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濱海濕地保護嚴格管控圍填海的通知》(國發〔2018〕24號),進一步提高濱海濕地保護水平,嚴格管控圍填海活動,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于2019年7月31日印發了《上海市加強濱海濕地保護 嚴格管控圍填海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對《實施方案》進行了修訂完善。現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一是落實國家嚴格管控圍填海的需要。五年來,《實施方案》為本市嚴格圍填海管控和加強濱海濕地保護,推進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不斷加強海洋生態保護與修復,提升濱海濕地監管能力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隨著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基本處理完畢,《實施方案》部分內容已經沒有適用對象,需重新修訂發布。
??二是落實機構改革和審批制度改革精神的需要。根據相關部門(單位)職能調整情況,《實施方案》中相關責任單位需同步進行調整。
??三是落實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需要。根據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和本市濕地保護等相關規定和要求,需調整《實施方案》中海洋生態修復、濱海濕地管理等相關表述。
??二、修訂主要內容
??(一)關于刪除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處理
??鑒于杭州灣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均已處置。因此,《實施方案》中“穩妥處理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部分的內容已經不再有適用對象,相關內容全部刪除。
??(二)關于補充責任單位
??第一,臨港新片區范圍內的海域使用審批權已依法委托新片區管委會行使。因此,在《實施方案》的責任單位中補充臨港管委會。
??第二,在“強化生態整治修復”“完善濱海濕地用途監管機制”兩項工作的責任單位中,增加市生態環境局。
??(三)關于調整海洋生態修復要求
??《上海市海洋“十四五”規劃》提出,堅持保護優先、系統修復的原則,開展海洋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實施“藍色海灣”、海岸帶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因此,刪除《實施方案》中“南紅北柳”“生態島礁”的相關表述。
??(四)關于完善濱海濕地管理要求
??第一,鑒于《上海市濕地保護修復制度實施方案》已經失效,因此,刪除“按照《上海市濕地保護修復制度實施方案》的要求,加強各級濕地保護管理機構的能力建設,落實各項措施,夯實保護基礎”的表述。
??第二,根據濕地和保護區類型的規范表述,將“對國家和上海市重要濱海濕地,通過設立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或者濕地公園等形式加強保護。”修改為“對于濱海濕地中的國家和上海市重要濕地,通過設立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形式加強保護。”
??第三,結合工作實際,將“編制上海市濕地保護規劃和濕地修復工程實施規劃”修改為“編制上海市濕地保護專項規劃”。
??第四,對照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中相關要求,對征收、占用濕地的恢復、重建相關內容進行重新梳理,增加“嚴格管控圍填濱海濕地,除國家重大項目、防災減災項目、重要水利及保護設施項目、濕地保護項目外,禁止占用國家重要濕地;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濱海濕地,無法避讓的應當盡量減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減輕對濱海濕地生態功能的不利影響”的表述;將“在科學論證和保護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濕地,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國家和上海市重要濕地。建立和完善涉及濕地相關資源的用途管理制度,進一步細化、明確征收、占用濕地的審批要求”修改為“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相關規定,建立和完善涉及濱海濕地相關資源的用途管理制度,進一步細化、明確占用濱海濕地的管控要求”;刪除“經批準征收、占用濕地并轉為其他用途的,由用地單位負責恢復或重建與所占濕地面積和質量相當的濕地,確保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下降”的表述。
??(五)關于強化監管
??對標自然資源部對用海用島疑點疑區監測核查工作的最新要求,增加“按月度開展衛星未覆蓋區域的重點岸段巡查”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