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上海虹橋商務區管委會關于推進低碳實踐區建設的政策意見》的通知
滬虹商管[2019]101號
各有關單位:
??為了規范上海市虹橋商務區專項發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據《上海市虹橋商務區專項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滬財預 [ 2019 ] 15號)和《上海市虹橋商務區專項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滬虹商管[2019]95號),研究修訂了《上海虹橋商務區管委會關于推進低碳實踐區建設的政策意見》,現予以印發,請按照執行。
??附件:《上海虹橋商務區管委會關于推進低碳實踐區建設的政策意見》
??上海虹橋商務區管理委員會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政府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政府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政府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上海虹橋商務區管委會關于推進低碳實踐區建設的政策意見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進一步推動虹橋商務區、虹橋臨空經濟示范區建設國家綠色生態城區和本市低碳發展示范區,促進綠色、低碳、生態技術在虹橋商務區、虹橋臨空經濟示范區的區域化、規模化應用與發展,根據《上海市虹橋商務區專項發展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上海市虹橋商務區專項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支持重點)
??本意見重點支持促進區域綠色低碳發展,在綠色建筑、低碳建設、綠色運營、生態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等方面起到引領帶動作用,并體現一定公共性、示范性、先進性和創新性的項目。包括:
??(一)綠色建筑項目。
??1、設計評價標識。獲得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高于虹橋商務區相關土地出讓或規劃星級要求的予以支持。
??2、綠色施工示范。主動開展綠色施工,并且達到虹橋商務區相關評價要求的予以支持。
??3、運行評價項目。獲得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綠色建筑運行達到《綠色建筑評價標準》要求的予以支持。
??4、既有建筑綠色改造項目。對既有建筑開展綠色改造或節能改造,并且達到《既有建筑綠色改造評價標準》或建筑節能改造要求的予以支持。
??(二)綠色能源項目。采用綠色能源,符合能源清潔、高效、系統化應用技術體系的項目,予以支持。包括采用太陽能、風能、生物能、地熱能等的項目。
??(三)綠色照明項目。采用具有前沿性、示范效應的節能燈具的項目,予以支持。包括利用可再生能源照明系統的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以及高效節能光源和智能照明控制系統的市政基礎設施照明建設項目等。
??(四)綠色交通項目。提高綠色動力交通工具比例、建設和完善智能化交通系統的項目,予以支持。包括具有節能減排效果的新能源公共交通建設和營運項目等。
??(五)生態環境保護項目。對提高綠色碳匯能力的綠化植被改善、低碳、減碳以及固碳建筑相關項目;對控制雨水徑流,海綿城市建設相關項目,給予支持。包括以屋頂綠化等方式增加公共綠地面積、開發綠地廊道、建設特色街區等開敞空間系統、建設生態網絡及節點、構建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的項目。
??(六)區域集中供能項目。對采用區域集中供能、優化能源結構、提升能源效率的項目,予以支持。
??(七)其他項目。對經管委會、相關區政府認定的其他有利于推進國家綠色生態城區和本市低碳發展示范區建設,以及提升虹橋商務區“宜商、宜居、宜人”環境的綠色低碳項目,予以支持。
??第三條(支持標準)
??申報“綠色建筑項目”的,按照不同實施階段,支持標準如下:
??(一)完成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后,按照實際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積和不同星級要求,對綠色建筑二星級設計標識項目支持標準為16元/平方米,對三星級設計標識項目支持標準為28元/平方米。
??(二)開展綠色施工,獲得綠色施工示范項目后,對獲得國家建筑業綠色施工示范項目或者本市綠色施工樣板工程的,支持標準為按建筑面積最高不超過5元/平方米。
??(三)開展綠色運營,達到綠色建筑運營標準,且能夠提供全部相關數據,引領、帶動虹橋商務區綠色建筑低碳發展,在區域內起到綠色運行示范效應,經認定后,按照實際建筑面積和不同星級要求,對符合綠色建筑二星級運營要求的項目支持標準為最高不超過50元/平方米,對符合三星級運營要求的項目支持標準為最高不超過100元/平方米。
??(四)既有建筑改造,符合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對單位建筑面積能耗下降20%及以上的項目支持標準為25元/平方米,對單位建筑面積能耗下降15%(含)至20%的項目支持標準為15元/平方米。
??申報“綠色能源項目”、“綠色照明項目”、“綠色交通項目”、“生態環境保護項目”、“區域集中供能項目”的,單個項目資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的30%或者截至2023年12月31日累計管理運營成本的20%,單個項目支持金額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申報“其他項目”的,對非固定資產投資類項目,支持標準為按照項目實際發生額最高給予1:1的資金支持;對固定資產投資類項目,單個項目資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的30%或者截至2023年12月31日累計管理運營成本的20%;對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按照項目實際予以全額支持。
??第四條(支持方式)
??對于申報“綠色建筑項目”的,采用無償資助的支持方式。
??對于申報“綠色能源項目”、“綠色照明項目”、“綠色交通項目”、“生態環境保護項目”、“區域集中供能項目”、“其他項目”的,可以采用無償資助、貸款貼息、政府補貼或者政府購買服務的支持方式。
??第五條(申報主體)
??申報主體須為在本市依法設立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分支機構除外),且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納稅和會計信用良好,其申報支持的項目功能和作用主要發生在虹橋商務區、虹橋臨空經濟示范區范圍內。
??第六條(申報原則)
??按照專項資金不重復支持、確保政策不重疊的原則,已享受其他市級或者區級財政扶持政策的,本意見不予支持。
??第七條(申報指南)
??虹橋商務區管委會會同四個區政府,依據本意見第二條分類編制項目申報指南,明確項目申報時間、申報材料以及評審標準等內容。
??第八條(審批程序)
??申報項目一般按照如下程序進行:
??(一)項目受理及初審。各區負責部門(單位)統一受理本區域項目申報并負責項目初審,對申報項目是否符合申報條件進行審查。審查不合格的函告申報主體;合格項目納入項目庫管理,按計劃進入項目評審環節。;
??(二)項目評審。根據申報指南明確的評審標準,由虹橋商務區管委會會同有關部門、四個區政府成立評審小組,并委托第三方機構通過開展專家評審等方式進行綜合評估,對各區報送的申報材料出具評審意見;
??(三)通過評審的項目,在虹橋商務區管委會政府網站(http://www.shhqcbd.gov.cn/)上公示,公示期限為10日。
??(四)對評審不通過的項目,由虹橋商務區管委會函告申報主體;對評審通過的項目,虹橋商務區管委會分別會同閔行區政府、長寧區政府、青浦區政府、嘉定區政府下達項目批復意見。
??第九條(項目管理)
??(一)項目協議書。按照項目批復和相關政策,相關區屬負責部門(單位)牽頭與項目單位簽訂《虹橋商務區專項發展資金項目實施框架協議書》,明確項目內容、實施進度和扶持資金額度、資金支持方式、資金支持內容、資金使用計劃、項目驗收、違約處理等內容。
??(二)進度管理。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按照季度向虹橋商務區管委會上報項目實施進度、主要內容落實情況以及下一步工作計劃等,實行項目進度管理。
??(三)項目調整。資金申請獲得批復后,對資金使用主體、項目內容、主要用途有調整需求的項目,項目單位應及時向各區負責部門(單位)提出變更申請,不得擅自變更。各區負責部門(單位)應將項目變更有關材料報管委會,按照原程序重新進行報批。
??(四)項目驗收。項目完成(竣工)后,項目單位應在六個月內,向各區負責部門(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各區負責部門(單位)作為項目驗收負責部門,應按照全市項目驗收管理要求,制定相關驗收程序和辦法,并在項目完成(竣工)后的一年內進行驗收,出具驗收評審意見并向管委會報備。
??(五)績效評價。對接受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虹橋商務區管委會定期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并將績效評價情況作為以后年度申報安排專項資金的重要參考依據。
??(六)審計監督。專項資金接受市審計和監督部門審計檢查,申報項目涉及的有關單位以及申報主體涉及的有關人員應當配合審計監督的相關工作。
??第十條(違規處理)
??在資金使用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依照《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除限期收回專項資金外,相關單位違規行為將錄入本市社會信用體系。
??第十一條(實施期限)
??(一)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 12月31日。
??(二)本意見由虹橋商務區管委會、閔行區政府、長寧區政府、青浦區政府、嘉定區政府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