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戶外廣告設施管理辦法
(2010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號公布 根據2017年7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5年1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9號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本市戶外廣告設施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上海市城鄉規劃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構筑物、場地(以下統稱陣地)設置的霓虹燈、展示牌、電子顯示裝置、燈箱、實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戶外空間發布廣告的設施。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監督管理。
規劃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相關規劃要求的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內容的監督管理。
本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公安、生態環境、文化旅游、價格、財政以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設置要求)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以下簡稱陣地規劃)及其實施方案和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六條(陣地規劃編制)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的風貌、格局和區域功能組織編制陣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陣地規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的禁設區、展示區和控制區以及相應的管理要求。
第七條(實施方案編制)
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區規劃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陣地規劃,組織編制所轄區域內的實施方案,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劃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
實施方案應當符合本辦法以及陣地規劃的要求。
第八條(技術規范編制)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城市容貌、規劃、環保等方面的技術標準,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技術規范(以下簡稱技術規范)。
第九條(公示和征求意見)
陣地規劃、實施方案和技術規范編制過程中,組織編制機關應當采取論證會、座談會等方式征求相關社會組織和專家的意見,并根據意見對陣地規劃、實施方案和技術規范草案予以修改、完善;其中,實施方案編制過程中,還應當聽取相關單位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需求。
陣地規劃、實施方案和技術規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陣地規劃、實施方案和技術規范草案公示,并采取座談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0日,公示的時間、地點以及意見征集方式應當在本市有關政府網站上公告。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社會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陣地規劃、實施方案和技術規范經批準后,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有關政府網站予以全文公布,并對社會公眾意見的采納情況予以答復。
第十條(修改要求)
陣地規劃、實施方案和技術規范經批準后,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要求組織修改。其中,涉及實施方案局部調整的,公示時間可以適當縮短,但不得少于10日。
第十一條(禁止設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市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的建筑控制地帶設置的;
(五)在優秀歷史建筑上設置的;
(六)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地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其他情形。
禁止在本市道路紅線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設施,但利用公共汽電車候車亭、公用電話亭設置的附屬式戶外廣告設施除外。
第十二條(公共陣地使用權的取得)
利用公共陣地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陣地使用權應當通過拍賣、招標的方式取得。
公共陣地的范圍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劃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公共陣地使用權拍賣、招標的具體辦法,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管理權限)
利用內環高架道路、延安高架道路、南北高架道路、滬閔高架道路、逸仙路高架道路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要區域內的公共陣地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公共陣地使用權拍賣、招標。利用其他公共陣地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公共陣地使用權拍賣、招標。
第十四條(公共陣地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手續)
市或者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公共陣地使用權拍賣、招標時,應當制定拍賣、招標方案,并征求同級規劃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通過拍賣、招標方式取得公共陣地使用權的,應當與市或者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簽訂公共陣地使用合同,并繳納公共陣地使用費。公共陣地使用費應當全額上繳財政。
第十五條(設置許可及備案)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按照《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許可或者備案手續。
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變更結構、體量、位置等事項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辦理許可手續;變更其他事項的,應當向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設施設置的期限)
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電子顯示裝置類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期限不超過6年。具體設置期限標準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戶外廣告設施的材料、尺寸等因素另行規定。
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限不得超過30日。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滿后,設置者應當在5日內予以拆除;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滿后,設置者應當在2日內予以拆除。
第十七條(審批的變更和撤回)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審批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審批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審批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審批,并書面告知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由此給設置者造成財產損失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八條(新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
設置新型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進行技術論證,技術論證通過后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電子顯示裝置的源頭管理)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時,需要設置電子顯示裝置類戶外廣告設施的,建設單位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應當包含電子顯示裝置類戶外廣告設施設計內容。
市或者區規劃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在核提建設項目規劃條件和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階段,應當就電子顯示裝置類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內容是否符合陣地規劃、實施方案和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征求同級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依法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電子顯示裝置類戶外廣告設施的位置、體量等是否符合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要求進行審查。
設置電子顯示裝置類戶外廣告設施,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公共區域電子顯示屏安全管理的規定;涉及信息系統的,還應當符合網絡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技術防護措施。
第二十條(維護管理)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應當按照規定,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破損、缺失、污濁、腐蝕、陳舊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換。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照明光源的,應當符合照明限值等要求,防止影響周邊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車輛、船舶安全行駛。
第二十一條(安全管理)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應當按照《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檢查,確保戶外廣告設施牢固、安全。
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設置者應當及時整修或者拆除。
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滿2年的,設置者應當每年委托專業檢測單位按照戶外廣告設施安全檢測技術規范進行安全檢測,并向市或者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安全檢測報告;對安全檢測不合格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設計單位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使用年限。戶外廣告設施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設置者應當予以更新。
市和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的監督管理,可以通過政府采購等方式,委托專業檢測單位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抽檢;必要時,可以組織實施戶外廣告設施的集中安全檢查和整治。
戶外廣告設施安全檢測技術規范,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應急防范)
臺風、暴雨、暴雪、雷電等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后,市和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開展戶外廣告設施安全巡查,督促設置者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設置者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檢查,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三條(載體所有權人責任)
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不符合陣地規劃、實施方案要求的戶外廣告設施提供設置載體。
戶外廣告設施所在建筑物、構筑物等載體的所有權人與設置者不一致的,所有權人應當督促設置者依法設置、維護管理戶外廣告設施;對設置者違法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或者未履行維護管理責任的,應當及時向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質量安全要求)
從事戶外廣告設施設計、施工安裝和安全檢測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標準、技術規范的要求,并對設計、施工安裝、安全檢測等質量和安全負責。
第二十五條(戶外廣告內容的要求)
戶外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戶外廣告使用的漢字、字母和符號,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鼓勵利用戶外廣告設施刊播公益廣告;刊播的公益廣告內容,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
禁止發布廣告內容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的戶外廣告,但單位在其經營場所設置、發布與其生產的產品或者與其經營服務有關的戶外廣告除外。
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的戶外廣告具體范圍,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另行規定并對外公布。
第二十六條(信息歸集、共享和應用)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資源、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城鄉建設、城管執法等部門,依托大數據資源平臺,加強戶外廣告設施相關許可、監管、執法信息的歸集、共享和應用,優化政務服務,提升監管效能。
第二十七條(投訴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反本辦法情形的,可以向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投訴和舉報后,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予以反饋。
第二十八條(已有規定行為的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違反廣告內容發布管理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發布廣告內容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的戶外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民事賠償責任)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未及時維護、更新戶外廣告設施,致使設施倒塌、墜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行政責任)
綠化市容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號發布的《上海市戶外廣告設施管理辦法》同時廢止。