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浦東新區基礎教育學校規劃建設若干規定》的通知
浦府管規〔2025〕4號
區政府各委、辦、局,各管理局(管委會),各直屬企業,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
??現將《浦東新區基礎教育學校規劃建設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
2025年5月7日
浦東新區基礎教育學校規劃建設若干規定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進一步提升基礎教育學校規劃建設品質,促進基本公共教育服務優質供給,創造更加適合青少年、兒童全面發展的辦學條件和育人環境,根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法治保障制定浦東新區法規的決定》《關于促進和保障浦東新區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關于促進和保障浦東新區改革開放再出發實現新時代高質量發展的決定》以及相關規定,結合浦東新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浦東新區公辦高中、初中、小學和幼兒園(以下統稱“學校”)規劃建設以及相關監管服務活動。
??公辦職業教育學校規劃建設以及相關監管服務活動可以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總體要求)
??學校規劃建設應當按照“人民城市”建設要求,遵循統籌規劃、優化布局、保障基本、特色發展、共建共享的原則,踐行兒童友好理念,與本區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推動區域基礎教育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職責分工)
??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基礎教育服務資源,統籌協調學校規劃建設中的重大事項。
??區教育部門負責協調推進學校規劃建設以及相關監管服務工作。
??區規劃資源、建設交通、生態環境、發展改革、財政、應急管理、文體旅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推進學校規劃建設以及相關監管服務工作。
??第五條 (規劃管理)
??區教育部門應當會同區規劃資源部門根據本區常住人口、學校資源、學齡人口入學需求狀況等因素,編制基礎教育發展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明確學校建設標準、要求以及布局。本區學校用地布局按照法定程序納入相關國土空間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區教育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專項規劃評估,根據學齡人口入學需求變化,明確調整學校布局、統籌學校用地的需求。確實需要調整學校用地布局的,由區人民政府會同市規劃資源部門組織編制相應的國土空間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六條 (規劃選址)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市有關選址要求,設置在空氣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基礎設施完善,符合衛生、環保、抗震、消防等要求的安全區域內。地塊形狀應當規整平坦,具備運動場地布置條件。
??第七條 (土地供應)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學校建設用地納入相應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并按照全市學校人均用地標準以及本區特色學校、特殊場館、宿舍建設等要求,合理安排用地需求。
??第八條 (綠化統籌)
??新建、改建、擴建學校應當達到綠地率要求。改建、擴建學校項目確實無法達到綠地率要求的,可以由區教育部門會同區綠化市容、規劃資源等部門進行論證,編制綠化平衡方案,經區人民政府和市綠化市容部門同意后,進行綠化總量平衡。
??第九條 (配套建設)
??新建居住區應當按照國家和市規劃要求以及建設標準配套建設學校,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區教育部門應當制定前款規定配套建設學校開辦使用標準。區建設交通部門應當會同區教育部門建立協調機制,督促建設單位按照前述標準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學校配套建設。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按照前述標準審核項目內容和概算。
??第十條 (學校更新)
??本區將學校建設作為城市更新的重要內容,已建成居住區的學校未達到規劃要求或者建設標準的,區教育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通過改建、擴建、置換、租賃等方式改善基礎教育學校辦學條件。
??確因條件限制,學校改建、擴建后無法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的,在保障公共利益、符合更新目標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對退讓、密度等指標予以優化。
??第十一條 (建設流程優化)
??學校建設項目納入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豁免項目清單的,區教育部門應當會同區建設交通、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教育專項工程建設要求,優化審批流程。
??區教育部門應當會同區建設交通部門制定學校電增容實施計劃,及時向供電企業提出電增容外線工程審批申請。電增容外線工程需要優先實施的,區建設交通部門應當協調供電企業做好推進實施工作,區建設交通、規劃資源、綠化市容部門應當在行政審批上予以支持;電增容外線工程需要經過住宅小區的,所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工程實施相關協調工作。
??第十二條 (交通安全保障)
??新建、擴建學校的機動車出入口應當與人行出入口分開設置,并按照相關標準配套建設機動車停車位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臨時停車位宜設置在學校地下停車庫。
??確因建設條件限制,改建、擴建學校無法按照相關標準配套建設機動車停車位、臨時停車位的,區公安交警部門可以會同區建設交通部門在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前提下,在學校周邊區域增設臨時停車位;沒有條件增設臨時停車位的,使用單位可以通過租賃等方式滿足機動車停車需求。
??第十三條 (學校設計建設和空間共享)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市規定的設計規范、建設標準以及依據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調整后的規劃指標設計、建設學校。
??學校設計、建設可以通過一室多用、靈活隔斷等功能空間共享方式提高校園校舍空間利用效率。支持確有必要且有條件的學校建設空中操場。
??第十四條 (教室設置)
??新建、改建、擴建學校,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設置普通教室、專用教室和公共教室。教室應當配置儲物空間,并按照數字化教學要求配備移動終端以及相應的軟硬件設備。
??鼓勵學校對教室進行靈活布置,適應探究教學、合作教學等啟發式教學需要。
??第十五條 (體美勞場所和功能用房設置)
??新建、擴建中小學校應當配套建設體育運動場館、學生劇場。支持有條件的中小學校規劃建設游泳館。
??學校空間現狀無法滿足體育美育教學需求的,區教育部門應當會同區文體旅游部門建立區屬公共體育場館、藝術場館公益共享機制,就近安排學生有序使用相應的公共設施。
??鼓勵學校結合地域特色和文化傳統,利用社會資源建立勞動實踐教育基地,滿足學生多樣化、創新性勞動實踐需求。
??改建、擴建中小學校優先按照要求設置下列功能用房:
??(一)心理輔導室;
??(二)各類實驗室;
??(三)圖書館;
??(四)安全體驗教室;
??(五)其他功能用房。
??第十六條 (地下空間和避難功能設置)
??新建學校應當建設地下空間,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建設的除外。地下空間在滿足消防、人防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建設體育場館、會議室、食堂等場所,但不得用于教學或者居住。
??新建學校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設置應急避難功能。
??改建、擴建學校在更新改造公共設施或者場地空間時應當同步完善應急避難功能。
??第十七條 (托幼一體化)
??本區新建幼兒園,應當按照市普通幼兒園建設標準同步建設托班用房以及相應的配套設施。
??區教育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幼兒園改建計劃,推進已建成幼兒園教室以及設施改造,滿足托育服務需求。
??第十八條 (宿舍建設)
??新建跨區招生的高中學校,有條件的按照不低于學生人數50%配套建設宿舍;新建其他高中學校,有條件的按照不低于學生人數30%配套建設宿舍。鼓勵有條件的高中學校按照全寄宿標準建設宿舍。
??鼓勵改建、擴建高中學校參照前款規定配套建設宿舍。
??第十九條 (特色學校規劃建設)
??區教育部門應當加強特色學校建設,在專項規劃中統籌新建學校特色發展方向。
??區教育部門應當會同區發展改革、規劃資源、文體旅游、財政等部門編制特色學校專用教室、場館配套建設清單,保障特色教學必需的場所設施條件。
??新建學校發展特色教育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前款配套建設清單,規劃、設計、建設特色教學必需的場所設施。
??第二十條 (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