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委、辦、局,法院、檢察院,各街道、鎮,各人民團體:
??《上海市普陀區文化事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意見》已經2022年11月18日區文化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工作領導小組會議通過,現予印發。
??附件:上海市普陀區文化事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意見
??普陀區文化和旅游局
??普陀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普陀區財政局
??2023年2月20日
??附件
上海市普陀區文化事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意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根據《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文物局文化項目扶持資金管理辦法》(滬文旅規〔2020〕1號 )的規定,為適應形勢發展要求,加強群眾文藝作品創作,促進區域文化交流合作,提升文藝工作者能力水平,激發文化創新創造活力,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加快推進區域文化事業發展,設立上海市普陀區文化事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加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資金來源)
??專項資金由區財政預算安排,資金總額不超過2000萬元,滾動使用。
??第三條(管理原則)
??專項資金按照文化事業發展要求,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專款專用、科學管理、嚴格監管,確保專項資金使用的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條(管理機構)
??設立普陀區文化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工作領導小組”),由區長任組長,區委宣傳部長、區政府分管財政、文化和旅游的副區長任副組長,成員由區文明辦、區發改委、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文旅局主要負責人組成,負責審定當年度文化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申報指南,確定支持項目和支持金額,并對文化事業發展資金的評審、項目驗收和績效評價等進行監管。
??專項資金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文旅局(區文物局),負責當年度文化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申報指南制定、項目申報、評審和日常管理等具體工作。
??第二章 對象、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支持對象)
??1、在普陀區登記、注冊,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核算規范,財務狀況良好,無違法違規經營和不良信用記錄,有文化資源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2、其他經專項資金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承擔普陀區重要文化事業項目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六條(支持范圍和標準)
??支持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利于普陀文化品牌建設和文化事業發展的相關項目。申報單位有資金投入的優先支持。
??1、支持文藝創作和文化活動,單個項目支持金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
??2、支持區內文旅設施的數字化建設,單個項目支持金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
??3、支持文物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以及代表性傳承人在本區開展調查、記錄、保存、研究、傳承、傳播等保護性活動,單個項目支持金額一般不超過30萬元。
??4、支持在本區設立文化高級人才工作室,匹配工作室項目資金,每個項目支持金額一般不超過30萬元。
??5、支持設立在本區的,由企業、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設立或舉辦的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或者具有美術館性質的藝術館等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機構,在免費開放、原創展覽、社會教育活動、數字圖書館、數字博物館等方面開展的優秀項目,每個項目支持金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
??6、支持策劃、實施有利于促進文旅融合發展、提升普陀旅游知名度和美譽度的項目,每個項目支持金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
??7、支持與本區相關的旅游線路開發、培育、推介及品牌建設,每個項目支持金額一般不超過30萬元。
??8、支持本區國家A級旅游景區或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的旅游單位、旅游基地等旅游場所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建設和提升,每個項目支持金額一般不超過30萬元。
??9、對通過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文物局文化資金確定支持的在我區的項目,按照市局相關要求,給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資金扶持。
??10、專項資金組織、評審、驗收等相關工作費用,列入專項資金中支出。
??第三章 申報、評審和資金撥付
??第七條(項目申報)
??專項資金實行每年申報一次。專項資金辦公室根據本區文化事業發展規劃和公共文化工作實際情況,編制當年專項資金申報指南并向社會公布,明確當年度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和重點,以及驗收考核重點指標。申報單位根據專項資金申報指南,在規定時間內向專項資金辦公室提出書面申報,同時提交相關申報材料。
??有下列情況的不予申報:
??1、納入區財政預算管理的單位。
??2、財政預算已經安排的基礎文化項目、已獲政府財政全額撥款或其他區級財政資金支持的同一項目。
??3、曾獲本專項資金支持的單位,若獲支持項目單位有專項資金支持但尚未驗收項目的;項目單位存在驗收不通過的項目,或在實施過程中出現問題的。
??4、申報項目預算主要用于單位人員、公用等日常運營經費的。
??5、申請單位在項目申報中存在造假、欺騙和其他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等行為,自發現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八條(項目評審)
??專項資金辦公室受理項目申報材料和匯總,并對申報項目進行資格審查(涉及企業申報的,由專項資金辦公室轉相關企業一口受理單位預審,通過后進入資格審查程序)。建立專項資金評審專家庫,通過組織相關專家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提出支持項目和支持金額的建議方案,上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召開專題會議,討論確定支持項目和支持金額的具體方案,評審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九條 (資金撥付)
??公示結束后,由區財政局以分期撥款的方式予以撥付。首款按60%的比例進行撥付,項目單位應及時提交《項目實施進度報告》,驗收合格后,區財政局撥付尾款。
??第四章 評估監管
??第十條(專款專用)
??專項資金支持項目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項目主體、內容、實施地點、負責人等內容。專項資金應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遵守國家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一條(管理驗收)
??項目實施周期不得超過兩年,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在項目完成后60日內備齊驗收申請材料(含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向專項資金辦公室提出驗收申請。專項資金辦公室委托相關專家或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項目進行驗收。
??第十二條(績效管理)
??根據區財政局對財政資金的使用要求,專項資金納入區財政績效管理范圍。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情況,應接受區財政局及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項目變更和撤銷)
??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發生重大變更(項目主體、項目內容、實施地點、負責人等重大變化),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必須向專項資金辦公室提交書面變更申請,報告變更事項和事由。專項資金辦公室視情況做出繼續支持、核減支持資金或不支持的決定。對于擅自變更,以及停止項目實施(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除外)的,應限期收回已撥付的支持資金。
??第十四條(違規責任)
??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按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單位和人員的行政、法律責任,并收回已撥款項,上繳財政,同時取消三年內申報項目的資格,并按照有關規定報送市、區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應用解釋)
??本意見由普陀區文旅局(普陀區文物局)、普陀區發改委、普陀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意見自2023年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