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背景
為規范本市信訪復查復核、核查終結工作,按照《信訪條例》《上海市信訪條例》的相關規定,市政府于2014年制定了《上海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上海市信訪事項核查終結辦法》(以下簡稱《復查復核辦法》《核查終結辦法》),對信訪復查復核、核查終結工作做出細化和規范。《復查復核辦法》《核查終結辦法》實施已有五年,部分內容與信訪工作的新情況、新要求不相適應,隨著“互聯網+”技術在信訪領域中的深入應用,對信訪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故2019年啟動了對《復查復核辦法》《核查終結辦法》的修改工作。
二、修改過程
修改過程中,市信訪辦組織多次專題研討會,在廣泛聽取各區、各相關職能部門及專家學者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參考了外省市關于信訪復查復核、核查終結工作的經驗做法,按照貼合實際、科學可行的標準進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復查復核辦法》《核查終結辦法》已于2019年8月19日正式公布,并將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優化了內容和結構。原《復查復核辦法》共五章,分別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申請與受理、第三章復查、第四章復核、第五章附則。修改后的《復查復核辦法》分為六章,其中將原第二章的申請與受理分開,將原第四章復查和第五章復核合并,按照復查復核申請、受理、審查的流程順序進行全面規范,第五章法律責任為新增內容,明確了復查、復核機關和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強化了便民利民原則。修改后的《復查復核辦法》在關于要求申請人補齊材料的條款中,新增了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內容和期限等,體現了便民利民。
(三)增強了工作的規范性。修改后的《復查復核辦法》《核查終結辦法》結合了當前信訪工作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更加強化了工作的規范性。根據國家信訪局《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規定,對“以信訪處理代替行政處理,以信訪處理意見代替應當適用信訪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徑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或者行政履職行為”的情況予以規范;對原行政機關分立、合并、撤銷或者職能調整后的管轄等情形作了具體規定;新增了被申請人提交證據材料和答辯意見的期限等。
(四)體現“互聯網+”技術在信訪領域中的深入應用。修改后的《復查復核辦法》根據當前網上信訪工作的新情況、新變化,對以電子方式送達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如何申請復查復核等情況作了具體規定。
(五)體現了信訪工作的探索創新。修改后的《復查復核辦法》《核查終結辦法》規定了在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核查終結中的聽證程序,旨在通過舉行公開聽證、公開評議的方式查明案件事實。
(六)文字表述更加統一規范。修改后的《復查復核辦法》《核查終結辦法》將“區(縣)”的表述統一修改為“區”;修改后的《復查復核辦法》在第一章中明確了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定義,并將此條之后所出現的“信訪人”統一表述為“申請人”,“信訪事項處理機關、復查機關”統一表述為“被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