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應急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和工貿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上海市應急管理局
??上海銀保監局
??2020年2月21日
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和工貿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危險化學品和工貿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充分發揮保險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積極作用,提升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和技術防范水平,切實保障投保單位及有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強制實施范圍)
??以下危險化學品領域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一)依法應當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
??(二)依法應當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不帶儲存設施的除外);
??(三)依法應當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企業;
??(四)使用危險化學品作為原料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
??(五)使用危險化學品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工貿企業;
??(六)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貿企業;
??(七)涉及鎂鋁粉的粉塵涉爆工貿企業。
??從事達到國家規定規模(體量)的高溫熔融金屬及熔渣的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三條 (鼓勵實施范圍)
??鼓勵以下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一)不帶儲存設施的依法應當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
??(二)除第二條第(四)項以外的其他化工(含石油、醫藥化工)企業;
??(三)粉塵涉爆工貿企業(鎂鋁粉除外);
??(四)存在有限空間作業的工貿企業;
??(五)涉及典型危險化學品的工貿企業;
??(六)存在高溫熔融金屬工藝的機械加工企業。
??其他危險化學品和工貿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自愿選擇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四條 (承保模式)
??本市提倡共保模式,鼓勵保險機構組成共保體承保相關業務,共同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保險服務。相關承保機構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選取,未經選取的,不得擅自從事(承保)相關業務。
??采用共保體予以承保的,開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且具有一定規模和業績的,在招標選取時優先考慮。
??第五條 (共保體運行)
??共保體應當建立保險條款、責任限額、費率規則、事故預防、理賠流程“五統一”的共保模式,共同分擔風險和提供保險服務。
??共保體應當明確主承保機構和從共保機構,主承保機構牽頭負責承保出單、事故預防和查勘理賠等工作。
??市應急局與共保體合作建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向應急管理部門和保險監管部門開放權限,與安全生產監管相關信息平臺實現信息共享,對保險機構開展安全生產事故預防服務及服務費用支出使用情況進行分析。
??第六條 (共保體成員退出)
??共保體成員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成員資格,并通過公眾網站等形式進行社會公示:
??(一)在共保協議外私自承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業務的;
??(二)鼓勵、誘導生產經營單位以其他險種代替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業務的;
??(三)未履行保險合同義務和服務承諾,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投訴后經查屬實的;
??(四)事故預防專項資金提取及使用比例未達到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保費總額的20%的;未據實列支事故預防費用或挪用、擠占和轉存事故預防費用情節嚴重的;
??(五)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未按合同約定及服務承諾及時賠付,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存在其他違法行為或違反行業自律的行為,被給予行政處罰、處理的;
??(七)有嚴重違反國家本市有關規定其他行為的。
??共保體成員被取消資格的,依法納入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懲戒“黑名單”管理。
??第七條 (保險責任范圍)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保障范圍包括投保單位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導致從業人員人身傷亡賠償,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賠償,事故搶險救援、醫療救護、事故鑒定、法律訴訟等費用。
??保險機構不得在簽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合同過程中強制生產經營單位訂立其他商業保險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適應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保障需求的個性化商業保險產品,進一步擴大保障范圍、提升保障水平。
??第八條 (費用管理)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費由生產經營單位繳納,不得以任何方式攤派給從業人員。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保費可以納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費用。
??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應當覆蓋全體從業人員。
??第九條 (保險費率)
??市應急局會同相關部門指導共保體制定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基準指導費率,實行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
??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綜合考慮投保單位是否納入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名單、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安全風險分級、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每年可在基準保險費率上、下浮不超過10%,累計上、下浮最高不超過30%。發生導致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的,下一年度保險費率直接上浮至基準費率的130%。
??保險基準費率在一個保險期限內保持不變。
??第十條 (保險責任限額)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包括投保單位從業人員和第三者的人身傷亡、第三者財產損失、事故應急搶險救援、醫療救護、事故鑒定、法律訴訟等部分。
??涉及從業人員和第三者死亡的賠償限額每人最低為60萬元,并根據本市城鎮居民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變化適時調整。對未造成人員死亡事故的賠償保險金額度在保險合同中約定。
??按照本辦法請求的經濟賠償,不影響投保單位從業人員依法請求工傷保險賠償的權利。
??第十一條 (保險期限)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限一般為1年。依法應當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保險期限可以與行政許可期限保持一致。
??依法應當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應當在辦理許可手續之前或者同時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投保后經申請未取得行政許可的,保險機構應當及時辦理退保手續。除被依法關閉取締、完全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保險合同期屆滿前辦理續保手續,不得擅自延遲續保、退保。
??第十二條 (事故預防服務)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規范》規定的服務內容、形式、保障、評估和改進要求,開展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服務。
??鼓勵保險機構協助投保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應急預案編制與演練、安全生產科技應用等工作,具體服務內容和頻次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合同中約定。
??鼓勵保險機構委托有資質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或者自行獲取安全評價資質,為投保單位依法開展安全評價,出具安全評價報告。相關評價報告可以作為投保單位申請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材料。
??第十三條 (事故隱患排查)
??保險機構發現投保單位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出具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建議書,并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屬于重大事故隱患的,保險機構應當及時向屬地應急管理部門報告發現及跟蹤情況。
??投保單位未及時整改重大事故隱患的,保險機構可以在下一投保年度上浮保險費率,并依據合同約定對該隱患導致的生產安全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機構開展事故預防服務時,投保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告知保險合同中明確的重要安全事項,對排查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投保單位對保險機構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整改,按照規定錄入上海市風險隱患雙重預防信息系統,未造成后果的,應急管理部門一般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風險管理檔案)
??保險機構應當建立風險管理檔案。風險管理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保單位配合事故預防服務提供的相關材料;
??(二)保險機構開展的事故預防服務活動情況;
??(三)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建議書及其跟蹤整改情況。
??第十五條 (事故預防資金)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不低于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保費20%的比例提取用于事故預防服務的相關資金,實行統籌安排、??顚S?,不得挪用、擠占、轉存。
??第十六條 (保險理賠)
??投保單位發生事故后,保險機構應當積極協助搶險救災和事故處理等相關工作,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核定損失、賠償保險金。
??同一投保單位從業人員獲取的保險賠償應當實行同一標準。
??投保單位應當及時將賠償保險金支付給受傷人員或者死亡人員(以下統稱受害人)的受益人,或者請求保險機構直接向受害人賠付。投保單位怠于請求的,受害人或該保險受益人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機構請求賠付。
??第十七條 (快速理賠)
??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快速理賠機制,對事故真實、責任明確的小額案件簡化理賠流程,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先行墊付賠償金。
??對于保險責任明確的生產安全事故,保險機構依投保單位的書面要求,自收到賠償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供預付賠款。
??對較大、重大、特別重大事故,在責任明確的情況下,保險機構應當就已確定損失先行賠付。
??第十八條 (超賠保障)
??本市推行超賠保障制度,倡導超賠保障服務。
??共保體可以為當年度投保單位出具“上海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共享保單”,對投保單位自身保單限額之上的純風險損失提供額度為1億元的共享保障,用于超過投保單位自身風險保障能力的極端重、特大事故的賠償。
??第十九條 (日常監督)
??市應急局組織對保險機構開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服務實施督促指導,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保險機構開展預防服務情況進行定期評估。
??各區應急管理局發現保險機構有違反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要求的行為,應當及時向市應急局報告。
??保險監管部門依法對承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經營業務進行監督管理,督促保險機構規范經營,查處擾亂市場違法經營行為。
??第二十條 (保障和考核)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作為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生產誠信等級評定和相關表彰獎勵的必要條件,作為安全生產相關行政許可的重要參考。
??鼓勵各區應急管理局結合本地實際,積極創新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方法和途徑,不斷強化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與安全生產其他監管措施的關聯運用。
??各區應急管理部門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按照規定納入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內容。
??第二十一條 (特殊情況的處理)
??生產經營單位已投保的與安全生產相關的其他險種,應當增加保險項目或者將其調整為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確保獲得的事故預防服務、事故預防資金提取比例和保險理賠水平等達到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同等標準。
??同一生產經營單位同時屬于多個行業領域的,在同時滿足各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要求前提下,無需重復購買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二十二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屬于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單位,本辦法實施之日前已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三個月內投保。
??附件:名詞釋義
??附件
名詞釋義
??一、危險化學品行業領域:是指應急管理部門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負責監督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使用單位。
??二、工貿行業:是指應急管理部門參照《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行業安全監管分類標準(試行)》(應急廳〔2019〕17號),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行業。
??三、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指保險機構對投保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有關經濟損失等予以賠償,并且為投保單位提供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服務的商業保險。
??四、典型危險化學品:是指《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的行業品種目錄》(安委〔2016〕7號)規定的典型危險化學品。
??五、投保單位:是指與保險機構訂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合同并支付保險費用,享有接受事故預防服務和獲得賠償權利的生產經營單位。
??六、從業人員:包括而不限于與生產經營單位簽訂有勞動合同的人員、存在事實勞動合同關系的人員、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給付勞動報酬的人員以及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勞務派遣人員、退休返聘人員、兼職人員、短期工、臨時工、季節工、學徒工、實習生等。
??七、第三者:指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從業人員以外的其他組織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