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小額訴訟程序的實施細則
??(2020年4月20日起實施)
??為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開展全市法院小額訴訟程序審判試點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司法解釋”),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總則
??1.【指導思想】開展小額訴訟程序試點工作應當立足于通過簡化民事訴訟程序,公正高效審理小額訴訟案件,減少當事人訟累,及時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快速穩定民事關系,促進社會和諧。
??2.【適用標準】當事人起訴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且爭議標的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下的簡單金錢給付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3.【約定適用】對于符合本實施細則其他條件,訴訟標的額在人民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簡單金錢給付案件,當事人雙方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并制作筆錄備案。
??當事人在小額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變更訴訟請求的,對于僅是針對訴訟標的額變更的,如變更后的標的額在人民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人民法院應向雙方當事人釋明是否同意繼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如當事人均沒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筆錄,雙方簽字確認后可繼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4.【排除適用】以下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1)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
??(2)涉及確權的案件;
??(3)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達的案件;
??(4)涉外、涉港澳臺的案件;
??(5)需要評估、鑒定的或者訴前雖進行過評估鑒定但
??對方有異議的案件;
??(6)涉及集團訴訟或涉及眾多當事人權益的案件;
??(7)轄區內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8)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
??(9)其他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一審民事案件。
??二、立案
??5.【起訴狀】原告可自行書寫起訴狀,也可使用表格化起訴狀。
??6.【輔助立案】各基層人民法院應在立案大廳內設置小額訴訟程序專題宣傳欄,放置小額訴訟程序指南。有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還可設立小額訴訟案件專項立案窗口,建立小額訴訟案件綠色通道,負責立案、咨詢工作。
??為提高小額訴訟案件審判效率,凸顯小額訴訟程序經濟便利的特點,鼓勵當事人通過網絡進行立案。
??7.【立案】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起訴符合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條件的案件,一般應在收到起訴材料當日登記立案,并向當事人告知審判組織、審理期限、審理方式、一審終審等相關事項,同時發送《小額訴訟程序須知》。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小額訴訟程序須知》發送被告。
??8.【案號】人民法院對于符合小額訴訟程序條件的案件,仍按照現行案號編列方式編列案號,但應當在審判流程管理系統中按照統一模式標注“小額”。
??9.【管轄異議】當事人對小額訴訟案件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對異議進行審查,并根據異議是否成立作出相應裁定。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10.【程序適用異議】當事人對按照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有異議的,應當在開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裁定轉為簡易程序審理;應當適用普通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審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告知當事人,并記入筆錄備案。
??11.【訴調銜接】各基層人民法院應做好訴調對接中心與小額訴訟程序審判的銜接工作。對進入訴調對接中心的符合小額訴訟程序條件的糾紛,符合以下情形的,應即予立案,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1)經訴前調解達成協議,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的;
??(2)當事人在訴前調解過程中明確表示不愿意繼續調解或自糾紛受理之日起三十日仍未調解成功且當事人不愿意延長調解期限的。
??12.【內部移送期限】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一般應于立案當日將案件移送至指定的審判人員,最遲不超過兩個工作日。
??三、庭審
??13.【審判人員】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應由審判經驗豐富、業務素質全面的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14.【舉證期限、答辯期間】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對于經人民法院告知放棄答辯期間、舉證期限的法律后果后當事人明確表示放棄的,可立即開庭。
??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放棄舉證期限的,可以由當事人雙方自行約定舉證期限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一般不超過七日。
??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放棄答辯期間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一般不超過七日。
??15.【當事人及證人的傳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可以采用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和證人,并可以靈活安排詢問證人的時間。當事人申請利用在線視頻系統等方式詢問證人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適當的,可予準許。
??16.【庭審】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應加強訴訟指導,要求當事人在出庭時攜帶所有證據并通知證人到庭。對庭審程序可予以適度簡化,不區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階段,原則上一庭審結。
??人民法院可以對小額訴訟案件采取在線視頻方式進行庭審,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同意的除外。
??四、裁判
??17.【審限】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兩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分管院長批準,可延長一個月。
??18.【調判結合】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應當貫徹調解優先原則,可在庭前、庭中、庭后各環節組織當事人調解,促使當事人選擇判決以外的結案方式,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但對調解不成的或者當事人不愿意調解的,應及時作出裁判。
??19.【裁判文書】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比照簡易程序進一步簡化裁判文書,主要記載當事人基本信息、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主要事實、簡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據、裁判主文和一審終審的告知等內容。
??對于案情簡單、法律適用明確的案件,法官可以當庭作出裁判并說明裁判理由。對于當庭裁判的案件,裁判過程經庭審錄音錄像或者庭審筆錄完整記錄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書時可以不再載明裁判理由。
??20.【宣判】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民事案件,一般應當庭宣判、當庭送達法律文書,但人民法院認為不適合當庭宣判的除外。確有特殊情況不能當庭送達法律文書的,應在宣判后七日內發送法律文書。
??五、程序轉換
??21.【轉換要求】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應嚴格控制向其他程序的轉換,除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情形以外,一般不允許程序轉換,保證程序適用的穩定性。
??對于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情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嚴格按照標準,選擇將案件轉為簡易程序或轉為普通程序。轉換后,審限連續計算。
??一般不允許將小額訴訟案件先轉為簡易程序審理后再轉為普通程序。
??22.【轉為簡易程序】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發生如下情形,應裁定將案件轉為簡易程序審理:
??(1)當事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變更訴訟請求的,如是針對訴訟標的額變更的,變更后的標的額在人民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人民法院應向雙方當事人釋明是否同意繼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如當事人明確表示異議的,應轉為簡易程序審理;
??(2)當事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變更訴訟請求的,如是針對訴訟標的額變更的,變更后的標的額超過人民幣十萬元的,應轉為簡易程序審理;
??(3)當事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變更訴訟請求的,如變更后的訴訟請求中增加了非金錢給付類請求的,案件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轉為簡易程序審理;
??(4)當事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提出反訴,案件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轉為簡易程序審理。
??(5)需要鑒定、評估、審計的;
??(6)其他不宜繼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情形。
??案件轉為簡易程序審理前,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事實,可以不再舉證、質證。
??23.【轉為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案件事實復雜,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爭議較大,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應書面報分管院長審批,經批準后裁定轉為普通程序。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前,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事實,可以不再舉證。質證。
??六、審判監督
??24.【申請再審受理法院】當事人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小額訴訟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認為有錯誤的,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民訴法司法解釋關于審判監督程序的有關規定,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5.【再審審理】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小額訴訟案件再審的,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所作出的再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當事人以原審不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為由提出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經審查,當事人申請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再審,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所作出的再審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
??七、附則
??26.【小額訴訟程序指導小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設小額訴訟程序指導小組,負責本市法院小額訴訟程序試點工作的統籌規劃、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
??小額訴訟程序指導小組由立案庭、民事審判庭、商事審判庭、知識產權審判庭、金融審判庭、申訴審查庭、審判監督庭、干部處、審判管理辦公室、研究室等部門的負責人組成,組長由高院分管民事審判庭的副院長擔任。小額訴訟程序指導小組下設辦公室,駐民事審判庭辦公。
??各基層人民法院應加強對小額訴訟程序試點工作的組織和領導。
??27.【海事、海商案件的適用】海事、海商案件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28.【生效日期】本實施細則自2020年4月20日起施行,試點時間二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規范小額訴訟審判工作的實施細則》于同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