者申請協調解決問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第二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投資者以及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所投資企業投訴工作,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三十條 臨港新片區、虹橋商務區及國家級和市級開發區可以參照本辦法,開展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商務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根據2021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及處理辦法》(1989年12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發布、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修正)已經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