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上海虹橋商務區關于支持功能性平臺發展的政策意見》的通知
滬虹商管[2019]102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強高端商務功能,服務長三角區域一體化高質量發展國家戰略,充分承接和放大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溢出效應,集聚全球資源,提高國際貿易能級,把虹橋商務區打造成為高質量國際化的中央商務區,依據《上海市虹橋商務區專項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了《上海虹橋商務區關于支持功能性平臺發展的政策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件:《上海虹橋商務區關于支持功能性平臺發展的政策意見》
??上海虹橋商務區管理委員會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政府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政府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政府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上海虹橋商務區關于支持功能性平臺發展的政策意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做強高端商務功能,服務長三角區域一體化高質量發展國家戰略,充分承接和放大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溢出效應,集聚全球資源,提高國際貿易能級,把虹橋商務區打造成為高質量國際化的中央商務區,依據《上海市虹橋商務區專項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支持重點)
??本意見重點支持虹橋商務區及虹橋臨空經濟示范區搭建長三角一體化發展服務平臺、打造國際貿易新平臺、承接和放大進口博覽會溢出效應等功能性平臺及平臺入駐企業。
??第三條 (支持對象)
??專項資金支持對象為經虹橋商務區管委會統籌認定的在虹橋商務區及臨空經濟示范區設立了的功能性平臺及其平臺運營企業、入駐平臺的相關企業以及境內外貿易機構和社會組織等(簡稱項目單位)。
??第四條 (申請條件)
??(一)符合《上海市虹橋商務區管理辦法》《上海市虹橋商務區專項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要求。
??(二)項目單位應當由所在地稅務機關征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實際開展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三)項目單位持有物業或者與物業業主簽訂三年(含)以上租賃合同,重點保障項目可一事一議。
??(四)項目單位應當誠信守法、信譽良好。
??(五)其他經認定的條件。
??第五條 (平臺認定)
??功能性平臺由虹橋商務區管委會會同四區政府結合區域發展重點規劃建設。管委會按照“統籌協調、突出重點、差異化發展”的原則統一審核認定。經認定為重點推進的功能性平臺將予政策扶持。
??第二章 適用范圍和支持方式
??第六條 (適用范圍)
??(一)支持服務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國家戰略的功能性平臺建設,促進長三角城市產業聯動、企業互動和人員走動,推動長三角高質量一體化融合發展。包括但不限于長三角區域城市展示中心、長三角會商旅文體示范區聯動平臺、長三角電商中心等平臺。
??(二)支持符合國際貿易中心新平臺要求的功能性平臺建設,進一步整合國際貿易資源,集聚高端商務要素和國際商務活動,營造適合國際貿易發展的環境,提升國際化商務功能能級。包括但不限于虹橋海外貿易中心等平臺。
??(三)支持承接和放大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溢出效應的功能性平臺建設,聚焦商品貿易、服務貿易、技術貿易等內容,發揮虹橋商務區對國際國內兩大市場的樞紐功能,進一步做強引領和輻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虹橋進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等平臺。
??(四)支持打造“數字貿易國際樞紐港”功能性平臺建設。強化虹橋商務區國際開放樞紐功能,推動建設數字貿易跨境服務功能區,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企業提供數字貿易增值服務,結合長三角城市群合作平臺構建加快形成資源配置和服務功能,探索形成高水平的跨境數據流動開放體系。包括但不限于虹橋數字貿易港等平臺。
??第七條 (支持方式)
??專項資金采取無償資助的方式,包括租金補貼和開辦資助。
??(一)租金補貼:給予入駐平臺的機構或企業三年租金補貼。租金補貼標準:虹橋海外貿易中心、長三角會商旅文體示范區聯動平臺為每天每平方米3.5元人民幣,其他功能性平臺為每天每平方米1.5元人民幣。補貼面積按照項目單位的能級、規模核定(以《申報指南》發布的標準為準)。鼓勵平臺運營方為入駐企業和機構提供公共服務場所,公共服務場所的功能和面積由管委會核定,經核定后參照上述補貼標準予以三年租金補貼。同一區域位置不得重復享受租金補貼。
??(二)開辦資助:支持平臺加快建設,鼓勵企業和機構加快入駐平臺,給予平臺營運方和入駐企業、機構一次性開辦資助。開辦資助按照不低于10萬元人民幣、不高于150萬元人民幣的標準,根據平臺定位和能級以及項目單位的品牌影響力、輻射能級、年區域綜合貢獻、入駐規模等要素核定(以《申報指南》發布的標準為準)。開辦資助主要用于項目單位辦公支出、器材添置、推介推廣、培訓咨詢、市場調查、人員開支等方面。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管理
??第八條 (申報程序)
??(一)申報指南。虹橋商務區管委會會同四區政府依據本意見編制申報指南,明確項目核定標準、申報時間、申報材料等內容。
??(二)項目受理及初審。四區政府明確的區屬負責部門(單位)統一受理本區域項目申報并負責項目初審。各區負責部門(單位)對已受理項目,應委托各區指定部門(單位)或中介機構對申報項目進行初步篩選,嚴格把關,并出具項目初審意見。通過初審的項目由各區負責部門(單位)上報虹橋商務區管委會。
??(三)項目評審。根據申報指南,由管委會會同相關部門成立評審小組,并委托第三方機構通過開展專家評審等方式進行綜合評估,對各區報送的申報材料出具評審意見。
??(四)通過評審的項目,在虹橋商務區管委會官方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
??(五)對評審或公示不通過的項目,由虹橋商務區管委會會同四區政府函告申報主體;對公示通過的項目,虹橋商務區管委會會同四區政府下達項目批復意見。
??第九條 (項目管理)
??(一)項目協議書。根據項目批復情況,四區區屬負責部門(單位)牽頭與項目單位簽訂《虹橋商務區專項發展資金項目實施框架協議書》,明確項目內容、扶持資金額度、資金支持方式、資金支持內容、資金使用計劃、績效管理目標、違約處理等內容。
??(二)績效管理。本意見所涉及的功能性平臺,其功能和作用均應當按照項目協議書情況實行項目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由四區區屬負責部門(單位)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每年向管委會報送績效評價情況。項目單位應每季度向管委會及四區報送平臺打造進度和實施情況。對于績效評價不合格的項目,取消扶持資質,收回已發放的補貼。
??(三)審計監督。扶持資金按照“突出重點、注重績效、加強監督、專款專用”的原則加強使用管理,接受相關監督部門的審計監察,相關單位及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章 其他事項
??第十條 (政策執行)
??本意見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或者本市頒布新政策,則按相關規定執行。在本意見實施過程中如遇個別行業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管委會將會同相關部門研究調整行業扶持標準和政策,并以申報指南形式發布。對已享受其他市級或者區級財政扶持政策的項目,專項資金不再重復支持。
??第十一條 (政策解釋)
??本意見由虹橋商務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政策期限)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