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完善老年綜合津貼制度的通知
滬府規〔2024〕1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貫徹《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切實增加老年人社會福利,從2016年5月1日起,本市建立了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老年綜合津貼制度?,F就完善老年綜合津貼制度作如下通知:
??一、發放對象
??具有本市戶籍且年滿65周歲的老年人,可以享受老年綜合津貼。
??二、發放標準
??老年綜合津貼標準按照年齡段共分為五檔,具體如下:
??(一)65-69周歲,每人每月75元;
??(二)70-79周歲,每人每月150元;
??(三)80-89周歲,每人每月180元;
??(四)90-99周歲,每人每月350元;
??(五)100周歲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今后,老年綜合津貼標準的調整,將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統籌研究確定。
??三、發放程序
??老年綜合津貼實行“免申即享”。具體發放程序由市民政局會同相關部門、單位另行制定。
??四、發放形式
??老年綜合津貼發放采取按季度預撥的方式,分別于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發放。新增對象或適用發放標準調整的對象,從老年人符合條件的當月開始,根據適用發放標準按月計算。老年綜合津貼制度設立一定年限的追溯期,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老年綜合津貼通過上海市敬老卡或社會保障卡發放。上海市敬老卡和社會保障卡的制作、發放和管理具體事項,按照相關部門制訂的管理辦法實施。
??五、職責分工
??市民政局是老年綜合津貼制度的主管部門。市大數據中心根據老年綜合津貼發放的業務規則,對符合條件的老年人信息數據開展初步篩選,經民政部門審核后,形成最終的發放清單。區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老年人資格審定、老年綜合津貼發放和監督管理等工作。街道辦事處和鄉鎮政府負責老年綜合津貼發放相關組織實施工作。居村委會配合做好相關政策宣傳和告知提醒等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加強資金保障,落實老年綜合津貼資金及工作經費。市和區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分工,協助做好管理服務工作。
??六、政策銜接
??(一)老年綜合津貼制度實施后,本市不再實行70周歲以上戶籍老年人免費交通制度。
??(二)老年綜合津貼制度實施后,各區高齡老人貨幣化營養補貼不再發放;區、街道鄉鎮對老年人一次性節日慰問和實物補貼等可繼續保留。
??(三)在認定低保、低收入困難家庭等困難對象時,老年綜合津貼免于計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充分認識老年綜合津貼制度的重要性,將其作為提高老年人福利水平、促進老年人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的重要任務,建立健全相應工作機制,充實基層工作力量,確保老年綜合津貼制度落實到位。
??(二)加強資金保障。老年綜合津貼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由市與區財政按照1∶1比例承擔。實施老年綜合津貼制度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區財政預算,由區財政部門統籌安排。區民政部門應設立銀行賬戶,專門用于老年綜合津貼發放,??顚S?,單獨核算。區財政部門應將資金及時足額撥付至區民政部門,由區民政部門負責發放。
??(三)加強監督管理。各區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老年綜合津貼資金管理,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和抽查,杜絕出現擠占、挪用、截留和套取等違法行為,確保老年綜合津貼及時足額發放到位。完善老年綜合津貼管理信息平臺,加強信息交互,實現老年人口信息的實時比對和動態管理。
??(四)加強宣傳引導。要充分利用多種媒介宣傳老年綜合津貼制度,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引導全社會更加關心、關愛老年人。采取多種形式及時做好宣傳解讀和解釋工作,確保老年人及其家屬知曉老年綜合津貼制度內容,了解基本發放程序和要求。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