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全?網?通”服務改革宣傳問答(企業版)
導讀:
為深入貫徹十九大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構建優質的營商環境和高效便捷服務于人民群眾的要求,自2018年1月30日起,上海市開展了不動產登記“全·網·通”服務改革。通過對不動產登記、交易、納稅等工作進行流程改造、系統升級和資源整合,實現辦事體驗明顯提升、審批效率明顯提高、成果應用明顯優化的工作目標。今天我們來看看企業買賣二手商業倉庫,改革后不動產登記是如何辦理的。
辦事場景:
客戶是一家上海市本地的有限責任公司,需要從另外一家同樣是上海市本地的有限責任公司處購買位于上海市內的一處商業倉庫,雙方通過經紀機構已經簽訂買賣合同。現在雙方想要辦理不動產登記,請問需要到哪里辦理、需要提交哪些材料?還有哪些事項需要注意?
1、 上海市不動產登記在哪里辦理?
上海市的不動產登記在該房屋所在區的不動產登記中心“綜合受理”窗口辦理。各區不動產登記中心地址、聯系方式和工作時間如下:
2、 上海市不動產登記需要多長時間能夠辦結?
上海市不動產登記“全·網·通”服務改革啟動后,各項不動產登記業務的辦理時限如下:
登記類別 | 承諾辦理時限 |
抵押權、地役權、預告登記注銷 | 當日 |
異議登記 | |
查封登記 | |
文件登記 | |
首次登記 | 5個工作日 |
轉移登記 | |
變更登記 | |
抵押權 | |
地役權 | |
預告登記 | |
注銷登記 | |
更正登記 | |
補證 |
時限說明
1、“工作日”不包含法定節假日及雙休日。
2、審核中發現申請登記文件需補正的,時限從補齊日起計算。
3、繳稅期間、公告、公告異議核查期、實地查看、更正登記通知時間不計入承諾時限。
4、提交材料中含公證文書的登記,暫不實行承諾時限。
5、繼承及受遺贈登記,暫不實行承諾時限。
6、有異議登記的,不再實行承諾時限,相關時限按《上海市不動產登記技術規定》要求執行。
根據場景設置,買賣雙方需要辦理的是不動產轉移登記,如果存在就該不動產抵押貸款支付價款的,合并辦理轉移登記和抵押權登記。辦理時限為5個工作日。
3、 辦理不動產登記的申請材料如果有問題如何處理?
若綜合受理的收件材料存在問題,申請人將會在自受理之日次日起的四個工作日內收到書面或口頭的補正通知,申請人需根據此通知的要求,補交相關登記材料。
例如,申請人在本月9日(周三)完成登記受理,如果申請材料有問題,登記中心將在本月15日(周二)前給予申請人書面或口頭的補正通知。
4、 綜合受理后何時可赴登記中心繳稅?
若綜合受理的收件材料無問題,申請人可在自受理之日次日起的第五個工作日自行前往不動產登記中心,憑登記綜合預收件單辦理繳稅手續。
例如,申請人在本月9日(周三)完成登記受理,且收件材料無問題,申請人可在本月16日(周三)自行前往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繳稅手續。
5、 不動產登記如何領取不動產權證?
購房人除可按照原規定,由本人或代理人到不動產登記中心的發證窗口現場領證外,現還可通過“郵政EMS專遞”的方式,由“郵政EMS專遞”快遞員上門發證,具體辦理流程如下:
第一步,在登記受理時,提出EMS發證申請,并填寫相應的EMS發證表單。
第二步,在繳納交易稅款,并得到“郵政EMS專遞”快遞員的上門發證通知后,憑本人的身份證及綜合預收件單領取不動產權證,綜合預收件單原件由“郵政EMS專遞”快遞員收回。
6、 不動產登記機構的服務承諾期限有哪些公布方式?
在登記大廳現場和市規土局官網在線公布。
在線公布地址:
http://www.shgtj.gov.cn/gsgg/bdc/ywlc/201802/t20180206_824656.html
7、 買賣雙方共同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根據場景描述,按照存量非居住用房買賣提供材料:
《上海市不動產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上海市房地產交易涉稅情況表》(原件1份)
買賣雙方身份證明(復印件2份)
如有委托,還需提供委托書(原件2份)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2份)
房地產買賣合同(原件1份,復印件1份)
8、 買方需另外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買方無需另外提供特殊的材料。
9、 賣方需另外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不動產權證書(含房地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原件1份,復印件1份)
《房地產交易價格詢價意見書》或評估報告(含技術報告)(原件1份)
增值稅發票(復印件1份)
出售方原購房發票、合同及契稅等相關稅費憑證(復印件1份)
具有資質的評估公司出具的房地產重置成本評估報告(含技術報告)(原件1份)
10、 對于企業辦理不動產登記,所需身份證明有哪些類型?
根據《上海市不動產登記技術規定》中對于身份證明的規定:
境內法人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向登記中心提交營業執照或者機關、事業、社團等法人登記證書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
境內其他組織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向登記中心提交非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
外國企業駐國內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向登記中心提交代表機構登記證;
在國外和港澳臺地區登記注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向登記中心提交有關的登記證明。
11、 辦理不動產登記所需要的文件清單如何獲取?
可在登記大廳免費領取,也可市規土局官網在線查詢。
在http://www.shgtj.gov.cn/gsgg/bdc/ywgz/“市規土局網站——不動產登記——業務告知”中可以查到。
12、 不動產登記有哪些收費內容?
上海市不動產登記按如下標準收費
收費標準 | (一)住宅類不動產登記收費:原有住房及其建設用地分別辦理各類登記時收取的登記費,統一整合調整為不動產登記收費,即住宅所有權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登記,收取一次登記費。規劃用途為住宅的房屋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申請辦理下列不動產登記事項,提供具體服務內容,據實收取不動產登記費,收費標準為每件80元。1、房地產開發企業等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合法建設的住宅,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購買住宅,以及互換、贈與、繼承、受遺贈等情形,住宅所有權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發生轉移;3、住宅及其建設用地用途、面積、權利期限、來源等狀況發生變化,以及共有性質發生變更等;4、當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設用地設定抵押,辦理抵押權登記(包括抵押權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5、當事人約定在住宅及其建設用地上設定地役權,申請辦理地役權登記(包括地役權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 |
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權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辦理不動產登記,登記收費標準為零。 | |
公有住房收取80元/件 | |
(二)非住宅類不動產登記收費:550元/件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或海域使用權;2、無建筑物、構筑物的建設用地使用權;3、森林、林木所有權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或使用權;4、耕地、草地、水域、灘涂等土地承包經營權;5、地役權;6、抵押權。 | |
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辦理不動產查封登記、注銷登記、預告登記和因不動產登記機構錯誤導致的更正登記,不得收取不動產登記費 | |
減半收費(住宅類40元/件, 非住宅類 275元/件;同時不收取第一本不動產權屬證書的工本費) | 1、申請不動產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的(其中因不動產登記機構錯誤導致的更正登記,不得收取不動產登記費) |
2、因不動產權利人姓名、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號碼發生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 | |
3、同一權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動產而申請變更登記的 | |
4、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予以減半征收的其他情形 | |
免收范圍(含第一本不動產權屬證書的工本費) | 1、申請與房屋配套的車庫、車位、儲藏室等登記,不單獨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的 |
2、因行政區劃調整導致不動產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房屋名稱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 | |
3、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申請不動產登記的 | |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農用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申請登記的 | |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權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經營權申請登記的 | |
6、依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國有農用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生產,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或國有農用地使用權登記的 | |
7、因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導致土地、房屋等確權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 | |
8、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予以免收的 | |
只收取工本費(10元/本) | 1、單獨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 |
2、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 |
3、夫妻間不動產權利人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 | |
4、因不動產權屬證書丟失、損壞等原因申請補發、換發證書的 | |
查閱 | 不再收取資料查閱、復制、證明的收費 |
文件登記不收費 |
注:1、不動產登記計費單位。申請人以一個不動產單元提出一項不動產權利的登記申請,并完成一個登記類型登記的為一件。申請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個抵押物辦理一筆貸款,申請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按一件收費;非同宗土地上多個抵押物辦理一筆貸款,申請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按多件收費。2、登記費繳納。不動產登記費由登記申請人繳納。按規定需由當事各方共同申請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費由登記為不動產權利人的一方繳納;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登記費由登記為抵押權人的一方繳納;不動產為多個權利人共有(用)的,不動產登記費由共有(用)人共同繳納,具體分攤份額由共有(同)人自行協商。 | |
根據場景設置,按照非住宅類不動產登記收費550元/件。
13、 如何獲取不動產登記收費信息?
可在登記大廳現場查看,也可市規土局官網在線查詢。
查閱不動產登記信息免費。
http://www.shgtj.gov.cn/gsgg/bdc/ywlc/201803/t20180320_827031.html
http://www.shgtj.gov.cn/zcfg/bdcdj/201802/t20180206_824653.html
http://www.shgtj.gov.cn/zcfg/bdcdj/201802/t20180206_824650.html
http://www.shgtj.gov.cn/zcfg/bdcdj/201703/t20170324_7150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