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屬公司,各有關單位:
??根據《上海市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滬經技法〔2017〕285號)和《青浦區關于積極打響制造品牌的實施辦法》(青府發〔2019〕10號)文件精神,區經委制定了《青浦區企業技術中心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青浦區企業技術中心實施細則
??青浦區經濟委員會
??2019年3月19日
??附件
青浦區企業技術中心實施細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和青浦區加快構建具有競爭力的科技創新體系發展戰略,推進創新驅動的全面跨越式發展,鼓勵并規范本區企業技術中心建設,根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上海市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滬經技法〔2017〕285號)和《青浦區關于積極打響制造品牌的實施辦法》(青府發〔2019〕10號)有關精神,結合青浦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從事企業內部的技術開發、產品開發、工藝開發和有關服務的研發與創新機構,其形式是設在企業內部的技術開發和研究部門。
??第三條(管理部門)
??青浦區經委、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科委、區稅務局等有關部門共同負責本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工作。區經委牽頭負責區企業技術中心的組織申報、評價管理和市級、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培育等工作。
??各街鎮和區屬公司負責組織所屬區域內企業開展企業技術中心的申報和推薦等工作。
??第四條(基本條件)
??申請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本區依法登記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單位。在本行業內擁有較高知名度,具有顯著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主要產品和服務符合本區產業發展導向。屬于當年度《上海產業結構調整負面清單及能效指南》中限制類或淘汰類的企業不得申報;
??(二)企業決策層高度重視技術創新工作,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企業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三)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發投入;掌握核心技術,具有完備的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管理和保護體系;研究開發與創新水平在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
??(四)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擁有一定規模的技術人才隊伍,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
??(五)企業信用狀況良好,兩年內(申請截止日前兩年)未發生涉嫌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理。
??第五條(指標要求)
??申請企業應當達到以下指標要求:
??(一)企業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8000萬元(生產性服務業企業不低于5000萬元),或者成長性好、年主營業務收入連續兩年復合增長率20%以上;
??(二)企業上一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三)企業上一年度擁有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300萬(生產性服務業企業不低于200萬元);
??(四)企業上一年度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20人;
??(五)申請年度前的三個年度內,企業通過自主研發獲取的知識產權不少于3件(含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并且上一年度必須有知識產權申請。
??第六條(申報程序)
??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每年進行一次,時間以區經委發布的具體申報通知為準。企業可通過“青浦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和服務平臺”(http://cyfz.shqp.gov.cn)進行網上填報。
??完成網上填報后,向所在街鎮和區級公司遞交書面申請材料。街鎮和區級公司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查,出具初審意見及網絡批轉。
??第七條(評審認定)
??經街鎮、區級公司初審通過后,企業將申報材料報送區經委。區經委組織專家、會同相關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綜合評審認定,可以要求企業對相關情況進行陳述、答辯或者進行實地考察。
??第八條(認定公示)
??對評審認定的區企業技術中心,由區經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由區經委會同相關部門及時組織調查、核實。
??第九條(區級審核)
??公示無異議的企業技術中心,由區經委報青浦區產業發展協調推進辦公室審議。
??第十條(頒證和獎勵)
??區產推辦審議通過后,經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由區經委發文并頒發“青浦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銘牌。并由區經委、區財政局聯合下達獎勵資金撥付文件,區財政局根據文件撥付獎勵資金。
??第十一條(考核評價)
??區企業技術中心每兩年開展一次考核評價工作,具體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工作要求由區經委另行發布。
??第十二條(評價程序)
??開展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的企業,應當按照評價工作通知要求,向所屬街鎮和區屬公司遞交書面評價材料。各街鎮和區屬公司對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的真實性出具意見。
??區經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按照區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對評價材料進行審核和綜合評價,形成評價結果。
??第十三條(評價結果)
??區企業技術中心考核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和不合格。級。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低于60分為不合格。
??第十四條(撤銷)
??區企業技術中心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區經委會同有關部門撤銷其資格:
??(一)評價結果不合格;
??(二)未按時遞交評價材料;
??(三)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企業知識產權情況四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于認定指標;
??(四)所屬企業被依法終止;
??(五)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六)所屬企業涉嫌稅收違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上述第(五)、(六)項情況被撤銷資格的,自企業被撤銷資格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第十五條(評價公示)
??由區經委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由區經委會同相關部門及時組織調查、核實。
??第十六條(區級審核)
??評價結果公示無異議的企業技術中心,由區經委報青浦區產業發展協調推進辦公室審議。
??第十七條(考核獎勵)
??區產推辦審議通過后,經評價結果優秀和良好的企業技術中心,由區經委、區財政局聯合下達獎勵資金撥付文件,區財政局根據文件撥付獎勵資金。
??第十八條(獎勵政策)
??經認定為區企業技術中心的,區財政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經認定為市企業技術中心的,區財政給予60萬元一次性獎勵;經認定為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區財政給予1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經區級、市級和國家級考核評價合格的企業技術中心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和20萬元的獎勵。
??第十九條(法律責任)
??在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企業,經核實后立即撤銷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資格,且自撤銷資格后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第二十條(應用解釋)
??本辦法由區經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實施日期)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原《青浦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青府辦發〔2016〕7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