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民防〔2023〕7號
各區民防辦、有關管委會民防管理部門,市民防監管中心:
《上海市建設工程民防專項竣工驗收實施細則》經上海市民防辦公室2022年第13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民防辦公室
2023年1月20日
上海市建設工程民防專項竣工驗收實施細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部署和要求,持續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整合民防專項竣工驗收辦事流程,提升民防系統各部門協同服務能力,根據《上海市建筑工程綜合竣工驗收管理辦法》(滬住建規范聯〔2018〕10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上海市民防工程檔案管理規定》(滬民防規〔2021〕2號)和《關于實施“一站式”民防專項竣工驗收的通知》(滬民防〔2020〕148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本市民防建設工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實施范圍)
按照《管理辦法》規定申請綜合竣工驗收的項目,其民防專項竣工驗收適用于本細則。民防建設工程竣工階段的質量監督、檔案接收和落實民防結建義務核實工作納入民防專項竣工驗收。
第三條 (職責分工)
上海市民防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民防辦”)是全市民防專項竣工驗收的主管部門;區民防辦(除浦東新區外)負責本行政區域規資部門審批項目民防專項竣工驗收的牽頭組織、民防工程檔案接收、核實建設單位落實民防結建義務等工作;上海市民防監督管理事務中心(以下簡稱“監管中心”)承擔市規資部門審批項目民防專項竣工驗收的牽頭組織、民防工程檔案接收、核實建設單位落實民防結建義務等工作;區民防辦和監管中心統稱為“民防管理部門”;監管中心安質監科(以下簡稱“安質監部門”)主要負責受監的民防工程專項竣工驗收的質量監督工作。
浦東新區民防辦和經市民防辦授權的特定地區管委會按照職責權限負責管轄區域民防工程專項竣工驗收,其內設部門參照民防管理部門和安質監部門的職責分別承擔相應工作。
第四條 (預審意見反饋)
民防管理部門接收到上海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審批管理系統”)推送的綜合竣工驗收信息和民防專項竣工驗收預審資料后,按照《辦事指南》要求對資料進行預審,在2個工作日內做出并上傳預審結論。預審結論包括受理、補正、不予受理,逾期未告知或上傳結論的視為受理。
對于繳費項目,民防管理部門根據規資部門測繪報告中地面建筑總面積核實繳款憑證金額,足額繳納的,預審結論為受理,待現場驗收后直接出具“通過”的驗收意見;未足額繳納的,預審結論為補正,并反饋補繳金額,待建設單位按要求足額補繳,現場驗收后出具“通過”的驗收意見。
對于配建民防工程的項目,需建設單位補正材料的,補正要求一次性告知,補正期間不計入受理期限。民防管理部門應在補正材料上傳后的2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審核意見。逾期未反饋補正審核意見的視為受理。
第五條 (現場查看服務)
民防管理部門通過審批管理系統接收到現場查看服務通知后,核實建設單位落實民防結建義務情況并組織對民防工程質量和檔案開展現場查看服務。現場查看符合驗收要求(通過的),民防管理部門在審批管理系統上錄入“初步通過”。不符合驗收要求需整改的,建設單位在整改完成后可再次申請現場查看服務,經民防管理部門組織安質監部門檢查符合要求后,由民防管理部門在審批管理系統上錄入“初步通過”意見。提供現場查看服務并獲“初步通過”的項目,民防管理部門和安質監部門原則上不再進行現場驗收,只由民防管理部門對建設單位落實民防結建義務的有關資料進行核實無誤后直接出具驗收意見。
現場查看作為統一申請驗收之前政府提供的提前服務,辦理時限為12個工作日。建設單位整改的時間不計入辦理時限內。
第六條 (參加現場綜合驗收確認)
未經現場查看的項目,民防管理部門收到審批管理系統推送的現場驗收通知后應當在系統上明確是否需要參加現場綜合驗收。
綜合竣工驗收申請受理后,對于沒有參加現場查看的項目,民防管理部門將按照綜合驗收管理部門確定的驗收時間參加現場驗收,未參加的,視作民防專項竣工驗收通過。
第七條 (現場綜合驗收)
經確認需參加現場綜合驗收的項目,民防管理部門收到審批管理系統或短信發送的現場綜合驗收通知后,當日通知安質監部門,按照現場驗收時間安排共同參加現場綜合驗收。
現場綜合驗收時,民防管理部門對建設單位落實民防結建義務進行核實、對民防工程檔案進行檢查,安質監部門對民防工程實體質量和責任主體質量行為進行檢查。
在現場查看服務或現場綜合驗收階段,民防管理部門向建設單位一次性提出防護設備設置和使用問題的整改意見并發放《民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告知書》(附件1)。
第八條 (驗收結論出具)
安質監部門應在現場驗收后2個工作日內向民防管理部門反饋檢查結論,民防管理部門收到安質監部門的檢查結論后,1個工作日內通過審批管理系統向綜合驗收管理部門出具明確的驗收結論,如需整改應當一次性告知。逾期未反饋驗收結論的視為“通過”。
對于符合驗收條件的項目,安質監部門應向民防管理部門反饋《質量監督報告》,民防管理部門向審批管理系統反饋“通過”驗收結論的同時向建設單位出具《上海市民防建設工程檔案接收意見書》。
對于綜合竣工驗收中發現有違規行為,安質監部門應向民防管理部門反饋整改事項,民防管理部門應當在審批管理系統退回整改環節中提出整改意見,出具“未通過”驗收結論。
對于綜合竣工驗收中發現有違反《民防建設工程專項竣工驗收負面清單》(附件2)行為的,民防管理部門出具“未通過”驗收結論,并對其中涉嫌違法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對責任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或移交有關部門;對于其他尚未構成違法的違規行為,如建設單位在驗收后3個工作日內通過審批管理系統提交《民防專項竣工驗收附條件通過承諾書》(附件3),民防管理部門出具“附條件通過”驗收結論,驗收結論出具時限以收到書面承諾起算;如建設單位在驗收后的3個工作日內未能通過審批管理系統提供書面限期整改承諾,民防管理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出具“未通過”驗收結論。
對于民防工程檔案未完成移交,建設單位提交《民防工程竣工檔案限時辦理歸檔承諾書》(附件4)的,民防管理部門向審批管理系統反饋“附條件通過”的驗收結論。建設單位未提交《民防工程竣工檔案限時辦理歸檔承諾書》的,民防管理部門在審批管理系統退回整改環節中提出檔案接收的整改意見。
第九條 (事中事后監管)
對于“附條件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在承諾時限內通過審批管理系統向民防部門反饋整改情況,由安質監部門對民防工程實體質量的整改情況進行檢查,民防管理部門對民防工程檔案的整改情況進行檢查。(保密項目的整改文件以線下方式向民防管理部門報送)
民防管理部門通過審批管理系統檢查本年度完成綜合竣工驗收項目的建設單位按規定勾選民防作為選驗部門、落實民防結建義務的情況。
經查實存在承諾不兌現或者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記入企業和個人誠信檔案,采取整改、禁止選擇承諾附條件通過或撤銷《建筑工程綜合竣工驗收合格通知書》等懲戒;情節嚴重的,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加大違規和失信成本。
第十條 (施行日期和解釋)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具體由上海市民防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1
民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告知書
為加強民防工程維護管理,確保其規范良好的使用狀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防防空法》《上海市民防條例》《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請民防工程建設單位做好以下幾點:
1.在民防工程移交或委托管理前,民防工程建設單位需按照《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和維護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認真執行工程維護養護,并在《民防工程維護管理使用手冊》等臺賬上做好記錄。
2.在民防工程移交或委托管理時,民防工程建設單位需將防護設備完好狀況、清單和維護養護情況連同《民防工程平戰轉換應急實施方案》、《民防工程維護管理使用手冊》及相關臺賬資料進行移交確認,經現場確認、比對、盤點,明確各自相關法律權利和義務。
3.在民防工程移交或委托管理后,民防工程的所有權人應當自民防工程投入使用后10日內,將其名稱、法定代表人以及使用情況,向區民防辦民防工程管理所備案。
4.按照公安、消防、防汛、衛生、環保、市場監管等部門意見在民防工程區域內調整布局和功能的,民防工程建設單位或使用管理單位需在確定施工方案前,征詢民防部門意見。如出現破壞民防工程防護效能、拆除民防設備設施的,將追究法律責任。
民防辦(管委會)
年 月 日
附件2
民防建設工程專項竣工驗收負面清單
1.民防工程責任主體履行質量責任的行為、實體質量和防護設備質量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民防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2.民防工程實物與竣工圖不符(涉及民防工程口部布局、位置調整、重要防護構件和防護設備設施變更應經原民防施工圖審查機構確認)。
3.未按照民防部門要求進行防護設備設施檢測的。
4.民防建筑面積、防護(防化)等級和戰時功能未能滿足要求的。
5.未按規定進行民防建設工程面積測繪的。
6.未按規定足額繳納民防工程建設費的。
附件3
編號:
民防專項竣工驗收附條件通過承諾書
:
項目于 年 月 日組織完成民防建設工程專項竣工驗收。驗收中發現存在以下問題:
□民防工程建設費繳納不足;
□其他:
我單位承諾在 天內,完成上述問題的整改工作。
整改方式為:
我單位對以上內容作出鄭重保證,保證在承諾時限內按要求完成整改。若有違以上內容,我單位將承擔一切后果,并自愿接受民防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理或相應的行政處罰。
建設單位(公章):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民防工程竣工檔案限時辦理歸檔承諾書
:
項目工程在 年 月 日申請綜合竣工驗收。
我單位承諾在申報綜合竣工驗收前將齊全、準確的民防工程綜合驗收電子竣工資料(含圖紙)上傳至上海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
我單位承諾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通過建筑工程綜合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完成民防工程檔案移交。
如果我單位未能兌現以上承諾,自愿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自愿接受民防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理或相應的行政處罰。
建設單位(公章):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