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破產程序中規范處置住房公積金債權的會商紀要
??關于破產程序中規范處置住房公積金債權的會商紀要
??(2021年3月1日實施)
??為優化營商環境,完善市場主體退出機制,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規范破產程序中住房公積金債權的處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規定,在前期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上海市破產管理人協會(以下簡稱管理人協會)充分調研和磋商的基礎上,經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市高院)與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建委)會商達成紀要如下:
??一、債權性質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住房公積金由單位繳存和個人繳存兩部分組成。單位繳存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每月為其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其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與社會保險費分為個人部分和社會統籌部分不同,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繳存部分和個人繳存部分均計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2018年3月4日公布的《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27條規定,債務人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按照債務人拖欠的職工工資性質清償。因此,住房公積金債權屬于職工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債務人(即破產企業)拖欠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應當由管理人接管并負責調查核實后予以公示,市公積金中心不作為申報主體申報債權,但為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仍需做好職工與破產企業管理人之間的溝通引導工作。
??二、操作流程
??(一)管理人應在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的同時,聯系對接市公積金中心區管理部調查債務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
??1.如債務人已經設立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聯系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區管理部;債務人未設立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聯系其住所地所在區管理部。
??2.管理人應當向區管理部書面郵寄《協查函》,申請調查債務人住房公積金的開戶和繳存情況,隨函提供法院就破產或清算作出的《民事裁定書》《決定書》等有效法律文件。
??(二)市公積金中心區管理部收到管理人的《協查函》后,應當配合查詢和調查。
??1.查詢債務人的單位住房公積金賬號、開戶日期、末次匯繳月份、目前繳存人數、繳存職工的名單和證件號碼及個人住房公積金賬號等信息并以書面郵寄方式反饋給管理人。
??2.查詢是否有針對債務人的投訴舉報(含已立案的案件),如有則書面告知管理人,將投訴舉報相關材料的復印件一并寄送管理人,并辦結投訴舉報。
??3.查詢市公積金中心是否已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有則書面告知管理人,將《強制執行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的復印件一并寄送管理人,由管理人將《強制執行申請書》中債務人應為職工補繳的住房公積金列入職工債權。市公積金中心將上述情況書面函告執行法院,并依法向執行法院申請中止執行;在收到審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的裁定書后,依法向執行法院申請終結執行,并在收到執行法院終結裁定后辦結申請執行案件。
??4.在市公積金中心官網發布公告,提供管理人地址及聯系方式,告知若有職工被債務人拖欠住房公積金的,可以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市公積金中心區管理部引導職工至管理人處,管理人應予以配合受理并依法審查。
??(三)管理人在收到市公積金中心協查反饋的情況及材料后,根據已接管的企業資料,核查職工與債務人的勞動關系存續時間、工資基數等情況,并核定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債權金額后予以公示。職工就公示清單中記載的住房公積金債權向管理人提出異議的,管理人可與對接的市公積金中心區管理部聯系,市公積金中心區管理部幫助管理人進行復核。
??(四)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以債務人名義至市公積金中心各管理部或建設銀行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辦理相關賬戶和繳存業務,業務網點予以支持。
??(五)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債權經債權人會議核查,人民法院裁定確認后,管理人應當向對接的市公積金中心區管理部提供確認債權的裁定書。人民法院債權確認裁定書中未單獨列明職工住房公積金債權金額的,管理人應當向市公積金中心區管理部提供職工債權中所涉住房公積金債權的具體明細情況。
??(六)破產案件有財產分配的,管理人應當依法將應清償的住房公積金補繳入職工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由對接的區管理部協助做好補繳入賬等相關工作。
??(七)管理人可以憑企業注銷證明或法院裁定破產程序終結的相關材料至對接的區管理部辦理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注銷手續。
??(八)管理人應當在法院裁定債務人破產程序終結后的十五日內,書面告知對接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區管理部。
??三、協作機制
??為了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提高工作效率,市高院、市住建委、市公積金中心、管理人協會加強聯系溝通,建立協作機制。
??(一)建立常態化聯系溝通機制。形成市公積金中心區管理部和管理人常態化聯系機制,及時溝通解決處理住房公積金債權過程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市公積金中心區管理部和各管理人應指定具體聯絡人負責對接此項工作,并編制聯絡人名單(包括手機、郵箱等聯絡方式);市高院、市住建委、市公積金中心與管理人協會注意收集相關復雜疑難問題,及時碰頭研究,不斷調整完善。
??(二)加強業務培訓。市高院、市住建委、市公積金中心、管理人協會根據需要舉辦政策法規和業務操作培訓會、案例研討會,不斷提高市公積金中心區管理部、各管理人依法履職能力。
??(三)根據工作需要,市公積金中心為管理人調查、計算職工住房公積金債權提供必要技術支持。
??本紀要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