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政府各委、辦、局,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各有關單位:
《普陀區公共數據運營服務管理辦法》(試行)、《普陀區公共數據運營服務實施細則》(試行)已經2021年11月17日區政府第1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1月24日
普陀區公共數據運營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全面支撐本區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和城市運行“一網統管”,助力城市數字化轉型,建立公共數據運營工作機制,形成公共數據服務生態系統,全面提升公共數據治理能力,根據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的《上海市加快推進數據治理 促進公共數據應用實施方案》(滬委辦〔2019〕8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區公共數據運營服務的組織、實施、管理、監督等活動。
第三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數據運營是指通過建立公共數據治理、應用、安全等方面的長效運營機制,為公共數據的歸集、整合、共享、開放、開發利用等提供全面支撐。
本辦法所稱的服務目錄是載明公共數據運營服務類、服務子類、服務項,為公共數據運營服務工作計量計費提供依據,用于規范公共數據運營服務的目錄。
本辦法所稱的服務任務是對市、區公共數據年度工作任務或重點工作任務進行拆分,所形成的具體任務計劃。
本辦法所稱的服務單是對公共數據服務任務和績效指標進行分解,所形成的任務單。
本辦法所稱的工單是對服務單在工序和績效的細化和量化,是執行服務單的最小單元。
本辦法所稱的事件單是在公共數據運營特定場景下,由事件觸發的,需要快速響應進行問題解決的任務單。
第四條 管理原則
加強對本區公共數據運營服務的全生命周期管理,遵循“服務標準化、過程透明化、評估體系化”的原則,確保公共數據運營服務良性可持續發展;遵循“按需響應、先用后付、按實結算”的原則,確保財政資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實效性。
第二章 公共數據運營職責分工
第五條 業務管理方
區府辦是本區公共數據運營服務業務管理方,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審核公共數據運營服務目錄;
(二)審核公共數據運營績效指標;
(三)開展公共數據運營績效評估。
第六條 服務采購方
區大數據中心是本區公共數據運營服務采購方,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制訂公共數據運營服務目錄,經審核后發布;
(二)制訂公共數據運營績效指標,經審核后發布;
(三)公開招募能力資質符合要求的數據運營商;
(四)分解市、區公共數據年度工作任務或重點工作任務,形成公共數據運營服務任務并下發至數據運營商;
(五)跟蹤管理公共數據運營服務任務的進度和質量,開展驗收審核,經第三方評審機構核定,支付公共數據運營服務費;
(六)評估數據運營商以及數據服務商的服務質量,開展公共數據運營績效考核;
(七)指導監督數據運營商開展公共數據運營服務人員和場地管理工作。
區各職能單位如作為服務采購方,應根據工作實際,按照公共數據運營服務目錄,明確本單位公共數據運營服務任務及績效目標,經審核通過后采購所需的公共數據運營服務,并通過區公共數據運營服務管理平臺統一納管。
第七條 數據運營商
數據運營商通過公開遴選確定,受服務采購方委托,全面實施本區公共數據運營服務,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按照公共數據運營服務目錄,起草相應服務規范,報服務采購方審核后實施;
(二)根據公共數據運營服務實際需要,公開招募能力資質符合要求的數據服務商;
(三)根據公共數據運營服務任務制定服務單,拆解成工單后下發至數據服務商;
(四)監督工單執行過程,并負責工單驗收審核;
(五)發起服務單驗收,配合服務采購方完成公共數據運營服務任務驗收審核;
(六)保障公共數據運營安全,對數據服務商以及外包人員進行日常管理和考核,負責公共數據運營場地管理;
(七)制定公共數據運營工作方案,定期上報公共數據運營服務實施情況。
第八條 數據服務商
數據服務商通過公開招募產生,具體執行本區公共數據運營服務,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配備完成工單所需的技術和人員,并對人員進行動態管理;
(二)定期上報工單實施進度;
(三)按照公共數據運營服務規范單項服務細則,保質保量按時完成工單任務;
(四)發起工單驗收,向數據運營商提交相關驗收材料。
若數據運營商不招募數據服務商,則相應職責由數據運營商自行承擔。
第九條 聯合評審機構
區府辦牽頭區財政局、區科委共同組成聯合評審機構,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公共數據運營服務目錄、公共數據運營績效目標進行評審,并開展公共數據運營績效評估。
第十條 第三方監理機構
第三方監理機構是業務管理方委托的獨立監督和審計機構,負責對服務采購方、數據運營商及數據服務商在數據運營過程中的所有活動包括由此產生的過程性或者結果性交付成果執行客觀監督和審計;對監管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并追蹤整改結果;協助完善服務目錄以及相應的服務規范。
第三章 公共數據運營服務目錄
第十一條 目錄編制與修訂
參照市級公共數據運營服務目錄架構,根據市、區工作要求以及區各職能單位公共數據業務需求,服務采購方結合本區實際,編制公共數據運營服務目錄及計量計費標準,經聯合評審機構評審通過后發布。
服務需求和內容發生變更時,服務采購方應對公共數據運營服務目錄及其計量計費標準及時進行修訂,經聯合評審機構評審通過后發布。
第十二條 服務規范編制與修訂
數據運營商應根據公共數據運營服務目錄的制定、調整、變更,及時編制、修訂服務規范內容,經服務采購方審核通過后發布實施。
經審核發布的服務規范及其修訂內容,由數據運營商向數據服務商團隊提供配套規范培訓,確保數據服務商團隊按照服務規范提供對應公共數據運營服務。
第四章 公共數據運營服務流程
第十三條 制定服務任務計劃
服務采購方應根據市、區公共數據年度工作任務或重點工作任務制定公共數據運營服務任務計劃。
服務任務計劃應包括服務任務內容、計劃完成時間、責任部門、責任人等信息。
第十四條 分解服務任務
服務采購方根據公共數據運營服務任務計劃,分解公共數據運營服務,并制定服務任務內容后,下發至數據運營商。
第十五條 制定服務單
數據運營商應根據服務采購方下發的服務任務制定服務單。
對于公共數據運營服務過程中出現突發事件,無法使用服務單的,可用事件單作為載體下發并執行相關服務任務。事件單由服務采購方(區大數據中心)或數據運營商發起,數據運營商負責具體執行。
第十六條 拆解服務單
數據運營商根據服務任務性質和內容,對服務單進行拆解,生成工單,以對服務目標進行落實。一個服務單可拆分成一個或多個工單。
數據運營商完成服務單拆解后,應將拆解結果提交給服務采購方進行審核。服務采購方應對服務單拆解的合理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審核,避免工單遺漏、不合規等問題。
第十七條 工單發起
數據運營商負責發起工單,為每個工單指派單一的數據服務商。
關系公共安全、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重大公共數據運營服務的工單原則上應由數據運營商負責完成,不得轉包數據服務商。
第十八條 工單執行
數據服務商接收工單后,根據工單內容制定工單執行計劃。工單執行計劃審核通過后,數據服務商應按照工單執行計劃,遵循相應的服務規范,實施公共數據運營服務。
數據運營商應跟蹤分析工單實施整體進度,確保公共數據運營服務按時完成。公共數據運營服務實施過程中,數據運營商應對公共數據運營服務進行過程管理與報告。
第十九條 工單驗收
數據服務商完成工單執行計劃后,可發起工單驗收。數據服務商應按照數據運營商制定的工單驗收方案要求,向數據運營商提交相關驗收材料。
數據運營商應組織相關人員對工單交付準時性、交付質量、目標達成情況等進行審核,并記錄審核結果。
第二十條 服務單驗收
當由某一服務單分解生成的所有工單完成驗收后,數據運營商應制定服務任務驗收方案,發起服務任務驗收。數據運營商應整合匯總數據服務商提交的所有驗收材料,并組織相關人員對驗收材料進行初審。
初審通過后,由第三方監理機構對服務任務工作量進行計量核定。計量核定后,服務采購方對服務任務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審核。
服務任務驗收審核通過,確認完成公共數據運營服務績效目標后,由業務管理方對公共數據運營服務費用進行核定,并由服務采購方支付相應費用。數據運營商收款后,應按照服務任務及時向數據服務商進行費用結算。
第五章 公共數據運營績效評估
第二十一條 提出績效目標
服務采購方應對公共數據運營服務任務計劃明確整體績效目標。績效目標反映預算資金計劃在預定期限內達到的產出和結果。
為適應公共數據運營服務項目的更新迭代,應建立公共數據運營績效評估指標的動態調整機制,調整后的績效評估指標應由服務采購方報業務管理方,經聯合評審機構評審通過后發布執行。
第二十二條 事前評估
聯合評審機構應對服務采購方提出的績效目標開展事前評估。事前評估應對服務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績效目標設置合理性、預算編制合理性等方面進行客觀、公正的評估。
第二十三條 績效分解
服務采購方應對照年度、重點工作任務及當年發布的公共數據運營服務目錄,對事前評估通過的績效目標進行逐層分解。
第二十四條 制定下發服務單
數據運營方應基于績效分解制定服務單,并載明服務任務內容和分解后的績效目標。
第二十五條 事后評估
業務管理方委托第三方監理機構分別開展針對服務采購方、數據運營商、服務供應商的事后評估,主要評估衡量績效目標實現程度,評價預期產出和效果的實現程度。
對于公共數據運營服務過程中因突發事件發生的事件單,可采用事后評估。
第二十六條 形成績效評估結果
績效評估結果將作為公共數據運營服務年度結算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公共數據運營服務保障
第二十七條 安全保障
數據運營商根據服務采購方提出的公共數據運營安全目標和要求,制定并落實相關安全管理制度和規范,建立包括場地、人員、數據在內安全管理機制,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確保公共數據運營服務整體安全。
第二十八條 業務培訓
數據運營商應定期組織開展公共數據運營相關法律、政策、理論、業務、技術等方面的培訓活動,促進公共數據運營服務能力的持續提升。
第二十九條 考核管理
服務采購方建立對于數據運營商和數據服務商的考核評估機制,評估內容包括服務規范性、安全性、滿意度等,評估結果作為公共數據運營服務年度結算的依據。
第三十條 經費保障
區財政局負責做好區公共數據治理、應用、安全等方面的長效運營經費安排保障工作,指導相關運營服務的政府采購和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知識產權
公共數據運營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數據成果及相關知識產權歸普陀區人民政府所有。
第三十二條 解釋權
本辦法由區府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普陀區公共數據運營服務實施細則(試行)
根據《普陀區公共數據運營服務管理辦法(試行)》,參照《公共數據運營服務目錄和計量計費指南》(DB31DSJ/Z 003-2020)、《公共數據運營績效評估指南》(DB31DSJ/Z 004-2020)、《公共數據運營服務實施指南》(DB31DSJ/Z 008-2021)等地標文件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公共數據運營服務目錄
一、根據《上海市普陀區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普財〔2021〕18號),公共數據運營服務目錄應基于《上海市普陀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B1002數據處理服務”目錄下進行編制與修訂。
二、公共數據運營服務目錄由服務采購方(區大數據中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進行編制與修訂。各職能單位如有特殊公共數據運營服務需求,應當向區大數據中心提出申請。
三、公共數據運營服務目錄應包括服務類、服務子類、服務項;計量計費標準;具體服務內容等內容。
四、公共數據運營服務規范應基于公共數據運營服務目錄服務項進行編制與修訂,應包括業務接口、輸出物以及計量方法等內容。
第二章 公共數據運營績效指標
五、服務采購方申報公共數據運營項目,應基于公共數據年度工作任務或重點工作任務,拆分成具體服務任務并明確績效目標,經聯合評審機構事前評估通過后實施。
六、公共數據運營項目績效目標主要從產出和效果兩方面進行制訂。
七、公共數據運營績效評估分事前評估和事后評估,可由業務管理方牽頭組成聯合評審機構,委托專業第三方制定評估指標并進行評估。
八、事前評估指標應主要包括:
(一)必要性:主要從立項依據充分性、客觀需求符合性、財政投入相關性、項目設立獨特性等方面進行評估;
(二)可行性:主要從立項決策規范性、方案實施可行性等方面進行評估;
(三)合理性:主要從項目實施目標可及性、績效目標設置合理性、預算編制合理性等方面進行評估。
九、事后評估根據被評估對象不同,設定不同的評估指標:
(一)對服務采購方的事后評估主要從項目管理、運營產出、運營效果等方面進行評估;
(二)對數據運營商的事后評估主要從數據運營協調管理能力等方面進行評估;
(三)對數據服務商的事后評估主要從組織管理、項目績效、服務滿意度等方面進行評估。
十、事后評估根據被評估對象不同,執行不同的評估流程,具體評估流程參照地標文件執行。
第三章 公共數據運營服務實施
十一、公共數據運營服務實施過程以服務單、工單為載體,通過服務任務的分解、執行與驗收,實現公共數據運營服務既定績效目標。
第四章 公共數據運營服務管理
十二、數據運營商應對公共數據運營服務實施情況進行日常跟蹤監管,監管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服務單或工單實際完成情況、完成質量、完成工時、存在問題等,確保數據運營服務按時、按質、按量順利開展。
十三、建立健全公共數據運營服務信息報送機制。數據運營商應定期向服務采購方提交公共數據運營服務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務單或工單工作總量、實際完成情況、完成質量、完成工時、存在問題與風險、人員管理情況等。
十四、根據公共數據的安全級別、系統開發環境、工作重要性和對外影響程度等因素,對公共數據運營服務人員進行崗位安全風險定級,可劃分為高、中、低三個級別。崗位安全風險定級按照以下原則劃分:
(一)按照“最小夠用”原則,涉及敏感生產數據開發和維護的運營服務人員應列入高安全風險崗位;
(二)按照“應納盡納”原則,涉及一般生產數據的開發和維護、涉及生產環境的系統功能上線和維護的運營服務人員應列入中安全風險崗位。涉及工作重要性高、操作對外影響程度大的運營服務人員也可列入中安全風險崗位;
(三)涉及測試數據的開發和維護、涉及信息化項目開發和測試的其他各類運營服務人員可列入低安全風險崗位;
(四)一人涉及多個崗位工作時,應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進行設置。根據應急預案的處置需要,可設置相關應急人員崗位。
十五、根據公共數據運營服務人員崗位安全風險定級,對公共數據運營服務場地按照高、中、低風險進行區域標識管理。場地區域安全風險按照以下原則劃分:
(一)高級安全保障區域,高安全風險崗位運營服務人員和應急人員可在該區域開展涉及敏感生產數據的開發和維護;
(二)中級安全保障區域,中安全風險崗位及以上運營服務人員和應急人員可在該區域開展涉及一般生產數據的開發和維護,及生產環境的系統功能上線和維護;
(三)低級安全保障區域,低安全風險崗位及以上運營服務人員和應急人員可在該區域開展涉及測試數據的開發和維護,及信息化項目的開發和測試。
十六、常駐運營服務人員入場前,服務采購方應完成人員的背景調查,組織填寫《常駐運營服務人員駐場申請表》《個人保密協議》等入場備案材料,進行審核備案。對審核通過的常駐運營服務人員制作門禁卡,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錄入個人信息,開通相應開發場地區域訪問權限并按需分配計算機終端和桌面云賬號。服務采購方應組織分發門禁卡、區域人員標識,按需申請相關系統賬戶及權限給運營服務人員,并做好運營服務人員動態管理。定期開展常駐運營服務人員背景調查的抽查,對于不適合繼續常駐運營服務人員辦理人員離場手續。
十七、常駐運營服務人員離場前,服務采購方應督促數據運營商及數據服務商及時填寫《常駐運營服務人員離場申請表》《人員離崗聲明》等離場備案材料,并進行審核備案。對審核通過的離場人員注銷門禁卡及區域訪問權限,妥善處理離場人員相關信息,注銷桌面云賬號和回收計算機終端。服務采購方應回收離場人員門禁卡、區域人員標識,及時停用相關系統賬號及權限,定期開展常駐運營服務人員離場安全措施執行情況抽查。
十八、低級安全保障區域臨時訪客由被訪問人員負責分發和回收低危區域臨時訪客標識。中級安全保障區域臨時訪客進場前需提前填報訪問申請,經批準后,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錄入個人信息,并由被訪問人員全程陪同臨時訪客出入,分發和回收中級安全保障區域臨時訪客標識。高級安全保障區域原則上不允許訪客進入。
十九、數據運營商應定期開展運營服務人員和場地安全自查自糾,對違規行為進行及時糾正和處置。具體檢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檢查是否開展外包人員背景調查、入場手續和離場手續;
(二)檢查是否按照要求分發和佩戴人員標識,通過門禁身份認證進入各區域;
(三)檢查是否違規攜帶計算機終端設備進入中危及以上區域,攜帶電子設備進入高危區域;
(四)檢查是否按照要求使用終端設備接入各區域網絡,是否按照要求訪問市政務外網和互聯網;
(五)檢查是否按照要求使用移動存儲介質;
(六)檢查是否按照要求在各區域開展相應系統功能和數據的開發、維護、測試、運營等操作;
(七)檢查是否存在拍照、攝像、視頻連線等活動。
二十、公共數據運營服務日常監管過程中發現的違規問題,應明確責任人,落實整改措施,并定期跟蹤、復核確認。
第五章 附則
二十一、本實施細則根據本區公共數據運營服務實際進行動態調整。
二十二、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公共數據運營服務目錄模板
2.公共數據運營服務規范模板
3.普陀區公共數據運營項目服務單
4.普陀區公共數據運營項目工單
附件1
公共數據運營服務目錄模板
編號 | 服務類 |
服務子類 |
服務項 |
計量方式 |
計量單位 |
單價(元) |
服務內容 |
1 |
數據匯聚及治理 |
數據采集接入 |
數據采集與匯聚 |
按運營項目合同年內采集接入的數據條數 |
萬條 |
120 |
1)數據業務理解、數據理解; 2)目錄編制及數據協議適配、資源掛載、清洗等。 |
2 |
|||||||
3 |
|||||||
4 |
|||||||
... |
附件2
公共數據運營服務規范模板
1總則
1.1目標
1.2適用范圍
1.3規范性引用文件
1.4術語和定義
2服務商要求
2.1服務商能力要求
2.2服務角色職責描述
2.3入口條件
2.4出口條件
2.5工作流程
2.6工作描述
3驗收標準
3.1輸出物清單
3.2輸出物標準
4度量
4.1度量目標
4.2度量方法
附件3
普陀區公共數據運營項目服務單
服務單編號 | 服務單名稱 |
服務類別 |
|||||
服務能力 |
申報部門 |
申報人 |
|||||
開始時間 |
結束時間 |
驗收方式 |
|||||
數據運營商 |
數據運營商責任人 |
預計工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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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服務商 |
數據服務商責任人 |
駐場人數 |
|||||
服務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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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詳細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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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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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單說明 |
工單編號 |
工單名稱 |
工作描述 |
工作目標 |
績效目標 |
工作量預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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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普陀區公共數據運營項目工單
工單編號 | 工單名稱 |
所屬服務單名稱 |
|||
工單類型 |
服務項 |
緊急程度 |
|||
開始時間 |
結束時間 |
工單預計工作量 |
|||
申報單位 |
申報人 |
數據運營商 |
|||
數據運營商責任人 |
數據服務商 |
數據服務商責任人 |
|||
工單名稱 |
|||||
工單詳細說明 |
|||||
數據運營商驗收審批意見 |
|||||
服務采購方驗收審批意見 |
|||||
交付物 清單 |
交付物名稱 |
交付標準 |
計量單位 |
數據 |
交付物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