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惠南鎮夜市經營食品攤販公示卡實施細則》的通知
鎮食安委各成員單位,各鎮管社區:
??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規范本鎮食品攤販經營行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上海市食品攤販經營管理辦法》,經研究我鎮制訂了《惠南鎮夜市經營食品攤販公示卡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對照細則,認真執行。
??上海市浦東新區惠南鎮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1日
惠南鎮夜市經營食品攤販公示卡實施細則
??為了規范本市食品攤販經營行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等有關規定,制訂本細則。
??一、經營條件和要求
??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應當符合《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和下列經營要求:
??(一)按照《上海市食品攤販臨時經營公示卡》所核定的事項從事經營活動;
??(二)懸掛《上海市食品攤販臨時經營公示卡》和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三)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的餐具、飲具,不主動提供限制使用的一次性餐具;
??(四)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的規定,參加食品安全培訓;
??(五)現場需進行食品或工具、容器清洗的,應當設置具有排水條件的清潔設施或設備,污水排放應當不影響周邊環境;
??(六)餐廚垃圾和餐廚廢棄油脂應當存放在專用加蓋或者密閉容器中,不得污染周邊環境;
??(七)符合《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對生活垃圾管理的相關規定。
??(八)非食品類攤販參照食品類的相關標準執行。
??二、信息登記
??夜市經營方在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前,應當向經營所在地的社區提出夜市經營的申請,并向社區提供下列信息和材料,作出食品安全責任承諾:
??(一)食品攤販經營信息登記表;
??(二)戶籍或本市居住證明、攤主身份證件以及從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從業人員有效健康證明;
??(三)在劃定的臨時區域(點)、規定的時段,從事經登記的食品經營活動的書面承諾。
??社區對夜市經營方提交的登記信息,在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符合申請要求的,由社區牽頭市場監管所、公安派出所、行政綜合執法隊、城運辦、經發辦等相關部門共同會商,會商審核通過后,由經發辦落實相關后續流程并發放《上海市食品攤販臨時經營公示卡》。
??社區需建立夜市食品攤販信息化登記系統,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三、信息變更
??食品攤販如需變更登記信息及《上海市食品攤販臨時經營公示卡》記載信息的,應當通過書面申請的方式,向經營場所所在社區辦理登記變更手續。
??信息包括食品攤販信息登記申請人的住址、聯系電話、經營范圍、經營品種、食品從業人員信息。
??四、職責分工
??五大社區負責本轄區夜市經營食品攤販的信息登記、收集和管理工作。鼓勵食品攤販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組織、協調轄區內相關部門具體實施對食品攤販經營的聯合執法和從業人員的免費教育培訓。同時,加強食品攤販臨時區域(點)的巡查管理,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經發辦負責對社區牽頭各部門會商通過審核提交的信息資料進行核對并存檔保存,落實相關后續流程并統一發放食品攤販公示卡。
??市場監管所負責對劃定臨時區域(點)和固定時段內的食品攤販的經營活動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
??綜合行政執法隊以及對應社區負責對食品攤販在劃定區域(點)和固定時段以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查處;負責對食品攤販在經營區域(點)以內,違反生活垃圾分類、餐廚廢棄油脂和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等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查處。
??城運辦負責對食品攤販臨時經營區域集中收運點的餐廚廢棄油脂和餐廚垃圾收運、處置以及市容環境衛生、生活垃圾投放實施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食品攤販的責任:
??食品攤販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和市容環境整潔,承擔社會責任,接受社會監督。
??食品攤販應當在區政府劃定的臨時區域(點)和固定時段,按照登記的食品經營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六、公示卡保管
??食品攤販不得轉讓、涂改、出租、出借《上海市食品攤販臨時經營公示卡》。
??七、禁止性規定
??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
??禁止經營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食品以及鎮人民政府禁止在本鎮生產經營的食品。
??八、違法行為的查處
??相關部門發現轄區內的食品攤販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通報相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執法部門對食品攤販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的有關規定,應當依法及時查處;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部門立案查處。
??九、公示卡的收回
??對于食品攤販存在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上海市食品攤販臨時經營公示卡》,轉讓、涂改、出借、出租《上海市食品攤販臨時經營公示卡》,3個月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社會影響等情形的,相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處,并由鎮人民政府收回《上海市食品攤販臨時經營公示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