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發〔2014〕65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信訪事項核查終結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上海市信訪事項核查終結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6日
上海市信訪事項核查終結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保障信訪人合法權益,規范信訪工作,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根據《上海市信訪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本原則)
信訪事項的核查終結工作,遵循“誰主管、誰負責”,客觀公正、依法處理、實體和程序并重的原則。
第三條(適用范圍)
投訴請求類信訪事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信訪人繼續信訪的,適用本辦法:
(一)經過市政府以下(不含市政府)行政機關復核完畢的;
(二)市政府工作部門和區(縣)政府的信訪處理或復查意見已告知信訪人向市政府申請信訪復查、復核,信訪人無正當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的;
(三)其他需要核查終結的情形。
第四條(工作主體)
市信訪復查復核委員會負責信訪事項核查終結的審批工作。
市信訪辦負責信訪事項核查終結的初審、指導、監督與協調工作。
市政府工作部門、區(縣)政府(以下稱“核查單位”)負責實施信訪事項的核查工作,并決定是否申報終結。
各區(縣)政府可以委托區(縣)信訪辦或者所屬其他行政機關具體實施核查。
第五條(社會力量參與)
核查單位應當聘請律師就核查的信訪事項提供法律服務,接受聘請的律師應當出具法律意見書。
對專業技術方面的事項,核查單位可以聘請專業技術人員提供咨詢意見。
第六條(啟動核查)
原信訪事項處理單位可以向核查單位申請啟動核查程序。核查單位認為信訪事項符合核查條件的,應當啟動核查程序。
核查單位認為信訪事項符合核查條件的,可以指示原信訪事項處理單位提出核查申請。
第七條(聽取訴求)
決定啟動核查程序后,核查單位應當約談信訪人,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理由及訴求,做好書面記錄,并由約談人、記錄人及信訪人簽名確認。信訪人拒絕簽名的,應當備注說明。
信訪人可以以書面形式,陳述信訪事項、提出投訴請求。
信訪人無正當理由回避核查單位約談的,或約談時拒絕提出與自身合法權益相關信訪訴求的,由核查單位根據核查程序啟動之前2年內信訪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確認信訪人的信訪訴求。
第八條(法律幫助)
核查單位應當告知信訪人有權選擇本市律師協會推薦或者指派的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核查單位應當在聽證會召開15個工作日前告知信訪人獲得律師無償法律幫助的途徑,并做好書面記錄。
信訪人應當在收到告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是否接受法律幫助的意見反饋核查單位。逾期不反饋的,視為放棄權利。
信訪人接受核查單位告知的律師提供法律幫助途徑的,核查單位負責落實律師提供法律幫助所發生的費用。
律師應當依照《律師法》以及律師行業規范,提供法律幫助。
第九條(調查核實)
核查單位應當對信訪人提出信訪訴求以及原處理單位的辦理意見和化解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等進行全面審查。
核查單位核查完畢后,應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第十條(聽證評議)
調查核實后,核查單位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
聽證員應當對聽證情況進行集體評議。
聽證、評議程序按照《上海市信訪事項聽證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集體研究)
核查單位應當召開領導辦公會議集體研究,根據聽證評議的情況,決定是否申報終結。
第十二條(終結申報)
核查單位應當匯總整理聽取訴求、法律幫助、調查核實、聽證評議、集體研究等程序中形成的各項資料,建立完整的信訪事項終結檔案。
核查單位申報終結,應當提交相關報告和資料等。
第十三條(審查批準)
市信訪辦在收到核查單位提請核查終結意見書之日起60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送市信訪復查復核委員會研究決定。
市信訪復查復核委員會作出審批意見之日起10日內,市信訪辦應當書面通知核查單位;不予批準的,應當向核查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核查終結結論告知)
經批準核查終結的信訪事項,核查單位應當在接到書面通知后15日內制作《信訪事項核查終結告知書》,并送達信訪人。
《信訪事項核查終結告知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信訪人主要訴求、事實和理由;
(二)信訪事項核查情況(含事實核查情況、聽證評議結論);
(三)核查意見;
(四)批準意見;
(五)信訪程序已經終結,各級政府部門將不再受理信訪人基于同一事實和理由所重復提出的信訪事項;
(六)如信訪人愿意接受化解方案,由核查單位負責協調落實;
(七)信訪人違反《信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核查單位應當采用當面、郵寄等方式送達。信訪人拒絕簽收的,核查單位應當做好記錄,然后在信訪接待場所公告。
第十五條(核查終結結論公示)
信訪人不接受核查終結結論或者對核查終結結論不服的,核查單位應當于信訪接待場所公示,也可以在信訪人居住地或通過有關媒體公示。
公示內容為本辦法第十四條《信訪事項核查終結告知書》載明的內容。
第十六條(不再受理)
經市信訪復查復核委員會批準終結的信訪事項,信訪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相同信訪訴求的,本市各級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重復處理。
第十七條(法律政策咨詢服務與教育疏導)
信訪人不接受核查終結結論的,核查單位應當協調落實法律政策咨詢服務及教育疏導。
第十八條(責任追究)
負責信訪事項核查和審核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存在嚴重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相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信訪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參與核查工作的律師、律師事務所違反《律師法》和行業規范的,由司法行政機關和所在地律師協會依照相關法律和行業規范,追究相關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責任。
第十九條(施行)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
2010年3月2日市政府發布的《上海市信訪事項核查終結暫行辦法》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