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為了進一步加強本市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工程的項目管理、提高監督管理水平、規范工作流程,在總結梳理過去的工作實踐經驗和政策執行情況的基礎上,按照全過程管理的原則,制定了《上海市既有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工程管理規定》。
??《管理規定》共有25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進一步明確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筑物、構筑物的拆除活動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的既有建筑物、構筑物是指交付投入使用的合法的建筑物、構筑物。本規定所稱的建、構筑物拆除工程是指使用人工、機械、爆破方式對既有建筑物、構筑物實施整體拆除的工程。
??二是進一步明確管理責任。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建、構筑物拆除工程的綜合協調管理;市房屋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建、構筑物拆除工程的綜合監督管理;市房屋安全監察所負責本市建、構筑物拆除工程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各區房屋管理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建、構筑物拆除工程的報建、開工備案、竣工備案等事項辦理和日常監督管理。
??三是進一步明確拆除工程建設流程。對拆除工程報建、發包與招標、合同信息報送、開工審核、竣工備案等工作流程進行了規定。其中明確建設單位應通過“一網通辦”辦理開工備案手續。
??四是進一步明確施工現場管理要求。明確拆除工程施工現場的實名制、人員培訓上崗、文明施工、拆房垃圾管理、消防安全以及應急處置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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