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各區市場監管局,臨港新片區市場監管局,市局機關各處室、執法總隊、機場分局,市藥品監管局,各事業單位:
??現將《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實施方案(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2日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實施方案(試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第44號令)(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國市監信規〔2021〕3號)的規定,依據《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等3個文件有關事項的通知》(市監信發〔2021〕65號)及其附件《信息化建設技術方案》《信息化數據規范》,現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總體要求
??本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法依規、準確界定范圍,堅持過懲相當的原則,實施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完善失信主體信用修復機制,提高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法治化、規范化水平。
??二、工作內容
??(一)準確設定列入范圍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案審機構依照《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牽頭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明確按照從重處罰原則處以罰款的相關標準,并牽頭在“市場監管行政處罰信息系統”中增加從重處罰處以罰款的有關數據采集項。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業務機構梳理《管理辦法》第五條至第十條規定中相應的列入情形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依據,并做好違法行為代碼維護工作。
??(二)嚴格履行列入程序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適用《管理辦法》第五條至第十條規定,將當事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時,應當綜合考慮當事人主觀惡意等因素。其列入程序,嵌入在所依據的行政處罰程序中一并實施。具體流程如下:
??1.行政處罰調查終結的,由辦案機構提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建議,制作告知書草案,連同行政處罰案件材料一并提交案審機構審核。
??2.案審機構會同相關業務機構完成審核并作出審核意見,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行政處罰案件須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建議連同行政處罰案件材料一并提交討論決定。
??3.對于擬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經批準同意后,由辦案機構制作告知文書,與行政處罰告知書一并送達當事人;對于擬不予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終止列入程序。
??4.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由法制機構會同案審機構、信用監管機構和相關業務機構等,參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的規定辦理。
??5.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列入決定的,由辦案機構制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決定書,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裁決等行政決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等,嚴重影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信力的,由原承辦機構實施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列入工作,告知、聽證、送達等程序參照前款實施。
??(三)及時做好名單移出
??當事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之日起滿三年的,由作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移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移出的,信用監管機構應當于三個工作日內停止公示相關信息,解除相關管理措施。
??按照法律法規實施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等措施超過三年的,按照實際限制期限執行。
??(四)規范開展信用修復
??依據《管理辦法》第五條至第十條的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當事人提出信用修復的,由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理。具體流程如下:
??1.信用監管機構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信用修復申請當日,將申請材料轉交案審機構審查。
??2.案審機構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可以通過書面、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網絡等方式告知當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3.信用修復申請受理后,案審機構應當組織核查和會審,綜合核查意見和會審意見,擬定信用修復建議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審批決定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4.是否準予信用修復由信用監管機構告知當事人。
??依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當事人提出信用修復的,由原承辦機構受理。信用修復程序參照前款實施。
??(五)依法依規實施撤銷
??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罰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由原辦案機構提出撤銷建議報案審機構。案審機構會同法制機構審核后,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解除相關管理措施。
??申請信用修復的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由原受理信用修復的相關業務機構組織核查。建議撤銷信用修復決定的,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作出撤銷信用修復決定的,應當恢復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狀態。
??(六)按時完成新舊規章銜接
??對于2021年9月1日后發生,以及在2021年9月1日前發生但持續到9月1日后的違法行為,應當適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實施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
??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規定,對現存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進行分類處置。當事人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信用監管機構依據《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的規定受理當事人提前移出申請。
??(七)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履職過程中產生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管理信息,依照《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向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歸集,并記于企業名下。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當事人實施管理措施。
??全市涉及市場監督管理領域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信息應當實時推送到“互聯網+監管”平臺,與其他政府部門互聯共享,實施聯合懲戒。
??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推送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信息,本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自接收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依照前款規定實施信息公示。登記注冊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當事人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信息,本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向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信息推送。
??(八)規范文書使用和歸檔
??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應當使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的規范文書。
??依據《管理辦法》第五條至第十條的規定,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文書,由辦案機構歸入行政處罰案卷副卷。上述名單的撤銷列入、信用修復和撤銷提前移出所產生的文書,由辦案機構立卷歸檔。
??其他情形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由相關業務機構將列入、撤銷列入、信用修復和撤銷提前移出所產生的文書,交信用監管機構按規定立卷歸檔。
??三、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
??本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建立由信用監管機構牽頭、其他業務機構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要明確職責分工,加強各業務機構之間的溝通協調,統籌推進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各項工作。要加強宣傳解讀,做好輿情引導,營造良好輿論環境。要加強執法檢查,督促履職盡責,防范廉政風險。
??(二)強化工作協同
??本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誰處罰,誰列入,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履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的各項職責。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程序,要嵌入行政處罰程序中,辦案機構、案審機構以及各相關業務機構要嚴格履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列入程序;信用監管機構要組織協調聯合懲戒和信用修復工作。
??(三)強化技術支撐
??信息化機構要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數據標準和技術規范,改造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開發信用修復模塊,調整相關系統功能,推動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經營異常名錄、行政處罰、登記注冊、行政審批、異地信息交換等信息化模塊或系統的互聯互通,確保數據準確、更新及時。
??本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需要實施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的,參照本實施方案執行。
??本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參照本實施方案執行。
??附件: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1年版)
??附件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1年版)
序 號 | 懲戒措施 | 具體懲戒內容 | 適用對象 | 認定主體 | 實施主體 | 措施 性質 | 懲戒 期限 | 法規政策依據 | 具體規定 |
1 | 綜合限制措施:限制采購、招投標,取消評先評優資格等 | 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作為重要考量因素,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 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監管機構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質量、計量、標準技術等監管機構 | 強制/非強制 | 信用修復前 |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 |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
2 | 綜合限制措施: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公示失信信息、任職限制、行業禁入、限制高消費以及其他信用約束措施 | 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不適用便利措施,作為審查評比的重要考量因素,行業禁入,任職限制,嚴格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取消評先評優資格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限制事項 | 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市場主體及其相關責任人,有其他違法失信記錄的市場主體及其相關責任人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監管機構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稽查、信用、網監、廣告、消保、質量、產品監督、食品生產、食品經營、特食、抽檢、特種、計量、標準技術、標準創新、認證、認可等監管機構以及登記機構 | 強制/非強制 | 信用修復前 | 《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 | 三、健全約束和懲戒失信行為機制(九)對重點領域和嚴重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十)依法依規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行政性約束和懲戒。(十一)加強對失信行為的市場性約束和懲戒。(十二)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行業性約束和懲戒。(十三)加強對失信行為的社會性約束和懲戒。(十四)完善個人信用記錄,推動聯合懲戒措施落實到人。 |
3 | 綜合限制措施: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公示失信信息、任職限制、行業禁入以及其他信用約束措施 | 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經營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工作中作為重要考量因素,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 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市場主體及其相關責任人,有其他違法失信記錄的市場主體及其相關責任人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監管機構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稽查、信用、網監、廣告、消保、質量、產品監督、食品生產、食品經營、特食、抽檢、特種、計量、標準技術、標準創新、認證、認可等監管機構以及登記機構 | 強制/非強制 | 信用修復前 | 《國務院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 | (十一)建立健全聯合懲戒機制。對違法市場主體加大行政處罰和信用約束力度,依法實施吊銷營業執照、吊銷注銷撤銷許可證、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等懲戒措施。2016年底前,要建立健全跨部門聯動響應機制和失信懲戒機制,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經營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工作中,將信用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行賄犯罪檔案等失信主體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 |
4 | 信息公示 | 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 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案機構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監管機構 | 強制 | 信用修復前 |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 | 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信息:(四)行政處罰信息; |
5 | 信息公示 | 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 被抽查的企業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抽查的監管機構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監管機構 | 強制 | 信用修復前 |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 | 第十四條 抽查結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
6 | 信息公示 | 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 不予配合情節嚴重的企業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抽查的監管機構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監管機構 | 強制 | 信用修復前 |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 | 第十五條 對不予配合情節嚴重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
7 | 信息公示 | 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 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監管機構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監管機構 | 強制 | 信用修復前 |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 |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
8 | 信息公示 | 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 有《反不正當競爭法》情形的,從事不正當競爭,受到行政處罰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案機構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監管機構 | 強制 | 信用修復前 | 《反不正當競爭法》 |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從事不正當競爭,受到行政處罰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記入信用記錄,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
9 | 信息公示 | 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 未按照規定履行年度報告義務的個體工商戶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監管機構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監管機構 | 強制 | 信用修復前 | 《個體工商戶條例》(國務院令第596號) | 第十四條 登記機關將未按照規定履行年度報告義務的個體工商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 |
10 | 信息公示 | 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 有違反《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品協調、食品生產、食品經營、特食等監管機構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監管機構 | 強制 | 信用修復前 |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21號) | 第六十六條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結合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建立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黑名單制度,將食品安全信用狀況與準入、融資、信貸、征信等相銜接,及時向社會公布。 |
11 | 任職限制 | 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因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監管機構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監管、登記機構 | 強制 | 三年 |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 | 第十七條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12 | 任職限制 | 不得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 | 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案機構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監管、登記機構 | 強制 | 三年 |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國務院批準修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號) |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
13 | 任職限制 | 3年內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案機構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監管、登記機構 | 強制 | 三年 | 《公司法》 |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
14 | 任職限制 | 3年內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 違反《廣告法》第七十條,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案機構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監管、登記機構 | 強制 | 三年 | 《廣告法》 | 第七十條 因發布虛假廣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
15 | 任職限制 | 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有《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情形的,因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 政府部門、司法部門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監管、登記機構 | 強制 | 五年 | 《安全生產法》 | 第九十一條第三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
16 | 任職限制 | 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有《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情形的,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 政府部門、司法部門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監管、登記機構 | 強制 | 終身 | 《安全生產法》 | 第九十一條第三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
17 | 任職限制 | 不得擔任國有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 違反《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七十三條,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國有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監管、登記機構 | 強制 | 五年 | 《企業國有資產法》 | 第七十三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
18 | 任職限制 | 不得擔任國有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 違反《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七十三條,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國有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監管、登記機構 | 強制 | 終身 | 《企業國有資產法》 | 第七十三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
19 | 任職限制 | 不得擔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 違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 文化部門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監管、登記機構 | 強制 | 五年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3號) | 第三十五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被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自被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之日起5年內,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不得擔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擅自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被依法取締的,自被取締之日起5年內,其主要負責人不得擔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
20 | 任職限制 | 不得投資開辦娛樂場所或者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因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被依法取締的投資人員和負責人 | 文化部門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監管、登記機構 | 強制 | 終身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 | 第五十三條 因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被依法取締的,其投資人員和負責人終身不得投資開辦娛樂場所或者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娛樂場所因違反本條例規定,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的,自被吊銷或者撤銷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21 | 任職限制 | 不得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文化部門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監管、登記機構 | 強制 | 五年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 | 第五十三條 因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被依法取締的,其投資人員和負責人終身不得投資開辦娛樂場所或者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娛樂場所因違反本條例規定,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的,自被吊銷或者撤銷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22 | 任職限制 | 不得擔任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 違反《出版管理條例》被吊銷許可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 新聞出版部門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監管、登記機構 | 強制 | 十年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3號) | 第七十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
23 | 任職限制 | 不得擔任印刷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 | 違反《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被吊銷許可證的印刷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 | 新聞出版部門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監管、登記機構 | 強制 | 十年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 第四十五條 印刷企業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印刷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10年內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 |
24 | 任職限制 | 不得擔任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復制、進口、批發、零售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 違反《音像制品管理條例》被吊銷許可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 新聞出版部門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監管、登記機構 | 強制 | 十年 |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 | 第四十六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復制、進口、批發、零售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從事音像制品零售業務的個體工商戶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10年內不得從事音像制品零售業務。 |
25 | 任職限制 | 不得擔任電影片的制片、進口、出口、發行和放映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 違反《電影管理條例》被吊銷許可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 新聞出版部門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監管、登記機構 | 強制 | 五年 |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 第六十四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自吊銷許可證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電影片的制片、進口、出口、發行和放映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個人違反本條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電影片的制片、進口、發行業務,或者擅自舉辦中外電影展、國際電影節或者擅自提供電影片參加境外電影展、電影節的,5年內不得從事相關電影業務。 |
26 | 任職限制 | 不得擔任建筑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的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交通運輸部門、水利部門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監管、登記機構 | 強制 | 五年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 | 第六十六條第三款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
27 | 任職限制 | 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的負責人 | 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其他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人員 | 證監會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監管、登記機構 | 強制 | 五年 | 《證券法》 | 第一百零三條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的負責人:(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其他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
28 | 任職限制 | 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 | 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案機構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廣告監管機構 | 強制 | 三年 | 《廣告法》 | 第三十八條 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 |
29 | 任職限制 | 不得擔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主要負責人 | 旅游部門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用監管、登記機構 | 強制 | 五年 |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 第六十四條 旅行社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其主要負責人在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被吊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負責人。 |
30 | 行業禁入 | 不得從事電子認證服務 | 有《電子簽名法》第三十一條情形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證監管機構 | 強制 | 十年 | 《電子簽名法》 | 第三十一條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不遵守認證業務規則、未妥善保存與認證相關的信息,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電子認證服務。 |
31 | 行業禁入 | 不受理申請人的廣告審查申請 | 有《廣告法》第五十五條情形的廣告主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案機構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廣告監管機構 | 強制 | 一年 | 《廣告法》 |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
32 | 行業禁入 | 不受理申請人的廣告審查申請 | 有《廣告法》第五十七條情形的廣告主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案機構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廣告監管機構 | 強制 | 一年 | 《廣告法》 |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一)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發布處方藥廣告、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廣告、戒毒治療的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廣告的;(三)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發布煙草廣告的;(五)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利用廣告推銷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或者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六)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的。 |
33 | 行業禁入 | 不受理申請人的廣告審查申請 | 有《廣告法》第五十八條情形的廣告主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案機構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廣告監管機構 | 強制 | 一年 | 《廣告法》 |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二)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三)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發布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的;(五)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發布酒類廣告的;(六)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發布教育、培訓廣告的;(七)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發布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的;(八)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發布房地產廣告的;(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發布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的;(十)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的;(十一)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廣告代言人的;(十二)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或者利用與中小學生、幼兒有關的物品發布廣告的;(十三)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發布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的;(十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經審查發布廣告的。 |
34 | 行業禁入 | 不受理申請人的廣告審查申請 | 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廣告審查的市場主體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案機構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廣告監管機構 | 強制 | 一年 | 《廣告法》 |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廣告審查的,廣告審查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予以警告,一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的廣告審查申請。 |
35 | 行業禁入 | 不受理申請人的廣告審查申請 |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廣告審查批準的市場主體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案機構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廣告監管機構 | 強制 | 三年 | 《廣告法》 | 第六十五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廣告審查批準的,廣告審查機關予以撤銷,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的廣告審查申請。 |
36 | 行業禁入 | 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不得從事食品經營管理工作及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 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案機構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品生產、食品經營、特食、抽檢等監管機構 | 強制 | 五年 | 《食品安全法》 | 第一百三十五條 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
37 | 行業禁入 | 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及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員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案機構、司法部門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品生產、食品經營、特食、抽檢等監管機構 | 強制 | 終身 | 《食品安全法》 | 第一百三十五條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
38 | 行業禁入 |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不予受理其新的許可申請 | 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被依法吊銷許可證的市場主體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案機構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特種設備監管機構 | 強制 | 三年 | 《特種設備安全法》 | 第九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被依法吊銷許可證的,自吊銷許可證之日起三年內,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不予受理其新的許可申請。 |
39 | 行業禁入 | 撤銷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認證結論的認證機構的批準文件,并予公布;撤銷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負有直接責任的認證人員的執業資格;撤銷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的指定;5年內不再受理被撤銷執業資格的認證人員的注冊申請 | 違反《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的認證機構或認證人員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案機構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證監管機構 | 強制 | 五年 | 《認證認可條例》(國務院令第390號) | 第六十二條 認證機構出具虛假的認證結論,或者出具的認證結論嚴重失實的,撤銷批準文件,并予公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負有直接責任的認證人員,撤銷其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害的,認證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指定的認證機構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同時撤銷指定。 |
40 | 行業禁入 | 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予以公告 | 有《商標法》第六十八條情形的商標代理機構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案機構 | 知識產權部門 | 強制 | 信用修復前 | 《商標法》 | 第六十八條 商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辦理商標事宜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簽名的;(二)以詆毀其他商標代理機構等手段招徠商標代理業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三)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三款和第四款規定的。商標代理機構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并可以決定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予以公告。 |
41 | 行業禁入 | 建立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結合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和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黑名單,將食品安全信用狀況與特殊食品準入相銜接,失信企業、列入黑名單企業等申請人申報特殊食品注冊時,不再受理、不予許可,并向社會公布 | 有違反《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被列入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品協調、食品生產、食品經營、特食、抽檢等監管機構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品生產、食品經營、特食、抽檢等監管機構 | 強制 | 信用修復前 |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21號) | 第六十六條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結合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建立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黑名單制度,將食品安全信用狀況與準入、融資、信貸、征信等相銜接,及時向社會公布。 |
42 | 行業禁入 | 十年內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 | 違反《食品安全法》,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案機構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品生產、食品經營、特食、抽檢、認可等監管機構 | 強制 | 十年 | 《食品安全法》 | 第一百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終身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食品檢驗機構聘用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人員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 |
43 | 行業禁入 | 終身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 | 違反《食品安全法》,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案機構、司法部門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品生產、食品經營、特食、抽檢、認可等監管機構 | 強制 | 終身 | 《食品安全法》 | 第一百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終身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食品檢驗機構聘用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人員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 |
44 | 行業禁入 | 撤銷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 | 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情形的食品檢驗機構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案機構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品生產、食品經營、特食、抽檢、認可等監管機構 | 強制 | 長期 | 《食品安全法》 | 第一百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終身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食品檢驗機構聘用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人員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 |
45 | 行業禁入 | 不得再次申請同一列入目錄產品生產許可證 | 被吊銷生產許可證的企業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案機構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產品監督、準創新等監管機構 | 強制 | 三年 |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 | 第五十五條 企業被吊銷生產許可證的,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同一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